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舟曲县农村饮水工程水费收缴
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舟曲县农村饮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舟曲县农村饮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
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实现“以水养水”目的,促进工程良性运行和效益发挥,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的意见》(甘政办发 〔2018〕140号)和《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水费收缴范围
本意见所适用对象为单村或联村农村饮用水工程,水费收缴对象为农村饮用水供水范围内的村民生活用水。其他用水户或者生产用水的水费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水费收缴方式
农村饮用水工程实行按户收费,逐步在全县范围内推行村、组群众装表到户、抄表到户、一户一表、计量收费。
三、水费收缴原则及核定
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水费按照公平负担、节约用水、自管自用、集体协商定价的原则确定,农村饮用水实行政府指导价,集中供水水费为50—100元/户/年,自来水入户供水水费为100—150元/户/年,乡镇要结合供水工程运行、维修养护和管护实际,村民集体协商最终确定水费收缴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指导价。
四、水费收缴主体
水费收缴主体为各村委会。各乡镇要指导各行政村、自然村参考本指导价,通过村民大会、一事一议提出符合本村实际的水费收缴标准,由各行政村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县水务局备案。
五、水费管理及使用
1.水费按年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乡镇政府要加强水费使用日常监管工作。水费实行专户管理,统一用于本村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的日常管护和维修。收缴的水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揶用。
2.各行政村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对水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并主动接受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各村水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县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和水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行业监管和指导。
3.各行政村应确定专职水管员,工资从收缴的水费中列支,具体标准由各行政村自行确定。水管员由村委会选聘,实行合同制管理,由村委会负责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后续年度根据水管员履约情况进行续约或重新选聘。水管员在村委会授权或委托下开展本村(含自然村)饮用水工程水费收缴、工程日常管护和维修等工作。县水务局和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水管员的管理指导和培训,对履约不到位的可建议村委会解聘或进行责任追究。水管员选聘、履约和工资支付等情况应在村内进行公示,接受受益群众监督。
4.村级所收水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一般性损坏维修,由水管员报村委会同意后实施,并将修复情况报乡镇政府备案。对所收水费不能满足工程损毁维修费用的,可申请县级维修养护基金予以解决。
5.所有用水户必须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交纳时间以交费通知书规定时间为准,确保供水正常运行。
六、其他
1.农村饮用水水费收缴及使用情况纳入县政府对乡镇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县人民政府对水费收缴不力的乡镇进行提醒、通报、约谈。
2.各乡镇政府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县水务局备案。
3.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乡镇政府应及时反馈遇到的困难,并提出意见建议。
4.本指导意见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5.本指导意见由舟曲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6.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