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舟曲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
养护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舟曲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舟曲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发挥长久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 〔2013〕267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140号)和《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它性质供水工程(如股份制、民营、村民自筹修建的供水工程等)按照自愿原则参照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专项用于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较大的设施维修、配套设施不完备、设施更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费用,不得用于与工程维修养护无关的开支。
第三条 舟曲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具体负责解决,从水费中必须计提维修养护基金,维修基金原则上自筹自用,县级财政给予适当扶持。通过建立维修养护基金制度,达到“以水养水、略有节余、良性循环”的目标。确因特殊重大灾害造成损毁、维修投资较大的,从应急项目资金中予以补助。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供水价格为成本水价。成本水价包含:电费、运行费、管护费、管理人员报酬、工程折旧费、维修养护基金。村级集中供水工程和村用水户协同管理的供水工程水价由村民代表和用水户大会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发展改革局、县水务局备案后执行。供水管理单位应坚持水价公开,定期公开水费收支情况,接受主管部门及用水户监督。
第五条 维修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和管理。
县水利技术综合服务站负责筹集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建立专账,专户储存。县水务局监督指导,专项使用。
各乡镇要成立农村供水管理机构,专门负责指导本乡镇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工作。各村级供水管理机构负责筹集本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建立专账,专户储存,各乡镇政府监督指导,专项使用。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公益事业,县水务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各供水管理单位做好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等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长期受益。
第二章 基金筹措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主要由县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维修养护资金和中央、省、州维修养护资金筹集。
第八条 县财政按照全县农村总人口人均10元的标准计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划入县级维修基金账户管理。
第九条 省、州专项补助资金和农村供水工程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竞标及各类捐赠所得资金中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均列入县级维修养护基金。
第十条 各乡镇村级供水工程在水费收入中除支付电费、水管员报酬等相关费用外,其余资金应全部用于工程维修养护,并纳入各村维修基金账户管理(利用村级公益性岗位的水管员,除支付电费等相关费用外,其余水费全部纳入维修基金账户)。维修基金实行年提取制度。
跨乡镇供水工程从水费中提取的维修基金纳入县级维修基金账户管理。
各乡镇村级供水工程从水费中提取的维修基金纳入各村维修基金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底前,县水务局组织对各乡镇用水管理单位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工程维修基金足额提取到位。县水务、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每年联合开展一次大检查,确保基金规范管理,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鼓励热心农村公益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增加维修基金。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账、专户、专用”。维修养护基金累计积累,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和超额使用。省州对应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省州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由县纪委监委、财政、审计、水务等部门监督,由县水利技术综合服务站统筹使用;各乡镇维修养护基金分别由辖区村级供水管理机构管理使用,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和水费中提留维修养护基金的工程项目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实施、验收。
凡按照《舟曲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进行正常管理,按时收缴水费,并足额提留、缴存维修养护基金连续6个月以上(以本办法实施日为准)的农村饮水工程,确需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按规定程序核定报批后,给予取水、制水设施设备及输配水管网维修、改造、更新等方面补助。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范围。
(一)工程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和管护措施,未落实管理人员和管护职责、确定水价和收缴水费的;
(二)工程未按规定比率在水费中提取维修养护资金的;
(三)新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的;
(四)新建、改扩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竣工验收后2年内,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损坏的,不得动用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修养护资金。
第十六条 不符合条件,但工程出现严重事故急需维修养护等特殊情况,经县水务、财政等部门会商同意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及时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维修养护资金的申报。
(一)符合使用条件的工程管理单位,对单次单项维修养护费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维修养护项目可以申报使用维修养护资金;2000元以下的维修养护应直接从水费中列支,原则上不得使用维修养护资金。
(二)申报所需资料:按标准文本编制的维修养护实施方案、用款申请和计划。
(三)申报程序:申请水费提留基金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将有关材料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申请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的由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将有关材料逐级上报,经县水利技术综合服务站审核同意后,由县水务局审批。
第十八条 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
(一)经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务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用维修养护资金。
(二)根据审查批准方案,每次维修养护原则上在县级维修养护资金中给予50%的补助。剩余50%在该工程累计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中列支,当工程累计提取维修养护基金不足时,原则上在各工程水费中列支或由用水户“一事一议” 筹资解决。
第十九条 资金的划拨。经审批同意维修养护的项目,维修养护结束后及时报请相关单位组织验收,对单次维修养护费用在50000元以内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验收,由县水务局、县财政局抽查复验;对单次维修养护费用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维修养护项目,由县水务局、县财政局负责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单位凭基金项目报账申请表、基金项目审批表、竣工验收书等向县水利技术综合服务站申请划拨维修养护资金。
第二十条 应急情况处理。对应急维修养护项目,各乡镇供水单位以书面、电话、传真等形式向县水利技术综合服务站报告,由县水利技术综合服务站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报批后先行实施工程维修养护,再按实际核算费用,补办手续,按比例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 加强监督和审计。为确保管理好、使用好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县水利技术综合服务站在每年3月集中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上年度维修养护资金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县水务局于每年6月对上年度的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相关职责。
(一)工程所在乡镇要制定完善各类供水工程的水价机制,落实管理单位,规范水费征收管理制度。
(二)各工程资产管理单位要加强资产管理,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资产损毁,其相关维修养护费用不予在维修养护资金中核报,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单位要严格资金管理,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骗取维修养护资金,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舟曲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为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各乡镇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舟曲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舟政办知〔2019〕7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