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政办知

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  策 > 按公文种类分类 > 正文

 索 引 号  zfbgs/2022-00205
 信息名称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舟曲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22-11-14  失效日期 
 文  号  舟政办知〔2022〕50号  发布机构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舟曲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州属驻舟有关单位

《舟曲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11

(此件主动公开)

舟曲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舟曲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舟曲县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包括跨乡镇、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单户供水工程和水窖等。

第三条  各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规范农村饮用水工程管理。

(一)县水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监督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划分保护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筹集和监管。

(三)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农村饮用水供水卫生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测,并将水质检测情况通报县水务局。

(四)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的监控,对饮用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五)县供电公司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政策。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使用维护工作。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政府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及供水安全负总责,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辖区内工程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指导督促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制定辖区内供水应急预案。乡镇水利站是饮水安全工程的具体管理单位,负责对所辖村、组的工程直接管理。村委会在乡镇政府指导下,成立单个工程供水范围内的村级管护小组(村管小组)。村管小组作为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工程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各村、组水管组织和用水户是该项目的受益者,具体实施对项目的维护和管理。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饮用水安全及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动员用水户积极参与工程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用水户和工程区群众有依法维护工程正常运行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检举揭发破坏农饮工程和水运行条件的人和事,对故意破坏、损害工程设施和浪费水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管理单位举报,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六条 对在农村饮用水供水建设、管理、运营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与运行管理单位1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明晰工程产权。工程移交后,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部分及管道维修养护,如因外部原因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部分及管道损坏的,本着“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造成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

第八条 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制定使用管理办法,专款专用,集中管理。

第九条  各乡镇要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由驻村干部和村干部组成。由各乡镇水利站具体开展本区域安全饮水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理、水费收缴制度,做好运行管理日志,定期巡查,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调动员工积极性,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工程效益和管理水平。

(二)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对供水水源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对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三)负责本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并为村组、用水户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本区域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四)做好饮水安全工程受益村组的各项协调工作及群众纠纷处理。

(五)负责组织村、组及用水户对工程进行维护管理,督促用水户水费收缴工作。

(六)配合各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七)发生管道破裂等问题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毁损失以及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八)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对发生水致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受益村要成立村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村管小组),组长由村干部担任,并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确定水管员(组员)。其职责为:

(一)负责各自辖区内水源工程、上水工程、机电设备、供水主管道、支管道等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修,保证本村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二)督促水管员、用水户按期缴纳水费。

(三)筹措水管员报酬(水管员报酬由各村收缴水费解决,凡暂时达不到按成本收费水利工程可以采取向用水户收取、安排公益性岗位、争取财政补助等方式)。

(四)确定水管员工作职责,制定本辖区工程管理制度并对单村供水工程核定收费标准。

(五)随时对村级管网、检查井及其附属物进行巡查、检修和维护,村管小组无法排除的故障和隐患,应及时和乡镇水利站联系,共同解决存在的问题。

 产权归属及责任划分。按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均移交所属乡镇、村,确定为受益乡镇、村集体所有,由各乡镇水利站、村管小组负责维护管理。入户工程、水窖产权属用水户所有,用水户自行管理,管理及维修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用水户承担。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坚持专业化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中心、乡镇水利站、村管小组三级管理模式。

第十  县乡村三级管理组织要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工程管理工作,乡镇水利站管理到村,村管小组管理到户,同时由管理单位和受益村、户分别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责、权、利,真正把乡镇用乡镇管、村用村管、户用户管的责任落到实处。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签订责任书。

第五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  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安全保护控制范围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挖沟、取土、堆渣、爆破、打桩等;

(三)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

(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五)其他危害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或隐患时,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或隐患,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防疫、环保和水务等部门,立即调查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  全县水质检测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县水务局要严格按照省、州行业部门要求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水、管网水、末梢水开展水质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通过“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管理系统”上报有关部门,实时监测我县农村供水工程饮用水情况。

第十  县水务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等单位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水利站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水务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章  供水管理

十九  水管机构和用水户在冬季要采取保暖措施,保护供水设施,确保正常用水。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用水户新建、改建或拆迁用水设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乡镇水利站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赔偿。

第二十  凡新增的用水企业或用水户,需提交用水申请、村组证明,由村管小组审查后报乡镇水利站审核后,由乡镇水利站、水厂安装通水。对因修路、建房等其他原因需要改变原有供水线路及设施的,必须报乡镇水利站、村管小组批准,由乡镇水利站、村管小组负责实施。

第七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

第二十  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县物价部门核定批准。单村供水工程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  用水单位和用水户要实行计划用水,按照节约用水的原则,逐步实行阶梯水价。

第二十  村管小组应建立水费专户,对收缴水费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水费主要用于支付水费、主体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费用和村级管理员报酬,不得乱支乱用。

第二十  乡镇水利站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物价、农业农村和水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管护资金的筹集及管理

第二十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由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县级财政资金、水费提留、群众自筹等方式筹集。

第二十  凡县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必须设立维修养护基金,维修养护基金原则上自筹自用。通过建立县、乡镇、村三级维修养护基金,坚持自筹为主、补助为辅的原则,实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

县级维修养护基金通过争取上级部门划拨的维修资金和县财政预算安排保障落实,由县水务局设专户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非人为原因造成损毁的修复。对经审核确实无力承担的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补贴。

各乡镇水利站筹集的维修养护基金建立专账,专项用于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日常管护和维修,乡镇政府应进行行政监督。

各村维修养护基金通过水费提留、用水户筹集等方式,建立专账,专户储存,使用情况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  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的申报程序:以各乡镇为主体提出申请,经县水务局确认属于县级维修养护基金使用范围的,由县水务局实地丈量、勘察、统计、汇总后,提出工程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预算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或第三方评审,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县水务局要严格按照维修工程的内容和标准,制定项目实施要求和验收依据,由水务部门或第三方评价机构联合验收后予以结算。

二十九  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各乡镇应及时向县水务局汇报,由县水务局组织相关人员核实,并实施工程维修,竣工验收后,将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补办手续。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考核,纳入县级相关责任考核。

第三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等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省、州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饮水安全及工程运行、管理等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舟曲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50关于印发舟曲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相关文档
链接:舟曲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与制定依据
上一条:关于印发舟曲县农村饮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调整部分副县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关闭窗口
米乐,M6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