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曲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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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2 作者:佚名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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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舟曲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我局领导及其分工; 2、与我局业务有关的政策性法规及部门文件; 3、与我局业务有关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政策; 4、各类业务工作信息、年度工作报告; 5、价格收费信息; 6、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7、我局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舟曲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新闻发布会、政务新媒体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同时,在县档案馆、县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1.县发改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县发改局办公室,承担县发改局办公室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舟曲县峰迭新区统办楼舟曲县发展和改革局综合办公室。 联系电话:0941—5128499 邮政编码:746300 电子邮箱:719574981@qq.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舟曲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舟曲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下载。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舟曲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也可以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所需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有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三)申请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规定的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 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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