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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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zqbm/2021-00400
 信息名称  舟曲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公开日期  2014-05-11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部门
 公开程序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县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甘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针对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以下四类:

⑴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河流超标准洪水、水库垮坝洪水和干旱缺水等水旱灾害,暴雨、冰雹、暴雪、寒潮、霜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⑵事故灾难:煤矿、建筑等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⑶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⑷社会安全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治安、刑事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依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一般)。

《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是我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预警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县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本预案适用于涉及县内跨乡镇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县政府负责处置的各类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Ⅰ级、Ⅱ级和Ⅲ级突发公共事件逐级上报后分别由省、州政府处置)。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舟曲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县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舟曲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见附件2)。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舟曲县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4)。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制定印发,并报县政府备案。

(4)各乡镇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各乡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重大节庆、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公众性聚集活动,主办单位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备案。

以上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县政府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县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员会”),由县长任主任,副县长和县人武部、武警舟曲中队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以及县发改委、县经贸委、县教育局、县民族宗教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水电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招商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广电局、县药监局、县安监局、县物价局、县粮食局、县科技局、县信访局、县文体旅游局、县电信局、县移动通信公司、县联通公司、县地震局、县气象局、人行舟曲支行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县应急委员会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主要研究部署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全县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审定、修订本预案;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各专项应急预案;根据需要商县人武部、武警舟曲中队组成救援抢险队伍,参与应急工作;向州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2.2办事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政府总值班室),为县应急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兼任,承担县政府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

2.3专项指挥机构

县政府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设立27个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各类单一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对口副主任、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2.4工作机构

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是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归口管理的工作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工作,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承担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指导和协助乡镇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5乡镇机构

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6专家组

县应急委员会下设专家组。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建立专业人才库,根据应急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县、乡镇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3。

3.1预测与预警

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建立预测预警系统,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分析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动态,及时向社会和公众作出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测预警系统

以县政府应急指挥平台为核心,主要依托气象部门的业务系统和预报信息发布系统,并结合其他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需要,形成全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综合发布系统。

3.1.2预警级别和发布

预警级别与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相一致,一般分为四级:Ⅰ级、 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Ⅳ级标准时,县政府要发布Ⅳ级预警信息。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Ⅳ级标准时,由县政府及时逐级上报,分别由省、州政府发布Ⅰ级、Ⅱ级和Ⅲ级预警信息。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县政府报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由县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企业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针对性强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立即向县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乡镇。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县政府在向州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省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1小时内全面、准确报告县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发生后半小时内先行预报,并说明具体原因。应急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核实上报的应急信息,重要信息和情况要及时上报,同时将县委、县政府领导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批示、要求及时传达到有关乡镇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如涉及或影响到我县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应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如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需向州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3.2.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先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3.2.3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Ⅳ级标准时,由县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州政府报告;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Ⅲ级及Ⅲ级以上标准时,分别由省、州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相关应急预案。

3.2.4指挥与协调

需要县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县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3.2.5扩大应急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实施扩大应急行动。

实施扩大应急时,除向州政府报告情况请求协调处置外,县、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3.2.6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县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县应急委员会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

3.3恢复重建

3.3.1善后处置

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机构要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调查和评估

Ⅰ级、Ⅱ级和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由省、州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会同州、县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分别向同级政府提交书面报告。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县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乡镇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县政府有关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报县政府备案。

3.3.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提出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内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通过州、县内新闻媒体及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  应急保障

县、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广播电视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队伍,道路交通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队伍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县、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中的重要作用。

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4.2财力保障

县政府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

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鼓励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障

县经贸委具体负责县级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是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县级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同时,县经贸委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县级应急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县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4.4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保证灾区群众吃、穿、住、用、医等方面的需要。

4.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疫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县公安部门和武警县中队要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8市场秩序保障

县工商、物价、质监、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市场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打击、查处借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倒卖救灾物资及调拨物资流入市场销售的行为。

4.9人员防护

县、乡镇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县、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10通信、广播电视保障

县通信运营企业、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不断增强公用电信网络抗毁能力;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确保通信、广播电视播出畅通。要明确应急情况下行业内部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指挥调度机构与实施保障企业协同运作。

4.11公共设施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2科技支撑

县科技、教育等部门及相关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逐步建立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为突发公共事件的分析决策提供科技支持。同时,要充分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各乡镇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指导全县应急管理宣传和培训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通俗读本。县宣传、教育、文化、广电、科协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县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领导干部、公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 则

本预案由县政府制定,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法制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

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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