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曲县国土资源局 二O一一年五月)
为了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救助体系,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防御工作水平,避免或尽可能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舟曲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未雨绸缪、有备无患”的原则。各乡(镇)、各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高度重视预防、预报和预警工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二、地质灾害分级
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依据其性质、严重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大小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具体标准如下:
(一)I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3、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Ⅱ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路网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三)Ⅲ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四)Ⅳ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下;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
以灾害点危险性评价为基础,充分考虑面上灾害点的数量及其危险点和次危险点密度,并综合区内地质环境条件及人类活动强度等因素,将全县区域按灾害的危险性分为危险区、次危险区和不危险区三个区域。
(一)滑坡、泥石流灾害危险区(Ⅰ级)
该区可分为武坪—南峪、大川—东山、三角坪—池干、八楞—大年五个亚区,总面积602.68km2。区内地质构造复杂,地质环境条件差,各亚区均处于断裂构造带上且次级断裂发育,人口密集,工程活动强烈,植被破坏严重。区内共有滑坡、泥石流灾害点95处,占灾害总数的70.9%,面密度达0.2处km2。滑坡大部分处于不稳定状态,对坡体及坡脚居民均构成直接威胁;泥石流易发程度高,灾害频繁,严重威胁着沟口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并危害公路、耕地等。
(二)滑坡、泥石流灾害次危险区(Ⅱ级)
该区可分为曲瓦—巴藏、立节—大峪、憨班—峰迭、武坪—插岗、拱坝—铁坝5个亚区,本区地质环境条件较差,断裂发育,植被覆盖率小于60%。该区总面积1709.22 km2,共有滑坡、泥石流灾害点29处,占全县灾害总数的21.6%,以泥石流灾害为主,由于居民较少,主要对公路、农田等构成危害。
(三)滑坡、泥石流灾害不危险区(Ⅲ级)
博峪乡西南部林区,面积671.8 km2。区内地质环境较好,植被覆盖率多在60%以上,人口稀少,有10处泥石流灾害点,均为水石流沟,危害很小。
四、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一)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机构
县上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分管领导,县人武部、公安局、政府办、国土局负责人为副指挥的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成员由水电局、民政局、卫生局、交通局、财政局、安监局、广电局、经信局、气象局、电力局、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部门组成,指挥部在县国土资源局下设办公室,由李土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Ⅳ级以上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后,灾害出现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地质灾害灾情情况上报指挥部,必要时邀请州地质灾害领导小组成员亲临现场指导。各级应急组织机构具体如下:
1、县级组织:县政府滑坡、泥石流灾害应急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迭目江腾 县政府县长
副指挥:樊黎明 县委常委、人武部部长
梁吉效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锁 锁 县公安局局长
闫拥政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土生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杨桑吉成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广电局局长
金中山 县财政局局长
李云鹏 县水电局局长
杨恩茂 县民政局局长
李文华 县交通局局长
高辉明 县卫生局局长
孙学明 县经信局局长
虎建军 县安监局局长
虎智峰 县电力局局长
魏新功 县气象局局长
张晓红 县国土局副局长
彭 伟 县消防大队队长
张映辉 县电信局局长
刘小东 县移动公司经理
杨显辉 县联通公司经理
王义文 县武警中队队长
兰建华 舟曲二级站站长
2、乡级组织:
组 长: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副组长:乡(镇)人民政府副乡(镇)长
成 员:各村包片领导、驻村干部
3、村级组织:由村两委班子成员组成。
(二)地质灾害预警组织机构
对纳入舟曲县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72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建立监测、预报、预警机构。
1、 县级预警组织
负责人:李土生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责任人:张晓红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成 员:王国清 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
韩大成 立节国土资源中心所所长
班海明 城关国土资源中心所所长
姚贵洲 大川国土资源中心所所长
白学锋 曲告纳国土资源中心所所长
2、村级预警组织:村级预警监测员及村级责任人(详见附表)。
3、监测预警员工作职责: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未雨绸缪、有备无患”的原则,及时准确上报地质灾害和地质灾害前兆,并加强动态监测。发生地质灾害时,在第一时间上报的同时,积极组织疏导群众紧急避险,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预警员予以奖励。
(三)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的职责
1、办公室
主要职责:根据指挥部的指令,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协调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和各部门之间的各项应急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按照有关规定和指挥部的指令,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等信息,做好宣传报道等工作;协调各应急工作组按应急预案的分工及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2、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按照灾情迅速组织当地群众及地方驻军及时赶赴灾区,抢救被困人员,各乡(镇)、各部门应相互协助、密切配合,开展人员财产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3、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措施防止或控制污染疾病的暴发或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药品等;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救灾所需的药品和药疗器械。
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负责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及有关设施;组织应急运输力量,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5、通讯保障
通信部门(含无线、移动)负责恢复被破坏的通信干线和重要通讯设施,保证地质灾害救灾通讯畅通。
6、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恢复被破坏的发、输、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保证灾区用电。
7、物资供应保障
经信部门负责调运粮食、食品和其它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生产必需品的供应。
8、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负责调配、发放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9、社会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消防部门负责根据实情发布紧急交通管制和治安管理通告;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清理、疏通重要的水陆交通,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10、灾害监测和损失评估
国土部门负责派出地质灾害现场工作组,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和趋势分析,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国土、气象部门负责加强灾害性天气和诱发性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工作。
11、其它
社会各界、各部门负责组织人力、物力,对灾区的地质灾害救治工作实施对口支援。
五、地质灾害预测、预警及预警信息的发布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应建立预测预警系统,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分析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及时向社会和公众作出预警。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水电、交通、气象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动态监测,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要及时划定危险区,并设置警示标志予以公告。
地质灾害预警级别与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相一致,一般分为四级: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当突发地质灾害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Ⅳ级标准时,县政府要发布Ⅳ级预警信息,并向州政府报告;当突发地质灾害超过Ⅳ级标准,但尚未达到Ⅲ级标准时,县政府要发布Ⅲ级预警信息,并向州政府报告;当突发地质灾害超过Ⅲ级标准,但尚未达到Ⅱ级标准时,县政府要发布Ⅱ级预警信息,并向州政府报告;当突发地质灾害超过Ⅱ级标准时,县政府要发布Ⅰ级预警信息,并向州政府报告。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准确地向州政府报告Ⅳ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企业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针对性强的公告方式。
六、应急处置
(一)速报制度
1、速报原则:情况准确,上报迅速,县为基础,续报完整。
2、速报程序:⑴发生I级地质灾害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于2小时内速报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县市,同时越级速报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
⑵发生Ⅱ级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地在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应于6小时内速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越级速报州政府和州国土资源局,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
⑶发生Ⅲ级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地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应于12小时内速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越级速报州政府和州国土资源局;
⑷发生Ⅳ级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地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应于24小时内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3、速报内容:⑴速报材料应根据已获信息,说明地质灾害发生地点、时间、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伤亡人数、地质灾害类型,并尽可能说明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所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⑵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①发生的时间;②发生的地点位置,包括行政区、县、乡镇、村等;③伤亡人数,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间接经济损失;④地质灾害类型,地质灾害规模(级别);⑤地质灾灾害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人为因素素和自然因素因素。⑥发展趋势;⑦已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⑧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二)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程序
1、先期处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先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2、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收到灾情或险情报告后,应迅速核查消息是否准确。核查属实后,立即报告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组织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和指导应急处理。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专业人员迅速查明地质灾害灾情、类型和规模、引发因素、发展趋势、抢险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防灾措施建议,并及时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情况;
3、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召开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组织指挥部成员听取灾情(险情)报告,会商、确定是否启动预案。若突发性地质灾害达到Ⅳ级以上地质灾害标准时,由指挥部指挥长正式签批启动令,及时启动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向州政府报告。当突发地质灾害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乡(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指挥与协调
需要县政府处置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由县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省、州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地质灾害发生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县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扩大应急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Ⅰ级地质灾害,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实施扩大应急行动。
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时,除向省政府报告情况请求协调处置外,州、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五)应急结束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县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州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
七、恢复重建
(一)善后处置
对突发地质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机构要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二)调查和评估
I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结束后县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州政府提交书面报告。Ⅲ级和Ⅳ级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结束后,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也要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县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I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进行全面评估,并报县政府备案。
(三)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具体的灾后重建中各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调查灾情,会同当地政府帮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将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专业人员选择适宜居住的安全地点,县民政局应协助灾民修建住房。对新选择的居民点、厂矿企业的建设场地,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止发生新的地质灾害。
八、应急保障及备灾工作
1、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对辖区内容易引发地质灾害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评估、登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防体系。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对危害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编制防灾及应急预案,确定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等,加强监测,落实责任人和监测人,发现险情要及时处理和报告。
2、建立应急分队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加强地质灾害救灾装备、抗险队伍建设,要组建地质灾害应急分队,配备专用救灾车辆和通讯工具,确保出现灾情后紧急救助措施能及时到位,受灾人员能得到及时救助。
3、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制度
县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等部门,要做好抢险救灾物资,包括救灾帐篷、衣被、食品、饮用水等的储备工作,确保灾后24小时内能送达灾区。
4、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结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
九、附则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制定,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编制本乡(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员主要职责。
2、舟曲县重点滑坡、泥石流灾害防灾预案表。
来源:政府办 ‖ 发稿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5-11 浏览次数:19
(舟曲县国土资源局 二O一一年五月)
为了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救助体系,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防御工作水平,避免或尽可能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舟曲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未雨绸缪、有备无患”的原则。各乡(镇)、各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高度重视预防、预报和预警工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二、地质灾害分级
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依据其性质、严重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大小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具体标准如下:
(一)I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3、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Ⅱ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路网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三)Ⅲ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四)Ⅳ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下;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
以灾害点危险性评价为基础,充分考虑面上灾害点的数量及其危险点和次危险点密度,并综合区内地质环境条件及人类活动强度等因素,将全县区域按灾害的危险性分为危险区、次危险区和不危险区三个区域。
(一)滑坡、泥石流灾害危险区(Ⅰ级)
该区可分为武坪—南峪、大川—东山、三角坪—池干、八楞—大年五个亚区,总面积602.68km2。区内地质构造复杂,地质环境条件差,各亚区均处于断裂构造带上且次级断裂发育,人口密集,工程活动强烈,植被破坏严重。区内共有滑坡、泥石流灾害点95处,占灾害总数的70.9%,面密度达0.2处km2。滑坡大部分处于不稳定状态,对坡体及坡脚居民均构成直接威胁;泥石流易发程度高,灾害频繁,严重威胁着沟口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并危害公路、耕地等。
(二)滑坡、泥石流灾害次危险区(Ⅱ级)
该区可分为曲瓦—巴藏、立节—大峪、憨班—峰迭、武坪—插岗、拱坝—铁坝5个亚区,本区地质环境条件较差,断裂发育,植被覆盖率小于60%。该区总面积1709.22 km2,共有滑坡、泥石流灾害点29处,占全县灾害总数的21.6%,以泥石流灾害为主,由于居民较少,主要对公路、农田等构成危害。
(三)滑坡、泥石流灾害不危险区(Ⅲ级)
博峪乡西南部林区,面积671.8 km2。区内地质环境较好,植被覆盖率多在60%以上,人口稀少,有10处泥石流灾害点,均为水石流沟,危害很小。
四、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一)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机构
县上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分管领导,县人武部、公安局、政府办、国土局负责人为副指挥的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成员由水电局、民政局、卫生局、交通局、财政局、安监局、广电局、经信局、气象局、电力局、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部门组成,指挥部在县国土资源局下设办公室,由李土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Ⅳ级以上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后,灾害出现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地质灾害灾情情况上报指挥部,必要时邀请州地质灾害领导小组成员亲临现场指导。各级应急组织机构具体如下:
1、县级组织:县政府滑坡、泥石流灾害应急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迭目江腾 县政府县长
副指挥:樊黎明 县委常委、人武部部长
梁吉效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锁 锁 县公安局局长
闫拥政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土生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杨桑吉成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广电局局长
金中山 县财政局局长
李云鹏 县水电局局长
杨恩茂 县民政局局长
李文华 县交通局局长
高辉明 县卫生局局长
孙学明 县经信局局长
虎建军 县安监局局长
虎智峰 县电力局局长
魏新功 县气象局局长
张晓红 县国土局副局长
彭 伟 县消防大队队长
张映辉 县电信局局长
刘小东 县移动公司经理
杨显辉 县联通公司经理
王义文 县武警中队队长
兰建华 舟曲二级站站长
2、乡级组织:
组 长: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副组长:乡(镇)人民政府副乡(镇)长
成 员:各村包片领导、驻村干部
3、村级组织:由村两委班子成员组成。
(二)地质灾害预警组织机构
对纳入舟曲县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72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建立监测、预报、预警机构。
1、 县级预警组织
负责人:李土生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责任人:张晓红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成 员:王国清 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
韩大成 立节国土资源中心所所长
班海明 城关国土资源中心所所长
姚贵洲 大川国土资源中心所所长
白学锋 曲告纳国土资源中心所所长
2、村级预警组织:村级预警监测员及村级责任人(详见附表)。
3、监测预警员工作职责: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未雨绸缪、有备无患”的原则,及时准确上报地质灾害和地质灾害前兆,并加强动态监测。发生地质灾害时,在第一时间上报的同时,积极组织疏导群众紧急避险,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预警员予以奖励。
(三)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的职责
1、办公室
主要职责:根据指挥部的指令,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协调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和各部门之间的各项应急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按照有关规定和指挥部的指令,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等信息,做好宣传报道等工作;协调各应急工作组按应急预案的分工及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2、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按照灾情迅速组织当地群众及地方驻军及时赶赴灾区,抢救被困人员,各乡(镇)、各部门应相互协助、密切配合,开展人员财产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3、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措施防止或控制污染疾病的暴发或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药品等;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救灾所需的药品和药疗器械。
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负责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及有关设施;组织应急运输力量,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5、通讯保障
通信部门(含无线、移动)负责恢复被破坏的通信干线和重要通讯设施,保证地质灾害救灾通讯畅通。
6、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恢复被破坏的发、输、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保证灾区用电。
7、物资供应保障
经信部门负责调运粮食、食品和其它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生产必需品的供应。
8、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负责调配、发放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9、社会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消防部门负责根据实情发布紧急交通管制和治安管理通告;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清理、疏通重要的水陆交通,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10、灾害监测和损失评估
国土部门负责派出地质灾害现场工作组,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和趋势分析,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国土、气象部门负责加强灾害性天气和诱发性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工作。
11、其它
社会各界、各部门负责组织人力、物力,对灾区的地质灾害救治工作实施对口支援。
五、地质灾害预测、预警及预警信息的发布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应建立预测预警系统,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分析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及时向社会和公众作出预警。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水电、交通、气象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动态监测,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要及时划定危险区,并设置警示标志予以公告。
地质灾害预警级别与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相一致,一般分为四级: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当突发地质灾害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Ⅳ级标准时,县政府要发布Ⅳ级预警信息,并向州政府报告;当突发地质灾害超过Ⅳ级标准,但尚未达到Ⅲ级标准时,县政府要发布Ⅲ级预警信息,并向州政府报告;当突发地质灾害超过Ⅲ级标准,但尚未达到Ⅱ级标准时,县政府要发布Ⅱ级预警信息,并向州政府报告;当突发地质灾害超过Ⅱ级标准时,县政府要发布Ⅰ级预警信息,并向州政府报告。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准确地向州政府报告Ⅳ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企业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针对性强的公告方式。
六、应急处置
(一)速报制度
1、速报原则:情况准确,上报迅速,县为基础,续报完整。
2、速报程序:⑴发生I级地质灾害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于2小时内速报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县市,同时越级速报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
⑵发生Ⅱ级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地在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应于6小时内速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越级速报州政府和州国土资源局,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
⑶发生Ⅲ级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地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应于12小时内速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越级速报州政府和州国土资源局;
⑷发生Ⅳ级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地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应于24小时内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3、速报内容:⑴速报材料应根据已获信息,说明地质灾害发生地点、时间、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伤亡人数、地质灾害类型,并尽可能说明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所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⑵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①发生的时间;②发生的地点位置,包括行政区、县、乡镇、村等;③伤亡人数,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间接经济损失;④地质灾害类型,地质灾害规模(级别);⑤地质灾灾害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人为因素素和自然因素因素。⑥发展趋势;⑦已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⑧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二)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程序
1、先期处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先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2、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收到灾情或险情报告后,应迅速核查消息是否准确。核查属实后,立即报告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组织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和指导应急处理。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专业人员迅速查明地质灾害灾情、类型和规模、引发因素、发展趋势、抢险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防灾措施建议,并及时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情况;
3、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召开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组织指挥部成员听取灾情(险情)报告,会商、确定是否启动预案。若突发性地质灾害达到Ⅳ级以上地质灾害标准时,由指挥部指挥长正式签批启动令,及时启动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向州政府报告。当突发地质灾害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乡(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指挥与协调
需要县政府处置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由县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省、州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地质灾害发生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县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扩大应急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Ⅰ级地质灾害,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实施扩大应急行动。
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时,除向省政府报告情况请求协调处置外,州、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五)应急结束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县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州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
七、恢复重建
(一)善后处置
对突发地质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机构要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二)调查和评估
I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结束后县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州政府提交书面报告。Ⅲ级和Ⅳ级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结束后,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也要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县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I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进行全面评估,并报县政府备案。
(三)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具体的灾后重建中各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调查灾情,会同当地政府帮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将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专业人员选择适宜居住的安全地点,县民政局应协助灾民修建住房。对新选择的居民点、厂矿企业的建设场地,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止发生新的地质灾害。
八、应急保障及备灾工作
1、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对辖区内容易引发地质灾害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评估、登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防体系。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对危害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编制防灾及应急预案,确定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等,加强监测,落实责任人和监测人,发现险情要及时处理和报告。
2、建立应急分队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加强地质灾害救灾装备、抗险队伍建设,要组建地质灾害应急分队,配备专用救灾车辆和通讯工具,确保出现灾情后紧急救助措施能及时到位,受灾人员能得到及时救助。
3、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制度
县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等部门,要做好抢险救灾物资,包括救灾帐篷、衣被、食品、饮用水等的储备工作,确保灾后24小时内能送达灾区。
4、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结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
九、附则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制定,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编制本乡(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员主要职责。
2、舟曲县重点滑坡、泥石流灾害防灾预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