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计生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2号)和省民政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甘民发〔2017〕71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现将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再次通知如下:
一、明确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已脱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减轻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负担。
本通知所称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前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包括职工医保和其他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等。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孤儿由民政部门按规定认定和管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扶贫部门按规定认定和管理。各县市民政局要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指导乡镇认真排摸,搞清底数未资助的立即资助到位。
二、合理确定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对城乡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农村低保一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政府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有条件的县(市)可将农村低保二类保障对象纳入全额资助范围;对城乡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具体资助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以及个人承担能力等因素确定。
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仍由原渠道解决,无原资金渠道的,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出。各县(市)财政局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切实加大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投入,保障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需要。
民政、财政、人社、卫生计生、扶贫等部门之间要加强衔接沟通,加强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及时提供未参保人员名单等信息资料,做好排查对比,确保资助对象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费对应、足额缴纳、及时参保。对按规定纳入定额资助范围的人员,相关部门特别是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和动员工作,加大保费征缴力度,提高参保意愿,可由其先行全额缴纳参保费用,相关部门再根据缴费凭证及有关信息资料等将资助资金支付本人。
三、规范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方式和流程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限的相关规定,资助对象应当按期缴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民政部门资助下一年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名单以当年9月份发放保障资金花名册人员名单为准,并将资助名单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当年9月30日前建档立卡人员名单为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由各县(市)扶贫部门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同级民政部门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民政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具体办理流程由各县(市)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办理完毕后,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要将已参保的困难群众名单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当地民政、人社、卫生计生、扶贫等部门。
四、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宣传
各县(市)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宣传栏、宣传册、宣传单等形式,不断加大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力度,让困难群众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全面建立实施信息公开制度,在乡镇(街道)、社区(村)等贴近群众的地方,公开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范围、资助标准、办理程序等信息,方便困难群众办事。各地要通过发放政策宣传单等方式,及时告知困难群众可以获得的优惠政策;对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对象,也要通过乡镇(街道)及时告知,动员其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五、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
实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也是提高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县(市)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细组织,狠抓落实。各级民政、财政、人社、卫生计生、扶贫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县(市)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州直有关部门根据各县(市)工作情况,适时开展联合督查。对因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