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舟曲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9日
舟曲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县临时救助工作,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4〕121号)、《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州政发〔2015〕5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以强化各乡镇责任落实为主线,坚持保基本、救急难、托底线、求实效,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操作程序,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充分发挥临时救助补“短板”、扫“盲区”的作用,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落实政府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发挥托底线、救急难作用。
(三)坚持公开公正。畅通群众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核审批公开透明、救助结果公平公正。
(四)坚持资源统筹。通过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和家庭自救等救助形式的有机结合,统筹救助资源,切实提高救助效果。
(五)坚持制度衔接。加强临时救助制度与其他救助制度和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六)坚持规范高效。健全临时救助政策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程序,简化申请审批手续,尽量缩短审批时限,实现快捷高效施助。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救助对象范围
1.家庭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2.个人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
(2)因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
(3)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
(4)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上述个人对象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民政局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申请受理程序
根据救助对象、救助事由以及紧急程度,临时救助可采取以下受理方式: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县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证明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根据急难程度,审批临时救助可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两种方式:
1.一般程序
(1)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2)审批。县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原则上,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民政部门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3.审批权限。救助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含500元),县民政局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救助金额在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含10000元),由县民政局审批;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的,由县民政局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规范临时救助标准
1.救助标准参考因素。临时救助标准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人数、因困难延续时间三个要素计算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城乡统筹和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以我县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算依据;临时救助人数是指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对象的人数;困难延续时间是指根据申请审核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困难程度,按照其从临时性生活困境恢复到正常生活所需的天数计算,原则上一次性临时救助的时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2.具体计算方法为:临时救助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延续时间(以月为单位)。
3.对于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死亡的,按照一事一议要求,根据其家庭自我承担能力,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临时救助金。
(五)规范临时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县民政局、各乡镇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和建立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发放过程中,应严格发放程序、建立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帮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四、工作机制
(一)全面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县、乡镇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便民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开辟急难救助绿色通道,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方便群众求助。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制定统一规范的衔接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及时受理、转(交)办、转介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申请事项,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
(二)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加快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民政与卫计、教育、住建、人社、公安、扶贫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要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快核对平台建设,提高审核甄别能力。要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
(三)不断完善临时救助资金筹措机制。临时救助资金要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募捐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县财政局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临时救助工作需求,逐年加大投入力度,及时下拨临时救助资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如有结余,可用于临时救助资金。临时救助资金由县民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四)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明确责任分工。乡镇人民政府是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县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强化监督管理。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临时救助工作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因审核审批把关不严,造成救助对象不准确、救助标准超出审批权限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损失。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加强政策宣传。要通过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以及公共查阅室、信息宣传栏、宣传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加大对临时救助政策宣传普及力度,确保广大群众知晓政策、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