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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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zsthjjzqfj1/2024-00009
 信息名称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开日期  2024-07-10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
 公开程序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舟曲安润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3MACXG1076Q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舟曲县江盘乡河南村干壳坝

法定代表人:张林鹏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我局对你公司位于舟曲县江盘乡河南村干壳坝河道清淤堆积物综合利用移动加工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加工点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对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砂土物料,有100立方米以上不足150立方米,未采密闭或围挡有效覆盖的措施,露天存放加工点厂区内的行为,责令你公司7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围挡及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消除环境安全隐患2024年7月1日,我局对你公司就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了后督察,督察发现你公司未落实整改要求,将易产生扬尘的砂土物料继续堆放在加工点厂区内,未采取围挡及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形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证据7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日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舟罚(听)告[2024]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24年7月10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严格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围挡及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2.罚款(大写)肆万元整(40000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地址:舟曲县峰迭新区小蒜坝)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潭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

2024 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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