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舟曲县盛隆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3MA72L74U6R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舟曲县憨班乡憨班村家马乎坝
法定代表人:孙朝朝
我局于2024年7月13日,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交办的你公司涉嫌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线索,对2024年检验车辆通过调取汽车尾气移动摄像头监控视频,发现你公司于2024年1月9日检验的甘P45811和2024年6月12日检验的甘PJ6717,在上线检测过程中发现有明显冒黑烟的情况,经调阅你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外观检测和尾气排放污染物检测结果均为合格,你公司的行为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证据5张、监控视频记录2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舟罚(听)告[2024]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24年7月31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肆仟元整(184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捌佰元整(8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地址:舟曲县峰迭新区小蒜坝)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潭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