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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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zsthjjzqfj1/2024-00002
 信息名称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开日期  2024-03-30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
 公开程序 

州环舟罚字【2024】01号

舟曲绿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名称:舟曲绿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社会诚信统一代码: 91623023**72QR***F

法人代表: 王*元    电话:132****1666

企业所在地:甘肃省甘南州舟曲县江盘乡河南村干壳坝

我局于2024年3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14日在舟曲县江盘乡河南村干壳舟曲绿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形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1日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舟罚(听)告[202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24年3月29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11000(壹万壹仟元整)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地址:舟曲县峰迭新区小蒜坝)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潭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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