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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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zsthjjzqfj1/2023-00020
 信息名称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开日期  2023-10-16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
 公开程序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舟罚字【2023】02号


舟曲县安晟劳务有限公司:

名称:舟曲县安晟劳务有限公司

社会诚信统一代码:91623023MABR3****L

法人代表: 杨华儿丹     电话:1509366***5

企业所在地:甘肃省甘南州舟曲县峰迭镇水泉社区感恩路6号9栋商铺102室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位于舟曲县曲告纳镇瓜欧沟口建成沙石料加工场所,并投入运行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形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以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舟罚告【2023】02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辨(听证)权。截至2023年10月16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行政罚款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

2.责令停止生产,恢复原状。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后至我局办理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照通知书内缴款识别码或二维码于十五日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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