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曲县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为稳步有序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老旧城区改造)工作,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县住建局组织起草了《舟曲县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订的背景是什么?
棚户区改造作为重要民生项目,是提升城市建设和完善功能配套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拉动经济发展的重点工作,受到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给予了相应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
近年来,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相对滞后,老旧城区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推进缓慢。征收改造区域过于零散,不能形成统筹布局、功能配套、综合利用的规模效应。同时,在以往的征收安置过程中,由于采取的都是原地安置的模式,每个征收项目只要存在部分居民提出不合理要求,就会导致征收项目不能顺利实施,导致安置房无法开工建设、安置周期无限期延迟,不但影响大部分征迁群众的利益,也极大的增加了改造成本。
鉴于以上问题,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需要在坚持政策原则的前提下,全面调整工作机制和模式。需结合城市基础配套和功能布局对棚户区改造规划进行科学调整,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实施市场化运作,鼓励和强化商品房、安置房项目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模式,增加货币化保障和补偿安置比重,逐步实现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对象的补偿安置、商品房市场稳定发展等工作相互依托、相互促进、统筹实施,切实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促进城市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为保障群众基本利益,确保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相关工作有序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政策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实施办法》严格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 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文件规定制定。
三、什么是棚户区?什么条件会被纳入改造?
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包括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屋),使用功能、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域。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原城中村)。其中前者包括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危旧房等。后者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改造的重点范围为城市主要节点、城区周边和重大项目带动确需改造的项目。优先安排规模较大、安全隐患严重、群众住房困难、改造要求迫切的项目。
四、棚户区改造的旧住宅区应当满足哪些标准?
棚户区改造的旧住宅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屋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
(二)用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单个旧住宅区用地面积少于2000平方米的,应与相邻成片的其他旧住宅区联合申报;
(三)存在住房质量、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或使用功能不齐全,或配套设施不完善,并取得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旧住宅区,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一)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群众意愿如何表达?
住宅区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对旧住宅区开展摸底调查及改造意愿征集,自发布意愿征集公告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80日,掌握旧住宅区土地与建筑物信息、住房产权、房屋质量、周边公共配套设施、改造意愿等情况。
意愿征集期限届满,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项目意愿征集情况报告。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5%以上且占总数量95%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后,项目继续实施,由县住建局开展棚户区改造评估;否则项目终止,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认为确需改造且实施条件成熟的项目除外。
涉及改造的居民应当在意愿征集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对改造方案补偿方案等进行修改。
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被征收人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用途、结构等;补偿方式、补偿安置标准和结算方式;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用途、结构;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回迁安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分配原则、过渡费结算、楼层朝向调节、收费标准等内容。
七、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是什么?如何确定?
经县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实施主体选择方式。
县棚户区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可确认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项目实施主体,也可通过招标等方式确认项目实施主体。通过招标等方式确认项目实施主体的,应明确具体选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