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  策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索 引 号  zfbgs/2023-00107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舟曲县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23-06-28  失效日期 
 文  号  舟政办知〔2023〕35号  发布机构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舟曲县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舟曲县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628

(此件主动公开)

舟曲县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舟曲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舟曲县行政区域内按照棚户区改造政策实施的拆旧建新改造(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现状为国有居住用地及商住混合用地、规划功能以住宅为主的旧住宅区。因规划统筹需要,具备改造条件的城中村、城边村,确需通过棚户区改造政策实施拆旧建新改造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舟曲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公益为先

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满足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要求的基础上,住宅部分除用于搬迁安置住房外,可用于建设普通商品住宅及配建租赁住房。

(二)政府主导,企业实施

政府主导筛选项目,确认项目实施主体,开展规划、用地及建设审批等工作。

项目实施主体以企业为主。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编制规划、协商补偿、签订协议、拆除房屋、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工程管理、安置分房,以及项目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分类施策,统筹推进

顺应城市发展规律,与相关规划充分衔接,坚持“留改拆”并举,补齐城市短板,注重提升功能,增强城市活力。合理筛选项目,安排项目实施次序,统筹实施,稳步推进。

(四)规范补偿,方式多元

全县棚户区改造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两者结合等多元化补偿方式,由权利主体自愿选择。全县棚户区改造执行统一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指导标准。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四条 县住建局应合理筛选项目,县住建局与相关乡镇对旧住宅区开展摸底调查及改造意愿征集之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号)相关规定,开展评估论证工作,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延续城市特色风貌,加强古树名木保护,防止出现大拆大建。

住宅区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对旧住宅区开展摸底调查及改造意愿征集,自发布意愿征集公告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80日,掌握旧住宅区土地与建筑物信息、住房产权、房屋质量、周边公共配套设施、改造意愿等情况。

意愿征集期限届满,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项目意愿征集情况报告。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5%以上且占总数量95%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后,项目继续实施,由县住建局开展棚户区改造评估;否则项目终止,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认为确需改造且实施条件成熟的项目除外。

第五条 县住建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旧住宅区住房质量、消防、使用功能、配套设施和地质灾害开展评估,并取得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危房鉴定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评估报告中的至少一项。

第六条 县住建局组织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出风险等级评价,并提出相关建议,编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 县住建局申报棚户区改造的旧住宅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屋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

(二)用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单个旧住宅区用地面积少于2000平方米的,应与相邻成片的其他旧住宅区联合申报;

(三)存在住房质量、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或使用功能不齐全,或配套设施不完善,并取得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八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旧住宅区,不受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限制。

(一)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县住建局申报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摸底调查及意愿征集情况报告;

(三)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危房鉴定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评估报告中的至少一项;

(四)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条 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棚改办)收到项目实施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项目审查。经审查存在资料不全、内容不明等情形的,应一次性明确需补充提交的资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将申报材料报县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主体与计划

第十一条 经县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实施主体选择方式。

县棚户区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可确认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项目实施主体,也可通过招标等方式确认项目实施主体。通过招标等方式确认项目实施主体的,应明确具体选择方案。

第十二条 县住建局向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书面申请将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申请书;

(二)项目改造范围图;

(三)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将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和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申请材料报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县住建局按照项目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确认项目实施主体。县住建局将项目纳入县棚户区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并申请将项目纳入房屋征收计划。

第十四条 县住建局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启动项目概念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完成后,由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报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汇报。

第十五条 县住建局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申请土地、建筑物和住房产权信息核查。核查中发现违反我县住房改革政策的,由相应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编写项目土地、建筑物和住房产权信息核查报告。对于项目涉及的未经产权登记房屋,由项目实施主体组织开展房屋信息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项目现场及舟曲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仅作为项目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资格的确认,不作为权属确认依据。

第十六条 县住建局会同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纳入县棚户区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后,向县发展改革局申请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向县委政法委申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

第十七条 县住建局将项目纳入年度实施计划情况报州住建局备案,具体按照州住建局批复办理。

第四章 项目规划

第十八条 县住建局组织项目实施主体结合项目概念规划,编制项目专项规划,报县自然资源局初审,初审不合格的,书面函复项目实施主体并说明理由。初审通过的,县自然资源局将项目专项规划转县住建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征求意见。

各单位应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县自然资源局出具修改意见并函复项目实施主体。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将修改后的项目专项规划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在花开舟曲APP、官方网站、项目现场对项目专项规划进行不少于30日的公示。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公示期间收集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查。审查通过后,县自然资源局将公示期间收集的意见及其处理情况连同专项规划报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县规委会审批。

第五章 补偿签约

第二十一条 县住建局组织项目实施主体编制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并将方案主要条款在项目现场进行不少于3日的公示。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公示期间收集到的意见对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修改完善后报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县住建局将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按照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取得县主管部门准予备案的意见后,县住建局及所属乡镇人民政府会同项目实施主体启动项目补偿签约工作,在项目范围内公布下列内容:

(一)项目签约启动通告;

(二)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

(三)项目协商补偿签约期限(起止日期),补偿签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四)项目概念规划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协商补偿签约期限内,项目实施主体会同县住建局及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补偿签约工作,与权利主体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四方搬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明确搬迁安置补偿标准、搬迁安置住房面积、装修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搬迁奖励等事宜。权利主体委托第三人签约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协商补偿期限届满,项目实施主体编制项目签约情况报告,经县住建局核实后报送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并在项目现场将签约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5%以上且占总数量95%以上的权利主体签约后,项目继续实施,否则项目终止,调出年度实施计划,且5年内不再启动该项目棚户区改造工作,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认为确需改造且实施条件成熟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 对于签约期满未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实施房屋征收。

第二十六条 对于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组织开展收楼、支付补偿费用等相关工作,权利主体办理被搬迁房屋水电注销、腾空交房等事项,提交被搬迁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以及注销不动产权证书委托书;被搬迁房屋没有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提交相应的权属证明资料和授权项目实施主体处置被搬迁房屋的声明书。

第二十七条 县住建局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项目监管协议,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履行的搬迁安置补偿相关义务、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公共住房的户型及装修标准等事宜,由县住建局与项目实施主体另行签订监管协议。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向县住建局申请房屋拆除工程备案,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拆除施工单位开展建筑物拆除。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完成拆除后,项目实施主体应向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办理与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相对应的产权证书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按照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用地,项目实施主体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入库移交手续。

第六章 建设实施及附则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出让手续、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监管协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和相关规定,组织安置分房,办理产权登记、移交配建的公共配套用房、公共住房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由县政府组织成立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国家、省、州相关法律法规对棚户区改造实施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舟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7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相关文档
链接:《舟曲县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上一条:关于印发《舟曲县杆线整治三年规划 (2024-2026年)》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舟曲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闭窗口
米乐,M6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