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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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zfbgs/2021-00037
 信息名称  《舟曲县农村饮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公开日期  2019-12-30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一、《意见》出台背景

农村饮用水水费收缴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农村饮用水事业的持续发展和工程的运行管护和良性运行、长久运行。然而,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建构筑物多而分散,引水、供水管线长,管理难点多,管护主体和责任不明确,管护责任不落实;水源类型多、点多面广,管理盲区多,保护不到位,维修资金无法落实;工程管理单位与用水户双方权益、责任与义务不明确,供用水矛盾纠纷多,协调难度大,公平合理的水费收缴指导意见建立,水费未征收,造成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村饮用水工程供水水价收取困难,良性运行机制亟待建立。我省虽然出台了《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等办法,我县也出台了舟曲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但我县尚未出台具体的水费收缴指导意见,无法解决水费收缴工作中面临各种难题,尤其是在水费收缴实践中难以作为有效的指导依据。为此,尽快制定并出台《水费收缴指导意见》,规范农村饮水水费收缴、规范供水经营和用水行为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办法》出台的目的意义

(一)、水费收缴的目的。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实现“以水养水”的目的,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和长久发挥效益。

(二)、明确了水费收缴的原则、方式和范围。农村供水实现有偿使用,按照公平负担、节约用水、自管自用、集体协商定价的原则。工程实行按户收费,逐步推行计量收费。本《意见》使用于农村饮用水供水范围内的村民生活用水。

(三)、确定了水费收缴的主体和管理及使用。《意见》明确了水费收缴主体为各村委会。程序为通过村民大会、一事一议提出符合本村实际的水费收缴标准。水费实行按年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水费实行专户管理,统一用于本村供水设施的日常管护和维修。各行政村要定期对水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各村水费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水费主要列支水管员工资和和工程日常管护和维修。水费由各村委会授权或委托水管员开展本村水费收缴工作。

(四)、所有用水户必须按时交纳水费。水费收缴及使用情况纳入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县人民政府对水费收缴不力的乡镇进行提醒、通报、约谈、问责。

三、《意见》出台的文件依据

(一)《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2015年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甘肃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1993年5月2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三)《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甘政办发〔2009〕227号)、

(四)《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2〕3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8]140号)。


相关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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