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事关广大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也是当前农村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重大民生水利工程,对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被誉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
2010年以来累计解决农村群众、学校师生和寺院僧侣的饮水不安全人口12.1487万人(其中包括:农村群众9.9764万人、学校师生2.15万人、佛教寺院僧人223人),我县截止2017年共计建设集中供水356处,全县实现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覆盖。但由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点多面广,情况复杂多变,管理任务重、难度大。普遍存在建后管护薄弱,运行管理机制不健全,出现管理困难的现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长效运行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切实把农村饮水安全成果巩固住、稳定住、不反复,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确保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能够“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依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文件要求,健全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三项制度”中,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舟曲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从工程管理体制、运行管理、水源与水质管理、职责与义务等方面入手,建管并重、多措并举,着力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运行机制。
二、《办法》出台的目的意义
(一)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保障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 ;发改委、财政局、卫健局、环保局、供电公司、审计局、国土局、住建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及供水安全负总责,负责本辖区内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使用维护工作。水务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建立长效管理体制
《办法》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以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运行科学的管理体制。
(三)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
《办法》规定,国家及各级政府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均移交所属乡、村,确定受益乡、村集体所有,由各乡镇水管站、村管小组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归国家所有,县水务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
(四)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和用水管理
《办法》规定,乡镇水管站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建立规范的供水管理制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受益、公平负担、节约用水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五)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安全
《办法》规定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要求、水质检测和水源地污染等突发事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六)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扶持措施
《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包括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从供水单位所收的水费中提取的资金。
三、《办法》出台的文件依据
(一)《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2015年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甘政办发〔2009〕227号);
(二)《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2015年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三)《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
(四)《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1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