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政办知

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  策 > 按公文种类分类 > 正文

 索 引 号  zqxrmzf/2021-00183
 信息名称  关于批转舟曲县农村饮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等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19-07-20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舟曲县人民政府
 公开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省州属驻舟有关单位:

县水务局制定的《舟曲县农村饮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舟曲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5日


舟曲县农村饮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实现“以水养水”的目的,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效益发挥,根据《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14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水费收缴范围

本意见所适用对象为单村或联村农村饮用水工程,水费收缴对象为农村饮用水供水范围内的村民生活用水。其他用水户或者生产用水的水费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水费收缴方式

农村饮用水工程实行按户收费,逐步在全县范围内推行村、组群众装表到户、抄表到户、一户一表、计量收费。

三、水费收缴原则及核定

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水费按照公平负担、节约用水、自管自用、集体协商定价的原则确定,暂不成本监审,农村饮用水实行政府指导价,集中供水水费为50—100元/户·年,自来水入户供水水费为100—150元/户·年,乡镇要结合供水工程运行、维修养护和管护实际,村民集体协商最终确定水费收缴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指导价。

四、水费收缴主体

水费收缴主体为各村委会。各乡镇要指导各行政村、自然村参考本指导价,通过村民大会、一事一议提出符合本村实际的水费收缴标准,由各行政村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水费管理及使用

1.水费按年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水费使用日常监管工作。水费实行专户管理,统一用于本村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的日常管护和维修。收缴的水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2.各行政村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对水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并主动接受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村水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县级财政、物价、审计和水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行业监管和指导。

3.各行政村应确定专职水管员,工资从收缴的水费中列支,具体标准由各行政村自行确定。水管员由村委会选聘,实行合同制管理,由村委会负责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后续年度根据水管员履约情况进行续约或重新选聘。水管员在村委会授权或委托下开展本村(含自然村)饮用水工程水费收缴、工程日常管护和维修等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管员的管理指导和培训,对履约不到位的可建议村委会解聘或进行责任追究。水管员选聘、履约和工资支付等情况应在村内进行公示,接受受益群众监督。

4.村级所收水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一般性损坏,工程维修由水管员报村委会同意后实施,并将修复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对所收水费不能满足工程损毁维修费用的,可申请县级维修养护基金予以解决。

5.所有用水户必须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交纳时间以交费通知书规定时间为准,确保供水正常运行。

六、其他

1.农村饮用水水费收缴及使用情况纳入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县人民政府对水费收缴不力的乡镇进行提醒、通报、约谈、问责。

2.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县水务局备案。

3.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反馈遇到的困难和好的意见建议。本指导意见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4.本指导意见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5.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舟曲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其发挥长久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卫生计生委 环境保护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2015年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140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它性质供水工程(如股份制、民营、村民自筹修建的供水工程等)按照自愿原则参照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专项用于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较大的设施维修、配套设施不完备、设施更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费用,不得用于与工程维修养护无关的开支。

第三条 舟曲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具体负责解决,从水费中必须计提维修养护基金,维修基金原则上自筹自用,县级财政给予适当扶持。通过建立维修养护基金制度,达到“以水养水、略有节余、良性循环”的目标。确因特殊重大灾害造成损毁,维修投资较大的,从应急项目资金中予以补助。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供水价格为成本水价。成本水价包含:电费、运行费、管护费、管理人员报酬、工程折旧费、维修养护基金。村级集中供水工程和村用水户协会管理的供水工程水价由村民代表和用水户大会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发改局、水务局备案后执行。供水管理单位应坚持水价公开,定期公开水费收支情况,接受主管部门及用水户监督。

第五条 维修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和管理。

县水利技术综合服务站负责筹集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建立专账,专户储存,县水务局监督指导,专项使用。

各乡镇要成立农村供水管理机构,专门负责指导本乡镇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工作。各村级供水管理机构负责筹集本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建立专账,专户储存,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指导,专项使用。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公益事业,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各供水管理单位搞好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等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长期受益。

第二章  基金筹措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主要由县财政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维修养护资金和中央、省、州维修养护资金筹集。

第八条 县财政按照全县农村总人口人均10元的标准计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划入县级维修基金账户管理。

第九条 省、州专项补助资金和农村供水工程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竞标及各类捐赠所得资金中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均列入县级维修养护基金。

第十条 各乡镇村级供水工程在水费收入中除支付电费、水管员报酬等相关费用外,其余资金应全部用于工程维修养护,并纳入各村维修基金账户管理(利用村级公益性岗位的水管员,除支付电费等相关费用外,其余的水费全部纳入维修基金账户)。维修基金实行年提取制度。

跨乡镇供水工程从水费中提取的维修基金纳入县级维修基金账户管理。

各乡镇村级供水工程从水费中提取的维修基金纳入各村维修基金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底前,县水务局组织对各乡镇供水管理单位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工程维修基金足额提取到位。县水务、物价、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每年联合开展一次大检查,确保基金规范管理,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鼓励热心农村公益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增加维修基金。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账、专户、专用”。维修养护基金累计积累,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和超额使用。省、州等对应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省、州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由县纪委监委、财政、审计、水务等部门监督,由县水利技术综合服务站统筹使用;各乡镇维修养护基金分别由辖区村级供水管理机构管理使用,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和水费中提留维修养护基金的工程项目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实施、验收。

凡按照《舟曲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正常管理,按时收缴水费,并足额提留、缴存维修养护基金已连续6个月以上(以本办法实施日为准)的农村饮水工程,确需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工程,按规定程序核定报批后,给予取水、制水设施设备及输配水管网等维修、改造、更新等方面补助。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范围。

(一)工程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和管护措施,未落实管理人员和管护职责、确定水价和收缴水费的;

(二)工程未按规定比率在水费中提取维修养护资金的;

(三)新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的;

(四)新建、改扩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竣工验收后2年内,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损坏的,不得动用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修养护资金。

第十六条 不符合条件,但工程出现严重事故急需维修养护等特殊情况,经县水务、财政等部门会商同意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及时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维修养护资金的申报。

(一)符合使用条件的工程管理单位,对单次单项维修养护费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维修养护项目可以申报使用维修养护资金;2000元以下的维修养护应直接从水费中列支,原则上不得使用维修养护资金。

(二)申报所需资料:按标准文本编制的维修养护实施方案、用款申请和计划。

(三)申报程序:申请水费提留基金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将有关材料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申请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的由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将有关材料逐级上报经县水利技术综合服务站审核同意后,由县水务局审批。

第十八条  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

(一)经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务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用维修养护资金。

(二)根据审查批准方案,每次维修养护原则上在县级维修养护资金中给予50%的补助。剩余50%在该工程累计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中列支,当工程累计提取维修养护基金不足时,原则上在各工程水费中列支或由用水户“一事一议”筹资解决。

第十九条 资金的划拨。

经审批同意维修养护的项目,维修养护结束后需及时报请相关单位组织验收,对单次维修养护费用在50000元以内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验收,由县水务局、县财政局抽查复验;对单次维修养护费用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维修养护项目,由县水务局、县财政局负责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单位凭基金项目报帐申请表、基金项目审批表、竣工验收书等向县水利技术综合服务站申请划拨维修养护资金。

第二十条 应急情况处理。

对应急维修养护项目,各乡镇供水单位以书面、电话、传真等形式向县水利技术综合服务站报告,由县水利技术综合服务站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报批后先行实施工程维修养护,再按实际核算费用,补办手续,按比例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 加强监督和审计。

为确保管理好、使用好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县水利技术综合服务站在每年3月集中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上年度维修养护资金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于每年6月对上年度的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相关职责。

(一)工程所在乡镇要制定完善各类供水工程的水价机制,落实管理单位,规范水费征收管理制度。

(二)各工程资产管理单位要加强资产管理,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资产损毁,其相关维修养护费用不予在维修养护资金中核报,并视情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单位要严格资金管理,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骗取维修养护资金,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舟曲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为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各乡镇的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舟曲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印发)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2年。


相关文档
链接:《舟曲县农村饮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上一条:关于启动县级地质灾害Ш级黄色应急响应的 通 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舟曲县“大棚房”集中整治 推进方案》的通知
关闭窗口
米乐,M6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