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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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zqxzhzfj1/2021-00000
 信息名称  关于对《舟曲县新老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与制定依据
 公开日期  2020-12-12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舟曲县综合执法局
 公开程序 

舟曲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关于对《舟曲县新老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与制定依据

为了加强新老城区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规范公共停车秩序,改善新老城区停车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制定了《舟曲县新老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和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私人车辆的增加,我县城区车辆乱停乱放行为严重影响城区市容秩序,为规范公共停车秩序,缓解城区交通拥堵及停车难问题,县政府成立了舟曲县新老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分析,找准城区拥堵症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限时停车,超时收费”的原则,合理利用城区公共场地资源,做到分门别类、规范停放,对城区停车进行市场化管理,有效缓解城区交通拥堵及停车难问题。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

《办法》按照县政府63次常务会议讨论结果,由执法局起草《办法》草案,草案形成后分别向县财政局、公安局、发改局、司法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征求了意见。县公安局对《办法》草案“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置、撤出、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提出修改为:“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置、撤出、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

县发改局对《办法》草案“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和类型,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所有收费停车场应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接受社会监督。”提出修改为:“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和类型,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所有收费停车场应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县司法局提出:该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要从我县实际情况出发制定,要明确该文件的有效期和解释机关以及实施时间。我局对以上意见均采纳,按照以上意见进行了修改,其他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单位,均没有意见,最终形成定稿。

三、《办法》制定依据

《办法》起草时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参照了其他县市的一些做法。《办法》共二十六条,对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坚持的原则、收费标准、工作规定、工作流程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舟曲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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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关于印发《舟曲县新老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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