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舟曲县新老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省州属驻舟有关单位:
现将《舟曲县新老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9日
舟曲县新老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老城区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规范公共停车秩序,改善新老城区停车环境,保障城区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老城区范围内公共停车场的设置、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库、楼,主要包括政府投资专项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大型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社会单位和个人自建对外开展经营服务的停车场(库)、经批准设置的占道停车场(点)等,但为公路运输提供服务的客货运停车楼场除外。
第四条 县住建局是新老城区公共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老城区公共停车场行业行政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新老城区公共停车场的具体运营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用地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新老城区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的设置,依法对侵占公共停车资源行为进行处罚;对公共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对停放在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无号牌车辆进行依法处置。
县发改局根据区域、场地、时段、车型等因素,依法依规制定公共停车场差别化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管理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城区停车运营收益资金的监管及组织入库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共停车场管理应当按照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城区交通畅通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协同共治,因地制宜、差别供给,需求调节、价格引导,信息驱动、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应当根据新老城区发展实际,编制城区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将配建停车场纳入建设项目整体设计,并按照规划要求划定公共停车位。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工程竣工后,县自然资源局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场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凡不符合规划、不符合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七条 政府储备土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待建土地、边角空地等场所闲置的,可以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会同城关镇、江盘镇、峰迭镇等乡镇政府提出道路停车方案,经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同意后,设置时段性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禁止在消防通道、人行道和盲道设置占道停车泊位,限时占道停车场必须按照批准的时段停放车辆。
第九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推广普及智能化、信息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
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利用自有用地设置简易式、机械式停车设施可以按照机械式设备安装管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停用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公共停车场地,影响公共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可以委托第三方经营。委托第三方经营的,应当通过招投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公开选择经营服务主体。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确需停业、歇业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停业、歇业一个月前告知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可以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经营手续。
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将机动车停车场、停车位向社会错时开放。
第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和类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停车收费价格。所有收费停车场应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
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停车场设置规范和标准,建设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无障碍设施、充电设施等停车配套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具体设置条件如下:
(一)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标志牌,划定交通标线和泊位标线,配备停车诱导系统,对停车泊位实施编号管理;
(二)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备消防、通风、照明、排水、通讯等设施设备,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三)设置停车场信息公示牌,标明停车场服务内容、开放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四)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维护停车秩序;
(五)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标准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做好停车场安全防范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配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并标明肢体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建立停车场管理制度,保证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保证停车场干净整洁;
(二)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
(三)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四)主动提供停车票据;
(五)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火险、治安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禁止停放无号牌机动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十七条 在公共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在停车场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不得停放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四)不得在停车场内洗车、修车以及装卸货物;
(五)登记停车,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六)遵守准停时间规定。
第十八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建设统一的城市停车基础信息数据库和服务系统智能平台,持续更新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布局、泊位使用、收费标准等数据,开发手机智能停车APP,实时公布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由县公安局会同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无证经营或不按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和不使用统一税务发票的,由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2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