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政办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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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zfbgs/2022-00053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舟曲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21-02-02  失效日期 
 文  号  舟政办知〔2021〕5号  发布机构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舟曲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日


 舟曲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保障搬迁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 部委《关于印发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百问百答的通知》(发改振兴〔2019〕1068 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5 号)及甘南州发改委、自然资源局、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关于尽快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项目手续切实做好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州自然资源办发〔2020〕387号)等精神,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舟曲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力度的指导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

(二)分类施策。尊重历史,面对事实,区别不同用地性质、不同安置方式,分类施策,稳步推进,妥善解决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规范和完善相关审批程序、资料等,切实维护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便民高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践行群众路线,巩固和提升“放管服”改革成果,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采取有效措施,通过信息共享、集中联审、上门服务等方式,为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办理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提供便捷服务。

二、发证范围

以“十三五”期间建档立卡搬迁人口的安置住房为主,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非建档立卡同步搬迁人口的安置住房一并纳入工作范围,设置绿色通道,统一组织,集中办理登记。我县“十三五”时期共有易地扶贫搬迁对象1358户5430人,其中建档立卡搬迁安置1127户4390人;非建档立卡同步搬迁安置231户1040人,符合发证条件的106户,正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剩余1252户安置住房因缺少用地、规划手续不完善或灾毁等原因暂未发证(曲告纳镇莫诺村西周河坝安置点81户安置住房因灾损毁)。

三、工作时限

按照省州关于“对手续完善的安置住房,2020年底前完成登记发证;对手续不完善的安置住房,应尽快完善手续,同时启动不动产登记办理程序;对短期内难以完善手续的安置住房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工作方案,作出承诺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的要求,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应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工作方案制定和承诺工作,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发证全覆盖,做到不动产权证书应发尽发,2021年12月31日前各部门完善安置住房手续并提交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四、实施步骤

(一)项目梳理。各乡镇和县发改局等相关部门全面梳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二)材料收集。县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统一获取办理安置住房登记所需的规划、用地、竣工验收、消防和搬迁群众身份证明、安置住房分配(购买)凭证等材料,确保办理基础材料齐全完备。

(三)办理登记。材料齐全完备的项目,由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负责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或转移登记。

五、职责分工

根据“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配合,集中时间、人员和地点,全面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登记发证工作。

(一)乡镇政府:负责收集核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户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家庭成员)、安置住房农户资格确认和不动产权证书发放等工作。

(二)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统一办证工作,并提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建设项目不动产登记所需相关资料。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有关用地批文、用地范围、用地报批、规划调整等资料,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有关问题;做好建成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委托技术单位对安置住房调查测绘;外业权籍调查、调查成果公示、数据整合建库、不动产登记和登记成果建档等工作。

(四)县财政局:负责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及不动产登记测绘发证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县住建局:负责建设项目的竣工备案、消防验收、有关政策解释说明、房屋面积审核、楼盘表建立等工作。

(六)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审批的指导配合工作。

(七)国家税务总局舟曲县税务局:负责相关税收的征收和减免工作。

六、相关政策要求

(一)税费减免。严格落实《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 号)及《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要求,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一律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免征契税、个人所得税。

(二)分类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等要求,根据安置住房土地性质和取得方式、安置方式,分类办理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明“易地扶贫搬迁保障性住房”。使用国有土地建设的安置住房,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办理登记;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安置住房,根据用地批准文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安置住房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可合并办理。

1.对进城或采用回购商品房的方式安置的,可由项目主管部门与开发商签订回购协议,并向开发商提供搬迁对象资格确认文件和身份证明。具体办证时,由开发商收集相关申请人(安置人员)身份证明、合同、委托书,并持资格确认文件等资料集中批量办理。

2.对采用建设农村居民集中和分散安置点方式安置的,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承担农房补充调查的单位,按照农房补充调查的要求进行调查建库,并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办理。办理用地手续的由乡镇政府逐宗落实到户,并由乡镇政府组织所在村委会持资格确认文件等材料统一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安置户户口不在安置点所在村的,可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再办理户籍迁入手续。

3.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可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也可以按照房地一体登记的原则,一并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三)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原则。搬迁入住易地扶贫安置房的农户要腾退旧宅基地,在确权登记时对安置住房予以登记,原有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原土地证书由登记机构注销;或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可与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进行产权置换,并将置换后的宅基地予以腾退。已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的农户,相关部门不得批准新建宅基地。

(四)安置房面积问题。利用回购的商品房作为安置住房源的,产权面积按建筑面积登记,集中居民点和分散安置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标准。

(五)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产权归搬迁户个人所有。搬迁户整户死亡后,如有法定继承人,则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其房屋产权;如无法确定继承人,则其房屋产权应收归村集体或当地政府进行处置。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原则上20年内不得抵押、出售、转让(依法继承的除外);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安置住房,在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下,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交易。

用于安置特殊困难群众的供养中心、养老院、幸福院、闲置公房等安置房,不面对个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可依据土地所有权性质,由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村集体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保障措施

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准确把握工作总体要求,依据本方案要求建立联动机制,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完善手续,进一步提高办证效率,确保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县自然资源局要主动对接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主管部门,准确掌握全县集中安置点和安置住房数量、分布,安置住房已登记、具备登记条件尚未登记的数量,以及不能登记原因类型和数量,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实行挂账管理,全力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办证工作,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附件【舟政办知〔2021〕5号 关于印发舟曲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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