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省州属驻舟有关单位:
《舟曲县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1日
舟曲县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以下简称“生态护林员”)的管理,根据《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 甘肃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甘林发〔2019〕65号)、《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9〕6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内,由中央财政或省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购买劳务,受聘参与森林、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享受中央财政或省级财政补助的生态护林员选聘范围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工作县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
第四条 建立由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与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密切配合,根据业务职能划分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劳务报酬支出。
第二章 选聘(续聘)、解聘及管护部门职责
第六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坚持精准自愿、精准落地、公开公正、稳定持续、统一管理的原则。一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最多安排一人参与管护。
第七条 生态护林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二)列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
(三)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重度、极重度残疾人不得选聘。
尚未脱贫或者已认定脱贫但按规定仍继续享受相关扶贫政策、认真履行管护职责且符合选聘条件,年度考核合格的应当予以续聘。
同时,生态护林员不得与其他公益性岗位人员重复。
第八条 选聘程序:
(一)公告。村“两委”张贴选聘公告,明确选聘资格条件、名额,选聘程序、方式以及聘用后的劳务关系,管护任务和报酬,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
(二)申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根据选聘条件,提出书面申请,经村“两委”初审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个人素质等方面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有关资料的真实性、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包括是否存在与其他公益性岗位人员重复、家有财政供养人员、触犯法律、极重度或重度残疾、长期外出务工等问题,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村“两委”。
(四)公示。村“两委”依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结果,对拟聘用的生态护林员名单进行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要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五)聘用。乡镇人民政府对公示无异议人员,报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按职责审核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管护协议可参照公益林管护合同统一由县自然资源局制定。
(六)岗前培训及安排上岗。生态护林员聘用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要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及时安排上岗开展工作。
第九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协议应当明确劳务关系、管护范围(包括四至界限的文字描述和区域示意图)、管护面积、职责、聘用期限和劳务报酬支付、考核以及安全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生态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职责的,应当按照管护劳务协议予以解聘。对解聘的人员,要明确原因(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识别后剔除的,县扶贫办要及时反馈县自然资源局及有关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通知所在村及本人,并列入档案管理。同时,按选聘程序及时补聘。
(一)健康原因;
(二)违反协议、考核不合格;
(三)主动要求退出;
(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识别后剔除的;
(五)和其他公益性岗位人员重复;
(六)家有财政供养人员;
(七)触犯法律;
(八)易地搬迁;
(九)其他不能胜任生态护林员工作情形的。
第十一条 生态护林员工作职责:
(一)学习宣传林业和草原法律、法规、政策;
(二)对管护区内的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自然资源进行日常巡护;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自然资源以及毁坏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及时向村“两委”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能制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案件查处;
(三)做好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临时交办任务。
第十二条 生态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原则上以地形、村界等为界线划定,但必须在管护协议中明确管护面积和四至界限,做到范围界线清楚、管护责任明确。可根据资源、地形地貌分布特点和管护难易程度科学合理确定管护标准。每个生态护林员森林管护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亩,湿地、草原、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0亩。
第三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县扶贫办根据省、州下达安排的生态护林员任务资金,及时下达计划任务,并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与管理工作,做好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配合县财政局做好资金使用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县扶贫办负责生态护林员身份信息甄别核实。
第十四条 成立县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对选聘(续聘)、解聘工作负总责。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制定生态护林员考核办法、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培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选聘(续聘)、解聘及相关管理工作;汇总、审核乡镇选聘(续聘)结果等信息报送州林业和草原局,真实、准确建立台账并做好动态管理。县财政局负责生态护林员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县扶贫办负责生态护林员身份核定和确认,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生态护林员选聘(续 聘)、解聘、培训、监督、考核及日常管理,指导村“两委”加强对生态护林员的动态管理,建立乡级台账、及时更新,并对台账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 保障管理
第十六条 生态护林员每人每年管护劳务报酬为7000—8000元,结合乡镇工作实际以“一卡通”形式按月或按季兑付,“一卡通”姓名不是生态护林员本人的,必须在台账和报酬兑付表中注明与生态护林员的家庭关系。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一经确定,要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能随意调整。
第十七条 可结合实际,从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总量中,安排不超过3%的资金,或根据财力筹集资金,为生态护林员购置简易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护林员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九条 县自然资源局要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考核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对生态护林员进行日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与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报酬、续聘、解聘挂钩。
第二十条 县自然资源局与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信息数据库。年度选聘(续聘)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更新上报生态护林员动态变化情况,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并存。档案资料要求真实完整,选聘(续聘)、解聘、培训、考核、劳务报酬兑付、日常管理等关键程序都要纳入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应对生态护林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即知即改,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州级有关部门,省级根据州上报的情况安排抽查和全面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人员选聘(续聘)、解聘及动态变化管理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严格执行政策,是否符合选聘(续聘)、解聘条件等;
(二)培训情况;
(三)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管护合同签订情况,管护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四)劳务报酬发放情况;
(五)档案管理、数据和信息报送情况;
(六)台账建立和动态管理情况;
(七)生态护林员考核情况;
(八)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检查和反映的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脱贫攻坚政策的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核实、查处。对不符合选聘(续聘)条件的生态护林员予以解聘,对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要分别明确生态护林员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做到专人专管、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奖惩办法。
(一)生态护林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年终考核时予以表彰奖励。
1.管护区内无森林火灾、盗砍滥伐、乱捕滥猎、侵占林地等案件发生,森林、湿地、沙化土地资源管护成效显著的;2.勇于制止破坏森林、湿地、沙化土地资源行为的;
3.拯救、保护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受到县级以上(含县级)表彰的。
(二)生态护林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
1.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的;
2.擅自同意违法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进入管护区施工,或者不制止、不报告的;
3.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
4.管护区内有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不采取消除措施,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5.对管护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受破坏和损失行为不报告不制止的;
6.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