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舟曲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30日
舟曲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8〕62号)和《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9〕4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规范有序、公开公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 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四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条 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应救尽救。经费主要用于补贴残疾儿童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评估、指导,培训教材、家长培训、康复档案、送训补贴等。
第二章 康复救助对象
第六条 康复救助对象为舟曲县户籍(含居住证发放地为舟曲县)0-17岁且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第七条 康复救助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二)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第三章 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及支持性服务等。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县级基本服务内容、补助标准及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救助内容。1.手术:为残疾儿童实施角膜移植、先天性白内障复明、人工耳蜗植入、唇腭裂、肢体矫治及其他可实施的康复手术。2.辅助器具适配:为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助听器、人工耳蜗产品、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3.机构康复训练:为残疾儿童提供视力矫治、听力言语训练、言语矫治、脑瘫综合康复训练、肢体矫治手术康复训练、智障儿童康复训练、孤独症康复训练、心理康复及社会适应性训练等。4.居家康复训练:经组织专家综合评估符合居家康复训练条件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在定点康复机构的指导下,为残疾儿童提供居家康复训练。5.送训补贴:为居住地远离康复机构,因接受康复救助而产生额外生活支出的经济困难家庭给予送训补贴。
(二)救助标准。1.手术: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每人每年不低于7.2万元(人工耳蜗产品费6万元、手术费1万元、调机费2000元),实施手术的脑瘫儿童每例手术费每人每年不低于1万元,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椎裂导致下肢畸形等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费平均每人不低于1.6万元(包含手术费、术后康复训练费、辅助器具适配费等)。2.辅助器具适配:助听器每人不低于6200元,矫形器、轮椅每例不低于2000元,坐姿椅、站立架每例不低于1500元,助行器每例不低于400元,假肢每例不低于7000元,其它辅助器具每人平均不低于1000元(以上经费包含评估、适配服务费等),在补助年龄内,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其它辅助器具每3年不超过1次。3.康复训练:为低视力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和视觉基本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3个月,折算持续训练时间不少于180小时,补助标准为每年5000元/人/次;为低视力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和助视器等使用培训、认知学习、社会适应以及生活技能等训练,每年不少于10个月,补助标准为每年5000元/人/次;为全盲儿童提供定向行走及适应性训练,时间不少于3个月,折算持续时间不少于180小时,补助标准不少于每年5000元/人/次;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唇腭裂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不低于1.6万元;智力残疾、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万元,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具体康复服务内容及规范按照国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和贫困智力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有关要求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的服务规范后按新规范执行。4.居家康复训练:在家庭开展的居家康复训练,将给予补贴,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家庭给予必要的送训补贴。
第九条 残疾儿童同一救助年度内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政府同类救助项目补助。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按有关规定可以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十条 在州级救助标准基础上,依据本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确定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内容和经费补助标准,不少于、低于州级救助内容和标准,并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章 康复救助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县卫生健康、民政、扶贫、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和县定点康复机构要开展残疾儿童摸底工作,建立档案,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儿童底数及康复需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时提供康复救助服务。
第十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办理流程:
(一)申请。1.残疾儿童监护人向县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代为申请。2.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填写《舟曲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有关身份证件材料。其中是本县户籍的,持身份证或家庭户口簿、残疾人证或有专业资质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向县残联提出申请;有本县居住证的,持身份证或家庭户口簿、残疾儿童居住证、残疾人证或有专业资质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向县残联提出申请。
(二)审核。1.对于符合条件的0-17岁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县残联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监护人。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纳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并及时安排康复服务,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监护人对未通过审核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残联提出申诉,收到申诉的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2.对于符合条件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残联和民政、扶贫、财政等部门共同核准后优先提供康复救助;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符合本办法康复救助对象条件要求、并按有关服务规范开展康复服务的,可申请康复救助。
(三)救助。1.经县卫生健康、民政、医保、扶贫和残联等部门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填写《舟曲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持相关材料到定点康复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省、州残联组织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2.定点康复机构需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将协议复印件提交县残联备案。3.康复服务经评估无康复效果的、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终止其康复服务并及时告知县残联,县残联要及时做好救助对象调整及服务信息的对接工作。4.每年10月底前,县残联向州残联报送本年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数据和报告等。
(四)结算。在开通医保结算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组织审核后,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根据省上出台的相关政策,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给予报销和救助,剩余部分由县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先由县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剩余部分由县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为30个工作日内。在其他定点康复救助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组织审核后,先由县民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剩余部分由县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经县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残联与县财政部门协商明确结算办法。残疾儿童中途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定点康复机构需及时告知县残联备案,据实结算。康复辅助器具等采购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采用省级统一资格准入,采购主体通过申报自主完成采购;达不到招标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是指国家、社会或个人举办的,依法登记、符合条件并经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主要包括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康复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以及非营利性的助残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第十四条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由县残工委会同县残联、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人社、医保、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按照省残联《关于印发康复服务项目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和准入标准的通知》(甘残联发〔2016〕66号)规定,公开评审择优确定,同时要报省、州残联备案,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定点康复机构名单。本县定点康复机构不能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的,可由县残联按照政府向社会购买康复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质,自愿申请成为舟曲县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具备承担相关康复救助任务的服务能力。
(二)符合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相关准入标准,按照国家和甘肃省现行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服务。
(三)遵纪守法,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其他政府监管、执法部门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没有发生过重大伤亡或责任事故。
第十六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需载明下列事项:
(一)定点康复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残疾儿童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合法内容。
第十七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充分利用网站、公告栏等做好康复救助项目公示工作,在机构显眼位置向社会公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及监护人名单、期限等情况,并定期公布项目进展情况,自觉接受残疾儿童监护人、媒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定点康复机构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内容和标准为残疾儿童进行康复服务,不得出现有损受助对象利益的事宜。
第六章 康复服务专业人员
第十九条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上岗前接受专业技能培训并通过测评。
第二十条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加强在岗工作人员培训,保证各类康复服务专业人员符合岗位资质要求;同时,创造条件每年度为每个专业人员提供至少一次培训机会,不断提高机构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七章 康复救助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残联、发改、财政、教育、公安、民政、人社、卫生健康、医保、审计、市场监管、扶贫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加强协作配合、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确保康复救助服务公开、公平、公正、安全、有效。
(一)县残联组织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宣传发动、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制定年度康复救助计划。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业务经办能力,做好康复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工作,妥善安排符合条件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服务。依托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数据信息管理与共享,及时将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反馈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会同教育、民政、人社、卫生健康、医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对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实施严格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人才培养,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二)县发改局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将康复收费项目纳入县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标准目录,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覆盖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
(三)县财政局要按照规定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经费,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专款专用,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会同县发改部门、残联组织等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经费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县教育局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逐步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或学前教育就读提供支持保障。
(五)县公安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做好消防、技防等安全工作,配合县残联组织和民政、扶贫等部门核实残疾儿童的户籍、居住证等有关信息。
(六)县民政局要做好残疾儿童的医疗康复救助和生活救助,优先保障低保家庭、儿童福利机构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及康复救助工作;加强社会开办的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审核和监督管理;协调社会捐助支持残疾儿童康复。
(七)县医疗保障局要按规定落实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政策,逐步提高报销标准。
(八)县卫生健康局要将残疾儿童救助康复工作纳入医药卫生工作体制改革大局,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医疗康复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制度;指导妇幼保健等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及时将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转介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九)县审计局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审计监督;依法独立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纪行为。
(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商事主体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注册登记、审计和监督管理;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做好有关康复机构的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对残疾儿童手术相关医疗设备、食品药品质量、相关辅助器具生产和流通的监管工作,避免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县扶贫办要全面摸清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残疾儿童状况,给予特别扶持,防止因残返贫;配合县民政部门、残联组织等做好相关康复救助服务工作,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资源共享。
(十二)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康复机构安全运行综合监管工作。
(十三)要充分调动和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十四)县残联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相关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舟曲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