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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20191207-180101-772
 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19-09-15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公开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落实全国备案审查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提高全县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做到政令统一,确保政府职能转变、生态环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放管服”改革等工作措施取得更大成效,根据《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州政办发电〔2019〕147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对全县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主要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范围

1.以县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2.县政府各部门自行制定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

1.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废止而导致文件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

2.文件执行单位在机构改革后予以新设、重组、撤销或名称发生变化、职能进行调整的。

3.与“放管服”改革政策不一致,或阻碍“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地的。

4.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与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不一致的。

5.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利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有碍优化营商环境的。

6.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各类证明事项的。

7.涉及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等方面有违公平的。

二、清理责任

(一)本次清理工作遵循“谁起草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有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二)以县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三)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四)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要求自行进行清理。

(五)对于在机构改革中新设、撤销、合并或者名称发生变化、职能进行调整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清理。

三、清理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与国务院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

2.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或失效的。

3.主要内容与“放管服”改革、生态环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知识产权保护等重大改革决策相抵触的。

4.文件内容已不适应当前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5. 文件执行单位在机构改革后予以重组、撤销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失效:

1.文件已过有效期的。

2.管理对象已消失的。

3.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实际已经失效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与国务院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

2.国家政策重大调整,部分内容与之不相适应的;

3.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4. 文件执行单位在机构改革后新设或名称发生变化、职能进行调整的。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确定领导机制,明确责任,落实工作责任,做到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保障清理工作落实到位。请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将清理工作负责同志、联络员名单(附件1)务于2019年9月13日前报送县司法局。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承办备案审查工作的同志请加入舟曲县法制工作群(QQ号:130015165),以便及时沟通联系。

(二)清理单位要严格对照清理标准,逐件、逐条进行研究和评估,提出保留、废止、失效、修改的清理意见,按要求认真填写相关表格(电子表格为Excel版,纸质版加盖公章),及时报送清理结果。

(三)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认真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附件2)和汇总表(附件3),并将清理工作总结于2019年9月23日前报送县司法局进行统一汇总。

(四)清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通过门户网站、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联系人:刘建青 联系电话:18706922823

附件:1.舟曲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络表

2.舟曲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3.舟曲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舟曲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络、统计表、汇总表.xlsx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 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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