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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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曲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2-11-02   作者:佚名 点击数: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使公众便捷、准确地获取舟曲县审计局的政府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省、州相关文件要求,特制订《舟曲县审计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舟曲县审计局主动向社会法定公开的信息主要有6个方面:

1.履职依据(政策法规、部门文件);

2.机关简介(领导介绍、主要职责);

3.规划计划;

4.预算决算;

5.审计信息;

6.政策解读。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舟曲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http://www.zqx.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县审计局办公室将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查阅场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县审计局查阅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申请机构

舟曲县审计局文秘室,承担县审计局办公室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舟曲县峰迭新区统办楼下院西楼二楼。

办公时间:8:00—12:00,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41—5122162

传真号码:0941—5122162

电子邮箱:470450697@qq.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在舟曲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申请表复制有效。

1.通过传真方式。申请人将申请表传真至县审计局办公室,传真号码0941-5122162

2.通过信函方式。申请人将申请表邮寄至舟曲县审计局办公室,地址舟曲县峰迭新区统办楼审计局,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舟曲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也可以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4.通过现场(含书面、口头)方式。申请人到舟曲县审计局办公室提交申请,地址舟曲县峰迭新区统办楼下院西楼二楼。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如县审计局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况,申请人应当到舟曲县审计局办公室现场提交申请提交(提出)申请,并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三)申请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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