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州财政局、州扶贫办《关于转发全州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州财监字〔2017〕3号)精神,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制定了《全县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0日
全县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州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各项政策,进一步加大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力度,保障扶贫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根据州财政局、州扶贫办《关于转发全州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州财监字〔2017〕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范围
(一)检查资金范围。此次检查主要针对2015年、2016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同时关注以前年度审计、财政、扶贫等部门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检查乡镇范围。涉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项目重点村全覆盖(州级检查组检查过的村不再重复检查),重点村入户比例不低于全村户数的10%。
二、检查内容
紧密结合落实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中央第三巡视组对甘肃开展巡视“回头看”反馈扶贫领域相关问题的整改方案》(甘脱贫领发〔2017〕3号),重点检查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具体是:
(一)资金分配和拨付、项目确定是否符合政策和程序。 包括:扶贫资金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投向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和贫困人口;是否将资金分配与“1236”扶贫攻坚行动目标挂钩,与减贫效果挂钩,与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结果挂钩,资金是否向扶贫效益好的项目和地方倾斜;是否对前期准备充分、实施条件成熟、集中解决突出贫困问题的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是否存在扶贫项目资金多渠道下达、重复建设的情况。
(二)资金使用是否存在挪用、截留、滞留、贪污等现象。包括:扶贫资金的拨付是否及时;是否有违反规定使用资金,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扶贫资金,滞留、挤占和挪用扶贫资金,超范围使用等问题;是否实行扶贫资金独立核算;是否实行县级报账制规定;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等行为;是否存在项目延期过长,超过扶贫资金使用年限的情况;其他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项目申报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套取和骗取财政资金。包括:财政扶贫项目是否经过科学论证、按规定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项目是否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资金使用报告制;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地点等问题;是否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规定;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实行公示公告制;项目是否实行存档和台账管理。
(四)开展整合试点是否规范。2016年整合资金是否按计划审批实施,整合资金管理是否规范、整合资金支出进度与项目进度、整合资金的使用是否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等。
如发现重要违法违规线索,可追溯以前年度并延伸到其它财政专项资金。
三、检查时间及步骤
从2017年4月21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自查自纠阶段(4月28日前)。项目乡、村两级首先要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查自纠过程中,要突出边查边改,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处理案件及相关责任人,对于发现的问题不能及时纠正的要落实整改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并务于4月28日前将经乡镇长签字后的自查报告,分别报送至县财政局、扶贫办。
(二)检查组成员培训(5月2日)。为了统一检查口径,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组织检查组成员,从检查依据、检查口径、检查内容、检查形式等方面进行培训。
(三)现场检查阶段(5月3日—5月26日)。在乡、村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县扶贫办、财政局会同县审计局、农牧局组成2个检查组,分别在确定的乡镇开展现场检查,每乡镇计划检查时间为1-2天。
(四)集中审理阶段(5月31日前)。现场检查结束后,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组织集中审理派出2个现场检查组检查发现的问题,逐条逐项梳理,统一审理,根据问题定性,最终形成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于5月31日前分别报县委、县政府。
四、检查方式和组织安排
(一)检查方式。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以“上下联动”的方式开展,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组织就地检查、就地反馈。
(二)检查组织安排
第一组:负责检查曲瓦乡、巴藏乡、大峪乡、立节镇、憨班乡、峰迭镇、坪定乡、江盘乡、城关镇、东山乡。
组 长:王建军 县财政局局长
副组长:张小娟 县扶贫办副主任
成 员:杨兴辉 县财政局主任科员
田世芳 县审计局干部
杨海平 县农牧局干部
魏向花 县扶贫办干部
高玉芳 县监督检查局干部
第二组:负责检查南峪乡、大川镇、果耶乡、八楞乡、武坪乡、插岗乡、拱坝乡、曲告纳乡、博峪乡。
组 长:周识宇 县扶贫办主任
副组长:张永平 县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李志宏 县财政局主任科员
李王海 县审计局干部
王学明 县农牧局干部
李永成 县扶贫办干部
徐玉梅 县监督检查局干部
五、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三)《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
(四)《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
(六)《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开发〔2014〕9号);
(七)《关于印发<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
(八)《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
(九)《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号);
(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 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甘办发〔2014〕66号);
(十一)《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100号);
(十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的紧急通知》(甘财农二〔2016〕71号);
(十三)《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甘财农二〔2017〕6号);
(十四)其他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