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曲县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目的
为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重特大传染病疫情,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全面提高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意识,充分利用全县疫情监测报告网络,加强对传染病的日常监测和疫情报告工作,积极落实预防控制措施。
1.2.2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县、乡镇、村三级负责制,共同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1.2.3 常备不懈、快速反应
加强防治专业队伍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储备必备的应急物资,保证信息渠道畅通;研究有效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措施,及时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及时救治病人和疑似病人,控制和隔离密切接触者。
1.2.4 依法管理、科学防治
对甲类传染病或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科学应用检测试剂、疫苗、药物等,切实加强临床治疗方案及流行病学研究,规范防控措施与操作流程,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甘南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舟曲县所有突发重特大传染病疫情。
2 组织管理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卫计局是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处置重特大传染病(含不明原因疾病)疫情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处置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工作,并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疫情和处置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乡镇(社区)共同做好防控工作。
全县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成立卫计局疫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晓娟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副组长:薛锦英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刘鹏辉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成 员:陈少光 县疾控中心主任
邬宏亮 县人民医院院长
杨 峰 县妇幼保健站站长
张会才 县中藏医院院长
梁其加 县卫生监督所所长
刘忠明 县疾控中心副主任
张林安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干事
奂永贤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干事
综合指导组(疫情防控专家组)
组 长:陈少光
副组长:刘忠明
成 员:张宏亮 沈宏昌 李芬芳 刘书代 严 政
袁立宏 杨青成
医疗救治组
组 长: 邬宏亮
副组长: 杨 峰 张会才
成 员: 张 磊 刘召勇 李 琳 李龙生 李阳林
朱春林 焦翠霞 王启礼
监督检查组
组 长: 梁其加
副组长: 杨爱奎
成 员: 吴双恩 魏永平 高青昌 王晓明 张海全
2.1.2 职责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制定医疗救治、预防控制等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疫情信息;组织、协调、指挥卫生技术专家或应急队伍及时评估临床治疗病人的控制效果,检查各种预防措施,进一步完善各项防治方案;开展有关传染病防治科普知识宣传等工作。
县疾控中心:负责建立疾病监测网络,监测、分析并报告疫情进展;制定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做好密切接触者和病人(包括疑似病人)的流方案行病学调查,并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和措施;实施疫情控制技术,落实各项防控技术措施,提出疫点和疫区划定建议、指导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开展疫点(区)消毒和病媒生物的控制等防控工作;及时开展疫区环境卫生状况、居民健康状况调查的评价;开展居民心理干预及健康教育;承担病原体的采样、保存、运输和上送、实验室检测及技术支持;建立紧急疫情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消杀药品、检测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对疫情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做好预防控制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宣传教育。
卫生监督所:负责对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对收治病人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开展对医疗机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区域的消毒隔离、传染病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开展疫区居民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状况的调查和评估;会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医疗机构:成立医疗机构疫情处置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流程;负责病人的诊断、报告、治疗和收治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治疗方案;每日报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加强医疗机构内的消毒隔离和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防止医源性感染,预防疾病传播;在疾病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发现短时间内有相同症状病例时及时报告,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病人出院后的随访工作;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指导;做好有关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乡镇卫生院应指导开展环境消毒和村(社区)居民个人防护。
3 预警与监测
3.1 疫情监测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个体开业医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发现传染病疫情可能时,应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根据疫情发生的流行特征及防治工作需要,在医疗机构设若干监测点。各监测点要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统计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执行“零报告”制度。
其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所发生疫情的传染性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进行筛查,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掌握疫情进展,收集相关信息资料和动态,撰写《疫情简报》供有关领导及各相关部门参阅。
3.2 信息报告
3.2.1 各疾病监测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疾控中心应做好全县疫情资料的收集、分析和报告工作。
全县疫情监测网络自下而上逐级报告,疾控中心应在信息汇总、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结果的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适时提出疫情预警报告,及时上报卫计局,卫计局综合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后报县政府和甘南州卫计委。
各医疗卫生机构可通过《中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网上直接报告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疾控中心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及时向卫计局报告。
3.2.2 各医疗卫生机构和发生重特大传染病的有关单位在发现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卫计局报告。卫计局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报告甘南州卫计委。
报告内容:首次报告应包括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经调查确认后的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分布)、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应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控制情况,随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态势,进程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基本信息和事件分类信息两部分。
在本次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事件处置完结后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向疾控中心报告处置结果,疾控中心应向卫计局报告处置终结情况,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包括疫情和防控过程两方面)、原因分析、效果评估、下一步建议。
3.3 不明原因疾病的诊断
本县范围内新发传染病(含不明原因疾病)疫情的首例病例,根据具体病种类别和危害程度以及疫情蔓延趋势的情况,按要求报州卫计委、省卫计委、卫生部予以确认。非首例病例的确定由卫计局组织专家组确认并报甘南州卫计委予以确认。
3.4 预警监测支持系统
舟曲县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报告系统,建立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系统的基础上,由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组成。
卫计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体系建设,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建设覆盖卫计局、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信息网络,整合全县公共卫生信息资源,形成统一的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公共卫生信息资源共享。
3.5 预警
根据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根据《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病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规定。我县范围内发生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时疾控中心应依照疫情分类标准,并结合疫情发展趋势、疫情波及范围等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估,作出疫情预警报告,经卫计局疫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审议后,建议卫计局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卫计局报县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3.5.1 Ⅰ级,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红色预警)
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性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卫生部认定的其他重大传染病暴发疫情。
3.5.2 Ⅱ级,重大传染病疫情(橙色预警)
发生肺鼠疫、炭疽病例,且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以上;腺鼠疫在我州流行,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县以上;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舟曲县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乡镇;
霍乱在舟曲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乡镇,有扩散趋势;
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乡镇,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本县以外的地区;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省卫生厅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传染病疫情。
3.5.3 Ⅲ级,较大传染病疫情(黄色预警)
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腺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乡镇;
发生霍乱流行,1周内发病10——29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乡镇;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发水平1倍以上;
本县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州级卫生局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的传染病暴发疫情。
3.5.4 Ⅳ级,一般事件(蓝色预警)
发生腺鼠疫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发生霍乱流行,一周内发病9例以下;
州卫计委认定的其它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的其他传染病暴发疫情。
4 疫情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按照突发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卫生部门的实际情况,处置传染病疫情(含不明原因疾病)分三级应急响应,即三级(Ⅳ、Ⅲ级疫情)、二级(Ⅱ级疫情)、一级(Ⅰ级疫情)。
4.1.2 卫计局疫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时组织、协调、指挥各应急组开展工作。
综合协调组:及时掌握疫情和防制信息,将综合信息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事件动态,向各医疗卫生机构传达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指示,协调各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开展工作。掌握正确的舆论引导,消除社会恐慌情绪,树立社会公众对疾病可防可控的观念和控制疫情的信心,开展新闻报道。
医疗救治组:组织制订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和防护,检查督促医疗机构落实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疫情调查控制组:组织协调疾控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应急处置;指导、检查重点地区的隔离、消毒及疫情监测工作。
监督检查组:组织协调卫生监督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报告和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对工地、地下空间、学校及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健康教育组:组织协调疫区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工作。
4.2三级响应
疫情防控专家委员会做出Ⅳ、Ⅲ级疫情预警建议后,卫计局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在实施日常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对疫情发生地点和发病人员实施必要的隔离控制措施,对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和医学观察。患者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对密切接触者实行分散隔离或集中隔离;疾控中心组织力量按照既定规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访传染源,对疫点进行消毒。
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加强传染病报告和监测工作,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传染病报告工作,加大对门(急)诊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医务人员防护,防止医院交叉感染发生;加强门(急)诊空气流通和消毒防护;对传染性疾病的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及时转运到定点医院治疗。
疾控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应迅速派出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处置。指导当地开展疫点消毒、病媒生物控制和密切接触者隔离工作。
卫生监督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工地和民工生活区、出租房屋、地下空间、宾馆、饭店、商场、文化娱乐及人口密集场所、交通路口等落实体温监测、定期消毒及其他防控措施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疫情发生地的乡镇卫生院视情况派出专人指导学校实行晨检;在建筑工地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场所派专人负责体温监测。
指定县人民医院为重大传染病定点收治单位,在接到疫情发生信息后相关响应及时到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卫计局派出督导组,对各项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卫生监督所应做好疫点、疫区落实预防控制措施的监督,对人口密集场所防控工作,及医疗机构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防护措施情况进行监管。
4.3 二级响应
卫计局在专家委员会做出Ⅱ级疫情建议后,报请县政府同意,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对所有疫情发生地点和人群实施隔离控制措施。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的临床诊断或疑似诊断的患者集中收治到县人民医院,对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和医学观察。
公路、长途客运站、重要交通路口增加检疫站(点),对进出我县人员进行检疫。
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的地区定时进行消毒。宾馆、饭店、各类文化娱乐场所等一旦发生疫情,立即停业,并配合疾控中心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商场、公园、展馆等人流密集场所入口处设专人对进入人员测体温,发现体温异常者或有可疑症状者立即送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筛查。
居民楼、建筑工地等地点或场所发现3例输入性病例时,由卫计局报请县政府决定,采取封闭隔离控制措施。
中小学和托幼机构班级内出现1例及以上病例时及时应停课。3个及以上班级发现病例时,报请县政府批准全校实行停课。
4.4 一级响应
一级疫情预警由县政府报请甘南州政府决定后,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在落实二级疫情防控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疫点和场所的隔离控制。卫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确诊及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控制工作。
对所有进入本县的交通路口设立检疫检查站(点)。在长途汽车站和公路检查站设立联合检查组,实施检疫;所有进出本县的乘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并接受体温测量;发现有发热症状的乘客,要送留观站留观;对疑似病人由120救护车送定点医院;对与疑似病人同一车厢(舱)的乘客由流行病学调查组进行追访、医学观察并隔离。
全县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要严格执行入住旅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制度,并对住店客人每天测量体温,发现可疑病人,及时向疾控中心报告。
各级各类学校每天坚持晨检,定时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和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取消人员过于集中的大课和活动;实行停课的中小学必须每天坚持跟踪了解学生身体状况。对所有离校的学生,学校要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并纳入学校疫情监控和信息报告范围;离校后又返校的学生,必须进行隔离观察。
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工地与住地分开的,要建立安全通道,上下班由班车接送。建立24小时运转的监控网络,对施工现场和工棚进行检查,对民工宿舍、食堂、厕所逐一定时、定点消毒。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和遣散民工。
各单位应停止组织大型会议和活动,已安排的大型活动(包括各类演出等)原则上取消或推迟,网吧、电子游戏厅、录像厅、剧场、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场所应落实通风、消毒等措施,并建立来访或参观者登记制度。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拥有的专用急救车辆,统一归卫计局指挥调度,120急救中心应与各医院密切配合,对于需要就诊和转诊的病人确保做到随叫随到,严防病人在自行求诊中造成传染。
4.5 扩大应急
当突发疫情控制难度增加或疫情进一步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应做好进一步的应对工作,主要是:明确后备定点收治隔离病人医院名单;建立卫生系统各专业队伍的后备队组织;做好物资储备的调运与扩充;重新整合全县医疗卫生人员力量,征用全县现有医疗机构装备等;及时调整疫情控制工作方案。
4.6 应急结束
本次疫情的末例治愈病人出院,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仍无新的病例发生,经专家委员会讨论,由卫计局报请县政府批准。本次应急响应即可结束。
4.7 总结
疾控中心要对传染病疫情全过程进行回顾性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的传染病防制工作提供指导依据;各级医疗机构对自身的工作进行总结,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各有关单位要作好总结工作,并在结束响应7日内将书面总结报卫计局。
5 保障措施
5.1 经费保障
卫计局提请县财政划拨专款保障疾病防控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等有关费用;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结算工作;制定稳定传染性疾病防治队伍和参与应急处理人员的激励政策。
5.2 技术保障
组建重大传染性疾病(不明原因疾病)疫情防治的医疗救护、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验、疫点消毒等应急预备队,随时待命参加疫点或疫区病人的救治和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
建立县传染病防治专业人员资源库,并按疫情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应根据防治专业人员资源库立即组建领导小组及下设的各专业组,同时组建疫情防控专家委员会。
组织各方力量,集中技术优势,广泛开展病因学、流行病学、防治对策、临床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5.3物资保障
应加强与财政、经信、民政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防控重大疫病工作所必须的治疗、抢救药品、器械、疫情控制所需的消毒药品、现场处理的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5.4人员保障
各应急处理队伍要经常开展业务培训、实习演练,不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工作要自上而下、逐级进行,使每位参予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都能熟悉业务、掌握技术,胜任工作。
卫计局应对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卫生监督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以及疫情监测、传染病防治知识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传染病基础知识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应组织进行疫情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指挥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救治体系的应急处理能力,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6 附 则
6.1 名词术语、缩写语定义与说明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传染病在集中的时间、地点发生,导致大量的传染病病例出现,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平常的发病水平。通常指发生鼠疫、肺炭疽和霍乱暴发;动物间鼠疫、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发生罕见或已消灭的传染病;发生新发传染病的疑似病例;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多个共同临床表现患者,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这种疾病可能是传染病,可能是群体性癔病,也可能是某种中毒。
传染病监测:指对人群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及影响因素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
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或者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传播时可能波及的地区。
自然疫源地:指某些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保存并造成动物间流行的地区。
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6.2 监督检查与奖惩
卫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本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防治工作实际,加强监督和检查。对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委、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建议纪监部门追究其党纪及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舟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6.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