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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20191207-171558-281
 信息名称  2017年度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省级 补助标准实施方案
 公开日期  2018-06-20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公开程序 

2017年度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省级补助标准实施方案

 

2016年我县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月人均补助水平分别为421元、361元/人/月;农村一、二类低保分别为285元/人/月、249元/人/月,三、四类保障对象月补助水平仍按2015年月补助水平执行;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56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4525元。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保障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受生活必需品价格波动影响,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为此,县政府决定,今年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

一、主要内容

(一)城市低保工作。2017年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月人均补助水平分别提高8%达到455元、390元/人/月,全额保障对象月补助水平按新确定的保障标准实现全额补助,差额补助对象要严格实现差额救助。各乡镇(社区)和县民政局要认真对保障对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进行核定核算,确保保障对象认定准确和补助金补差准确;低保金的发放要严格实行差额发放,严禁按档发放,更不能按8%的比例平均提高所有保障对象的补助金额。城市低保对象的认定和补助金额的确定,必须由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确保补差合理、程序完善、对象准确、群众认可。

(二)农村低保工作。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实现与扶贫脱贫线“两线合一”,一类对象月补助水平由285元提高至292元,二类对象月补助水平由249元提高至275元。各乡镇和县民政局要严格按照保主保重的原则,重点保障一、二类对象基本生活的同时,促使其实现收入上的政策性脱贫,三、四类对象月补助水平不再提高。各乡镇和县民政局要在严格入户调查和申请对象定期报告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乡镇要逐步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延伸到农村,确保对象准确,群众认可。

(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提高8.4%,其中:集中供养对象每年补助由5000元提高至5420元,分散供养对象每年补助由3925元提高至4255元,县政府将按五保对象年人均600元标准配套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落实后,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602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4855元。各乡镇和县民政局要继续抓好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工作和动态管理,及时清理和清退不符合标准的五保供养对象,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二、实施范围

在2016年底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集中、分散供养人数范围内实施。

三、资金筹措

(一)城市低保。共需保障资金2883.964万元,其中:中央和省政府补助2537.8883万元,县财政配套346.0757万元。

(二)农村低保。共需保障资金8327.758万元,由中央和省政府全额补助。

(三)农村五保供养。共需集中、分散供养补助资金427.82万元,其中:省级补助377.18万元,县财政配套50.64万元。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操作程序。规范和完善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受理、评议、公示、审核、审批等操作程序,严格落实评议、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分类施保。按照保主保重的原则,并根据劳动能力、家庭收入、身体状况等科学分类,严格实行分类施保。

(三)实行动态管理。完善定期审核制度,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的及时退出低保。当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增发或减发低保金,切实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四)及时发放资金。城市低保资金按月社会化发放;农村低保资金按季度通过“一折通”发放。不论按季发放还是按月发放,都必须保证在季初或月初由代办银行直接划入保障对象账户。

五、实施时间

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和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举措,也是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更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17年度为民办实事重点内容。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强化工作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确保全面完成。

(二)严格工作程序。县民政、财政部门要超前谋划、迅速行动,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规定,深入开展家庭收入核算,严格落实入户调查、“3+1”综合认定办法和三榜公示制度,合理确定补差水平,切实做到操作程序规范、保障对象准确、补差标准合理、档案资料齐全。

(三)加强资金管理。县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87号)及《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6〕163号)有关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做到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严禁资金在专户外运行和随意调拨专户内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救助资金。

(四)加强督促检查。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全面了解各乡镇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实事任务按期完成,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七、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协作单位:县财政局。

 实施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上一条:关于印发《舟曲县全民参保登记计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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