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政府和州委州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准确认定保障对象,持续提高救助水平,深入推进动态管理,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加强政策深度衔接,不断提升工作绩效,在脱贫攻坚战中更好地发挥社会救助政策性保障兜底作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重点任务
1.农牧村低保
(1)提高农牧村低保标准和一、二类补助水平。全州农牧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6.3%,由3500元提高到3720元,农牧村低保一、二类对象月补助水平分别由292元、275元提高到310元、290元(即年补助水平分别由3500元、3300元提高到3720元、3480元)。新的补助水平从2018年1月1日起补发,6月底全面完成。(责任科室:社会救助科)
(2)准确认定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全面运用农牧村低保家庭困难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有效期管理制度等手段,进一步准确认定农牧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切实将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对象准确无误,不错保漏保一户一人。(责任科室:社会救助科)
(3)农牧村低保三、四类对象应退即退。持续加大农牧村低保清理规范整顿力度,对农牧村低保三、四类对象全部进行排查认定。凡扣除领取的低保金后,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年全省农村低保指导标准的全部退出,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年全省农村低保指导标准的继续予以保障。(责任科室:社会救助科)
(4)对“四类”重点对象实施综合救助。对农牧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四种类型重点救助对象,根据政策要求和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等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基本生活。(责任科室:社会救助科)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提高特困供养补助标准。全州农牧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省级补助标准提高7.6%,其中集中供养省级补助标准由5420元提高到5832元,分散供养标准由4255元提高到4578元,加上州县年人均补助不低于600元,集中、分散供养标准分别不低于6432元、5178元。新的补助水平从2018年1月1日起补发,6月底前全面完成。(责任科室:社会救助科)
(2)配备供养机构工作人员和护理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办法》(甘民发〔2017〕247号),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按照与供养对象1:10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与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6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与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3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责任科室:社会救助科)
(3)加强对分散救助供养人员的服务。对在家分散供养的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建立乡镇干部包户包人定期走访机制,完善定期走访慰问台账。认真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确保其平时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安全不出问题。(责任处室:社会救助科)
3.医疗救助
(1)切实资助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农牧村低保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农牧村低保对象、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责任科室:社会救助科)
(2)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保险再报销后,对农牧村低保对象住院个人负担合规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其中特别将深度贫困地区农牧村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标准在全省统一指导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5个百分点;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个人负担合规费用,年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通过医疗救助全部兜底解决。(责任科室:社会救助科)
(3)适当扩大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在省上确定的50种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的基础上,指导各县市结合易发多发特点的地方病种,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适当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范围。(责任科室:社会救助科)
4.临时救助
(1)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对于一般性基本生活困难,充分考虑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家庭人口和困难延续时间,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延续时间(以月为单位)”来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对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其家庭自我承担能力情况,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临时救助金。(责任科室:社会救助科)
(2)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依托乡镇(街道)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全部设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进一步健全完善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急难救助“首问负责制”和“转介转办”工作机制,加强与教育、人社、住建、卫计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解决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责任科室:社会救助科)
(3)建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照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每人1元的标准,县级财政、民政部门每年年初向乡镇人民政府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增强开展临时救助的可及性和时效性,切实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责任科室:社会救助科)
5.灾害救助
(1)解决冬春受灾人员救助困难。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资金支持,加大冬春救助资金保障力度,帮助各县市解决好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生活困难。(责任科室:救灾科)
(2)支持做好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对深度贫困县可酌情降低州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根据救灾资金筹措实际,加大灾害救助资金倾斜支持力度,帮助贫困地区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责任科室:救灾科)
6.孤残保障及留守老人关爱工作
(1)切实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将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足额拨付孤儿基本生活补助经费,确保其基本生活。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神华爱心行动”等医疗救助康复项目,所需经费分别由部省州三级福彩公益经和神华公益组织及医保支付。(责任科室:社会事务科)
(2)抓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料护理。对16周岁以上有长期照料护理需求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托养等多种方式为其提供集中或社会化照料护理服务。(责任科室:社会事务科、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3)认真落实“两项补贴”制度。按照精准要求,实施动态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做到应补尽补、不漏一人。根据州财政保障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长期照护需求,适时调整“两项补贴”标准。(责任科室: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4)做好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根据民政厅等8部门要求,牵头制定我州加强农牧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将农牧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纳入农牧村养老服务系统统筹安排,对符合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范围的农牧村留守老年人,按规定发放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符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条件的农村留守老人,有入住需求的优先安排入住农牧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责任科室:局社会事务科、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社会救助科)
7.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
(1)积极搭建平台。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募集资金、行业领域、技能培训、社会调研、政策宣传和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和作用,通过扶贫项目、结对帮扶、捐赠款物、消费扶贫和资助贫困地区公益慈善组织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责任科室:民间组织管理科)
(2)做好支持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发布一批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名录,支持社会组织承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项目。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项目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列支一定比例的州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社区、养老、救助、助残“四个服务”,在参与脱贫攻坚、服务困难群众方面发挥作用。(责任科室:民间组织管理科)
(3)鼓励和引导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参与脱贫攻坚。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指导意见》,组织实施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三区”计划、社工机构“牵手计划”。(责任科室:民间组织管理科)
(4)加强执法监督。在社会组织登记、年检年报、等级评估、慈善组织认定等方面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行为。(责任科室: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三、相关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已成立的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兜底保障专责工作组的作用,指导督促各县市党委党政府切实抓好兜底保障各项政策的落实。各县市政府是兜底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民政、扶贫、财政、住建、教育、卫计、残联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2.加强资金保障。积极争取省民政厅加大对我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社会福利和救灾项目等方面的倾斜支持力度。与州财政加强衔接沟通,及时足额安排州本级配套资金。指导各县市民政部门加强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落实见效。
3.加强能力建设。探索建立村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指导各县市每个村(居)委会设置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协助做好兜底保障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乡镇(街道)按每500名救助对象至少配备1名经办服务人员的标准,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4.加强督导检查。对全州兜底保障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督查,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教训,协调解决工作中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及时将兜底保障进展情况、困难建议和经验做法上报省民政厅。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