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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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swjl/2022-00016
 信息名称  关于聘任舟曲县河长制工作社会监督员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18-02-01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舟曲县水务局
 公开程序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省州属驻舟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河长制工作,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体系,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经研究决定,公开聘请河长制社会监督员21名,参与全县河长制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聘请对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行为、社会公众形象好的,在我县生活或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人员充分考虑相应结构,由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为主,法律工作者、媒体工作者、离退休人员、社会热心人士等共同组成。

二、聘请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有较强的正义感和责任心;能自觉做到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二)具有一定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常识,了解基本的水务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关注水务事业,热心水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敢于同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作斗争。

(三)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且有一定时间和精力参加监督活动,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本人自愿,乐于奉献,不计报酬。

三、聘请程序

(一)申请报名。申请方式可采取个人自愿与乡镇推荐形式,报名需填写舟曲县河长制社会监督员申请表,经单位签注推荐意见,并提供一寸免冠彩照(电子版),于2018年2月26日前交县河长办,报名联系电话(传真):5211355,县河长制工作QQ联系群:526116462 。

(二)考察审核。县河长办将组织工作人员对各乡镇推荐人员进行审查,确定名单并进行公示。

(三)颁发证书。对公示无异议后,统一颁发聘用证书和工作证。

四、工作职责

(一)检举水环境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每月定期对监督范围内河道(段)的治理和管理效果进行监督评价,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排污、倾倒垃圾、围垦、破坏管理设施等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三)对全县河长办工作人员作风纪律和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四)协助和参与宣传河长制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环保知识,收集、了解人民群众对河长制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五)按时填报河道水生态环境社会监督评价表,并于每月定期通过微信、QQ、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县河长办。

五、社会监督员管理

(一)聘请后,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并由河长办明确专人负责日常联络和工作联系。

(二)社会监督员所行使的职责为公民自愿的社会义务工作,不属于劳动合同范畴。

(三)社会监督员聘期为2年,到期后视工作情况可续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履行职责时,经研究同意后,可提前解聘。

(四)社会监督员对水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由县河长办负责指导和培训。

(五)聘期内,未履行社会监督员工作职责的,县河长办可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对社会监督员提前解聘。

六、相关要求

(一)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严禁私自透露评议活动的有关内容。

(二)清正廉洁,不以社会监督员的身份谋取私利,自觉维护社会监督员的良好形象。

(三)履行监督职责时应主动出示社会监督员证,此证件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舟曲县河长制办公室

                    201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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