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 舟交罚( 2022) 01 号
曹*得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活动
当事人 |
公民 |
姓名 |
曹*得 |
性别 |
男 |
身份证号 |
623***1970******** |
住址 |
舟曲县坪定乡****村**号 |
职业 |
驾驶员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
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地址 |
|
|
|
|
138****48**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2年2月14日,我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舟九公路执行任务时,当场查获曹*得驾驶甘P76***号长安小型客车违法出租客运活动,经对当事人曹*得和乘客分别调查询问笔录,现违法事实已调查清楚,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
以上事实违反了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 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舟曲县交通运输局开具甘肃省财政非税收入账户,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舟曲县人民政府或者甘南州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舟曲)临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舟曲县交通运输局(印章)
2022年3月12日
文书送达回证
案由: 曹*得涉嫌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活动案
送达单位 |
舟曲县交通运输局 |
受送达人 |
曹*得 |
代收人 |
|
送达文书名称、文号 |
收件人签名 (盖章) |
送达 地点 |
送达 日期 |
送达 方式 |
送达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舟交罚(2022)01号 |
|
|
|
直接 |
李*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舟曲县交通运输局 年 月 日 |
备注: |
注:1.如受送达人不在场的,可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中写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2.受送达人已经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为单位的,交单位收发室签收。
3.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员在场,说明情况,并在备注栏中写明拒收事实和日期。送达人在备注中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