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环罚字【2020】第401号
名称:王**(自然人)
社会诚信统一代码:623023******121X
法人代表: 王** 电话:139094*****
企业所在地:舟曲县立节镇花年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2年3月16日对你沙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沙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立节镇花年村阴阴沟建成砂石料加工厂,未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开展洗沙作业,形成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沙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 年 3月16日以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舟罚告【2022】第401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辨(听证)权。截止 2022年3月28日,你沙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经甘肃省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行政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交款方式: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系统生成缴款信息后下发至企业联系人手机(王**:1390941****),依照信息提示缴纳至指定账户。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临潭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付环境违法行为人(单位),一份留执法单位备案。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