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我省制定了《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1.这项政策在适用对象上有哪些规定?
答:我省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的被征地农民,适用于本政策。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也适用于这项政策吗?
答:不适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标准是什么?
答: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按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征地亩数提取预留,多次征地多次提取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每次征地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标准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乘以征收土地比例。征收土地比例为本次征地亩数除以现有承包土地亩数。
4.被征地农民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吗?
答: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外出务工等非征地原因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将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本人。
5.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参保缴费,每年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划拨12%,个人缴纳8%,缴费补贴资金划完后,由个人负责缴纳全部费用。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人员,将剩余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本人;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的人员,继续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划拨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6.被征地农民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需要经过哪些部门审核?
答: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讨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县市区农牧部门和国土部门审核,人社部门确认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时间以用地批复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