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舟曲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舟曲县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舟曲县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舟曲县城市管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舟曲县村镇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9日
舟曲县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做好全县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确保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甘南州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等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房屋建筑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已建房屋建筑工程因工程质量发生安全事故(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协同应对,快速反应。充分利用现有部门应急救援力量,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资源共享、有效联动原则,建立健全应对和处置突发安全事故的联动机制,与同级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快速、高效地处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警工作,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1.5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程度或直接经济损失,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四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6 事故风险描述
(一)火灾危险;
(二)高空坠落危险;
(三)施工机具造成的伤害;
(四)触电危险;
(五)有害气体中毒危险;
(六)爆炸危险等。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舟曲县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1领导小组组成及机构设置
组 长: 分管住建工作副县长
副组长: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员: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施工单位
2.1.2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指导各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传达县委、县政府以及州住建局的指示,完成县委县政府以及州住建局交办的事项;
(2)拟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施工单位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完善;
(3)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州住建局以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4)指导、协调和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
(5)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工作。
2.1.3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主任: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单位相关人员
2.1.4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在应急处置期间,负责联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和县建设工程专家;
(2)受理事故接报,核实事故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救援实施等情况,及时向局领导小组报告;
(3)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指导工作;
(4)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新闻报道的导向和把关,编发事故简报;
(5)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施工等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委县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成立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施工等单位领导小组),制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各工程项目部班组即为当然的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开展企业和项目应急知识宣传并定期组织演练。单位发生事故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应急工作准备
县住建局掌握本辖区建设工程领域应急工作力量和应急储备物资,时刻做好应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各施工等单位应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3.2 安全生产形势分析
县住建局定期召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对辖区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动态、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事故原因进行多方位分析,共同探讨研究对策,发布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各施工等单位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情况适时召开安全例会,判断建设工程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源,开展风险分析,提出有效的预防和防范措施。
3.3 隐患排查治理
县住建局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各施工等单位应经常、全面、系统地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组织整改,对实行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加强监控,确保整改到位。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安全生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国务院或省政府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者50~100人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9人生命安全,或者30~5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州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2 分级响应
4.2.1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政府或省住建厅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住建部进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单位及我局立即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住建局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州住建局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2.2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州委州政府或州住建局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当省政府或省住建厅组织Ⅱ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单位及住建局立即启动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住建局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州住建局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2.3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住建局立即参与县委县政府组织或实施的选项应急响应行动,对发生超出我局应急处置能力的,及时向州住建局报告。当州委州政府或州住建局组织Ⅲ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单位及住建局立即启动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住建局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州住建局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2.4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委县政府或建设行政部门决定并组织实施。当超出县委县政府、建设行政部门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州安办或州住建局启动州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并及时向州安办、州住建局报告救援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3响应程序
预案的启动程序: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该级以下总预案务必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内先行;下一级案启动,务必根据事故抢险处境实时报告上一级应负责人,以便上一级应急指挥中心实时抉择是否启动对应级别预案。各责任主体单位获得预警信息后,务必指示相关部门提前做好预防和应急工作。
4.4 事故报告
事故信息的报送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瞒报、谎报和缓报。
4.4.1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4.4.2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1)县建设主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后或接报后,迅速核实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州住建局,并通知县应急管理局、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县住建局接报后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及州住建局专报,并及时将领导做出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事故单位和有关部门,跟踪反馈落实事故有关情况。
4.4.3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4 先期处置
(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健等专业抢险力量和相关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件,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态势等有关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和住建局所属领导小组报告。
(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5 指挥协调
(1)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性,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报州领导小组,启动州级预案。较大事故由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并启动本预案,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州领导小组。
(2)第一时间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通报事故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3)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与事故发生单位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州领导小组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建设工程抢险、抢修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4.6 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及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4.7 应急结束
当伤亡人员得到有效处置,事故隐患彻底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后,按照“谁指挥,谁负责”的原则,决定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结束后,县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要协助县委县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应急救援征用物资补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施工和使用。
5.2 事故调查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5.2.1职责
(1)核实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参与项目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履行职责的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认定事故的性质,明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事故中的责任;
(4)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2.2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5.3 事故处理
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建设主管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强化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建设工程事故处置部门和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对已建房屋建筑,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收集证据。
(2)专家咨询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此外还应建立并加强与其他专业应急队伍的联络机制,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队伍保障。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应保证能够随时联系,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以及安全事故信息网络系统,保证应急期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施指挥。
6.3 应急物资保障
县住建局建立完善辖区建设工程应急储备物资、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库。各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及器材,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动。
6.4 运输保障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支援无法满足应急响应需要时,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请求县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6.5 医疗保障
各施工单位应为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提供基本保障。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应迅速联系医疗卫生机构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必要时,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联系医疗卫生部门组织有关救治力量支援。
6.6 宣传、培训和演练
6.6.1宣传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等单位要对建筑业从业人员广泛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6.6.2培训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列入行政干部培训内容,增强行政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和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能力。各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人员开展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事故预防、控制、抢险知识和技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个人防护常识等。
6.6.3演练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处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辖区内施工企业的应急演习进行指导和检查。各施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7 监督检查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住建局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及其职能发生变化,或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时,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舟曲县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县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快速反应能力,科学、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3 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视事故情况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以人为本、救人第一”的方针,服从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依靠科技、加强协作、快速有效处置、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按照事故类别、严重程度和事故地点,分级分类分别启动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1.4 应急救援范围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由自然灾害引发的施工现场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预案》。
1.5 应急救援责任制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快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6 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均应建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对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和应急预案以及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1.7 事故风险描述
1.7.1火灾危险;
1.7.2高空坠落危险;
1.7.3施工机具造成的伤害;
1.7.4触电危险;
1.7.5有害气体中毒危险;
1.7.6爆炸危险等。
第二章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分工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1县住建局的应急组织和职责
2.1.2 施工单位的应急组织和职责
(1)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住建局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本单位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县住建局报告事故情况。
(2)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县住建局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工程特点制定本工程项目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县住建局报告事故情况。
(3)一旦发生事故,施工单位要充分做好事故自救工作,及时疏散现场人员,防止事态扩大,积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为下一步救援工作准确提供基本情况和可靠的技术资料,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第三章 预警与应急准备
3.1 预警机制
县住建局根据不同阶段和其他地区相关事故信息,及时在全县建设系统发布事故预警信息,接到预警信息后,施工单位根据预警提示及时采取应急预防措施。
3.2 应急准备
3.2.1 县住建局定期研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市政工程生产安全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3.2.2 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本单位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和应急救援组织定期演练情况,以及救援器材、设备的维护情况。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承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
3.2.3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多部门配合的,县住建局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四章 应急救援预案响应
4.1事故分类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Ⅰ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使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Ⅱ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使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5000万元的事故。
Ⅲ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使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的事故。
Ⅳ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使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重伤3人及以上20人以下,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500万元的事故。
4.2 应急响应
4.2.1有关单位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2.2发生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的,县住建局在县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立即启动县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向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救援组下达指令,应急救援组接到指令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施救。县住建局和施工单位按照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积极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专业抢险、警戒保卫、通讯联络、医疗救护、维护交通秩序、供水、供电等后勤保障及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会同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州住建局。
发生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按照职责分工,县住建局相关股室、单位要立即向主管局长报告,由主管局长报告局长,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州住建局。主管局长带队,事故相关股室组成督察组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实地督察,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协助县政府研究处置对策,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及时组织专家协助事故调查,并向州政府和省住建厅上报事故救援情况。
4.2.3 施工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专业抢险队伍力量到达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搜集证据。
4.2.4 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县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人及处理意见公布及时。
4.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4.3.1发生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县住建局和其他有关部门。
4.3.2 发生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县住建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并提交书面报告;县住建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2小时内)上报州住建局。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发生事故时,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
4.3.3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部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3)险情的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分析;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项;
(6)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3.4 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人员为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
4.4 应急结束
4.4.1 县住建局根据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和结束情况,及时向县政府和州住建局报告。
4.4.2 事故现场危险因素完全控制并处在永久稳定安全状态,事故受害人被完全救出,送到医院抢救,符合此条件的情况下,由启动场外预案人,宣布场外应急救援状况解除。场内应急救援状态的解除由其发布人视情况宣布终止令。有需抢救的伤员,仍由医疗救援组继续负责,直至脱离危险。
4.4.3 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教训以及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4.4.4 事故场外应急救援状况解除后,事故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当及时恢复生产、恢复正常秩序。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在恢复活动中,要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做好清洁、防疫、消毒和灾后重建、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工作。
4.5 后期处置
4.5.1 善后处置
及时归还因救援而临时借用的工具、设备和其它物品。对造成损坏或因其它原因导致无法归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做好伤(亡)者家属的安抚工作,保护社会稳定。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伤(亡)者的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工作。
应急办公室负责接收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4.5.2 调查和总结
县住建局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伤亡事故展开调查。县住建局应急救援机构及时对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查找不足,进一步完善本级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章 保障措施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县住建局,配备通信设备,满足指挥决策、应急协调和对外联络的需要,主要包括:
5.1.1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县城市管网生产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响应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县应急领导小组同各应急响应部门、有关单位和应急专家工作组通信联络的需要。为城市管网生产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指挥和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5.1.2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上级建设系统网络保障预案,保障通信网络系统的正常工作;随时接收县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县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
5.1.3应急响应期间,电力部门应保障城县中心调度室、各事故发生地的电力供应,确保管网运行调度正常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
5.2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必须建设好3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5.2.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
5.2.2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
5.3.3应急管理力量;
5.3 物资装备保障
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备制度,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5.4 其他保障
除上述之外还应有应急资金准备,应急医疗保障等。
舟曲县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发生在城镇燃气行业的安全事故,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险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燃气安全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1.2.2统筹安排,协调配合。明确各级、各部门、各燃气企业的职责。以管道燃气企业、液化石油气企业及燃气汽车加气站企业为主体,统筹安排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有效地处置燃气安全事故和紧急情况。
1.2.3预防为主,长效管理。以保障城镇燃气安全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履责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确保城镇燃气设施和燃气经营的安全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舟曲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舟曲县辖区内从事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的安全事故。
具体包括:
(1)管道燃气在加工、处理、输送过程中因工艺装置及设施发生故障或遭遇非正常情况,导致城镇气源紧张或供气设施中气质指标严重超标、甚至引发燃气泄露爆燃事故和大面积停气事故。
(2)管道燃气设施因燃气管道腐蚀、城市道路改造、城市道路基础变形等因素导致燃气管道穿孔、断裂、损坏等引发燃气泄露爆燃事故,继而造成大面积停气事故。
(3)液化石油气因储配站工艺装置、设施发生故障引发液化石油气泄露,从而引发液化石油气爆燃事故。
(4)汽车加气站因加气中密封圈爆圈、拉断阀被加气汽车拉断、加气机发生充气管冲掉、爆管、加气插枪头或加气完成时发现加气机电磁阀关不严等造成大量气体外泄事故。
(5)燃气设施因雷击、地震、洪水、滑坡、泥石流、冰雪凝冻等自然灾害导致主要供气设施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突发灾害,造成燃气输送受阻,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或造成液化石油气储罐站、灌装站淹没,储罐垮塌、机电设备毁损等事故,导致城镇气源终止,或造成燃气泄露爆燃事故。
(6)燃气供气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等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1.4事故与响应分级
1.4.1事故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发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Ⅱ级):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Ⅲ级):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Ⅳ级):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本应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1.4.2响应分级
Ⅰ级、Ⅱ级、Ⅲ级事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州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在国家、省、州预案正式启动前,由州政府和县政府先行处置,防治事态扩大,同时逐级上报逐级响应。
Ⅳ级事故由州、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发地的各乡镇政府应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救援。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任务
2.1应急组织体系
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应包括: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应急办公室)、处置机构(应急小组)组成。
2.2应急工作领导机构组成及职责
2.2.1设舟曲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工作组
成立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领导工作组组长,县政府办、县委网信办、县住建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县水务局、县科技局、县消防应急大队、县交警大队、县气象局、电力公司、燃气企业等相关部门或企业主要责任人为成员的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工作组。县燃气应急领导工作组主要职责包括:
(1)研究决定全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本预案。
(2)指挥和协调全县燃气事故的处置。
(3)拟定全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总结部署全县年度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对相关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做出决策,下达指令,视情况向上级相关部门或单位报告。
(5)视情况派出指导组对事故发生地区的应急救援工作直接指导或支援。
(6)组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7)负责燃气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8)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处置行动,适时宣布应急结束。
(9)负责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
(10)指导燃气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2.2.2县燃气应急领导工作组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县燃气应急领导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县住建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
县燃气应急领导工作组办公室职责:负责与县应急机构及有关燃气事故应急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负责与县政府、州住建局、省住建厅等上级部门联络;负责安排领导工作组办公地点并通知领导工作组成员参加领导工作组会议;根据领导工作组的指示,及时传达和执行县政府等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救援车辆的调配和通讯联络工作,组织对事故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负责收集情况,了解事故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态的发展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审查燃气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编发事故应急情况简报;负责应急响应期间专家工作小组的联络指导相关单位利用城建档案,为事故发生地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组织全县范围燃气应急知识宣传;按照县燃气应急领导工作组的指示,负责燃气事故损失的汇总上报工作。
2.2.3县燃气应急领导工作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县政府办:负责事故应急工作的统筹协调、调度和指挥联络工作。
(2)县委网信办:负责把握险情、抢救应急工作的宣传导向;负责组织、指导县内各新闻单位做好有关宣传工作。
(3)县住建局:及时了解燃气安全事故情况,判定事故等级,及时上报县政府启动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根据县燃气应急领导工作组的指示,组织燃气专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协调事故后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抢修、抢险、排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县燃气应急领导工作组的指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 负责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发生燃气突发事故的建筑物安全进行评估。
(4)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燃气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协助县燃气应急领导工作组统筹、协调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燃气价格监测,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燃气价格相对稳定供应。
(6)县执法局:负责调用物资储备、机械设备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车辆运送抢险应急物资,组织提供转移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危化品运输安全监管。
(8)县财政局:负责燃气事故应急资金筹措、安排和拨付工作。
(9)县公安局:负责燃气突发事故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事故的违法活动,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
(10)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接收捐赠;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做好灾民的临时生活安排。
(11)县科技局:负责协调保障应急通信器材的使用,保证事故区通信畅通。
(12)县商务局:负责做好急需物资的供应工作。
(13)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负责做好事故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公布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
(14)县市场监管局:参与应急抢险;对燃气事故涉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气瓶等特种设备,负责技术和质量判定。
(15)县卫健局:组织成立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治工作;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和资源及时救治、转移伤员;及时向县燃气应急领导工作组报告医疗救助情况。
(16)县水务局:负责燃气安全事故涉及的水利防洪工程协调、调度和水情、汛情的预警。
(17)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官兵开展事故灭火、抢险等应急救援工作。
(18)县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维护,确保交通安全和抢险物资运输畅通。
(19)县气象局:负责对天气气候、雨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适时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的预警。
(20)舟曲电力分公司:负责事故区域供电设施的抢修,保证事故区域正常供电和应急发电保障。
(21)燃气企业:负责本公司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做好燃气事故安全预防工作;制定燃气应急抢险抢修措施和方法,及时报告燃气安全事件情况;按要求做好燃气供应和先期处置、应急处置、善后处理、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的建立及职责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时,县燃气应急领导工作组成员必须迅速到达事故现场,领导工作组成员不在本县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所在部门领导按职务排序递补。根据燃气事故的影响级别及实际情况,为便于统一、协调指挥及抢险救援,立即成立燃气事故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原则上分别由县住建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担任。下设救援专业组:
(1)事故抢险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危险源控制、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抢救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由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及抢险人员、县消防应急大队组成。
(2)伤员救治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由舟曲县120紧急救援中心或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事发单位及主管部门、属地乡镇等组成。
(3)警戒疏散组:负责布置现场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并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工作。由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辖区派出所、企业保卫人员和属地乡镇等组成。
(4)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由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联系各方面的专家组成。
(5)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抢险有关资料、新闻、后勤、物资、善后等协调和联络工作。由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属地乡镇及事发单位组成。
(6)事故调查组:燃气安全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的调查和处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的调查和处理,由县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火灾调查和认定,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具体负责。
(7)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进行及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由生态环保部门组织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
2.4燃气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抢险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科学的、切合实际的抢险应急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仪器机具,交通通信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对燃气用户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日常预防和预报预警机构
县住建局负责燃气运行的预警工作。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确影响的范围、信息渠道、时限要求、审批程序、监督管理、责任制等工作。
3.2预警机制
3.2.1预警范围
1.根据季节变换,气候变化、自然因素、内外条件、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应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
2.安全事故多发期或同类安全事故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的,应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
3.对特别重大的安全隐患,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
3.2.3预警内容
预警内容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尽早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
3.2.4预警等级
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用黄色(较重)、红色(特别严重)来表示。
3.2.5预警发布
各相关职能部门可依据不同情况、事件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要求发布单位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发布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2.6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有关单位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预案。同时,各单位应根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包括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救援预案,履行各自所担负的职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跟踪监督。对接到预警信息不贯彻落实,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与起动应急处置和救援预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省、州、县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3.3预警预防行动
3.3.1县住建局预警预防
县住建局应当定期研究燃气安全抢险应急工作,指导本县区域内燃气企业抢险应急组织及抢险应急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3.3.2各燃气企业预警预防
全县各燃气企业,应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3.3县消防应急分队预警预防
县消防应急大队是燃气安全事故抢险的主力军,燃气行业抢险应急要充分发挥消防专业队伍和燃气企业抢险队伍的优势和特长,密切联系,加强合作,及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事故报告
4.1.1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燃气安全事故,要直报县燃气应急领导工作组办公室,同时报告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应急大队等部门。
4.1.2报告程序
(1)燃气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供气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电话报告。
(2)燃气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在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应迅速摸清情况,立即向县燃气应急领导工作组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告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应急大队等部门。
(3)燃气一般事故(Ⅳ级)一经确认,县燃气应急领导工作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现场应急抢险救援。
(4)燃气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和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须经县委、县政府核准情况后,按规定程序如实向甘南州政府及有关部门、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由上一级应急领导工作组和上级有关部门,决定启动上一级预案。
(5)发生等级以上燃气事故的单位及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燃气应急领导工作组。
燃气事故快报根据具体情况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a、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b、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加工、处理、输配规模、存储设备座数及储量、气源地、处数;
c、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d、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e、事故的简要经过;
f、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g、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h、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i、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j、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2分级响应
4.2.1响应分级
按燃气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应急响应分别为Ⅰ、Ⅱ、Ⅲ、Ⅳ四级。
Ⅰ级响应,由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适用范围为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发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响应,由甘肃省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工作组负责,适用范围为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响应,由甘南州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工作组负责,适用范围为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响应,由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工作组负责,适用范围为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2响应原则
(1)先期处置原则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供气单位和管理部门立即进行先期处置,组织相关人员实施抢险和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拨打110、119、120求助。同时,立即向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
(2)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属地乡镇、县住建局和县应急管理局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3)分级响应原则
县燃气应急领导工作组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级别,决定是否启动预案,是否同时上报州应急领导工作机构,由州应急领导工作机构根据事故级别,决定是否启动州级预案。
4.2.3响应准备
(1)应急救援队伍响应准备工作
各应急小组成员在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开始进行人员集结;遇夜间事故,所有应急小组成员在单位内备值,做到随叫随到,随时准备执行应急响应程序。
(2)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准备
预警信息发布后,后勤保障组针对各级预警级别对救援物资、装备进行调配,一般防护用具,如口罩、手套等,可由应急人员所在部门自行提供。需要专用防护用具或防护用具数量不够时,从仓库中调拨,涉及人员应本着“安全大于一切”的原则,从快从简办理手续,及时将防护用具分发到救援人员的手中,以免耽误救援工作的开展。需要调动其它单位资源时,及时与外单位进行沟通,随时准备支援事故救援。
(3)后勤保障的准备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后,视事故性质确保事故现场的供水、供电等供应。为应急人员准备足够的饮水、食物。需要夜间值守的,还需准备相应的休息用房。
(4)通预警信息发布后,在满足一般语音通信的需求的同时,还要针对可能的通信保障的准备工作图像、视频通信的特殊需求,准备相应的通信器材。
4.3应急处置
4.3.1先期处置
燃气发生安全事故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按先期处置原则进行处置。
出现事故时,在未确定级别之前,由事故发生地的乡、镇、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应采取如下措施:
(1)迅速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2)划定危险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组织救援队伍抢救受伤群众;
(4)组织人员对险情进行监测,防止灾情加重继续造成人员伤亡;
(5)做好转移避险群众的临时安置;
(6)紧急调配行政区域内的救灾物资,安抚转移群众;
(7)核实险情或灾情,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各级单位及部门不得谎报、瞒报、漏报和缓报。
4.3.2预案启动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县燃气应急领导工作组接报后,经研判,属一般事故以上级别的,启动本预案。
4.3.3现场应急处置
(1)处置原则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维护现场秩序和搜集相关数据;
4.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及时报告事态发展趋势及状况。
5.因采取抢险措施,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妥善记录事故现场原貌,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应急处置
1.警戒疏散:疏散警戒组到达现场后,迅速地、正确的引导外来人员和非应急救援人员有序地向警戒区撤离;做好人员的清点工作,记录所有到达安全区的人员,并根据外来人员登记表、员工出勤表等确定事发现场人员名单,判断是否有被困人员。
2.人员搜救:疏散警戒组在清点人数后,判断有被困人员,应立即报告应急总指挥,应急总指挥要尽快通过移动电话等手段确定人员被困位置,制定安全行进(搜救)路线,迅速组织开展救援工作,积极抢救被困遇险人员。若事故超出本单位救援能力应立即请求上级应急救援部门的支援。
3.医疗救治:若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后勤保障组要做好卫生应急救援,有效处置,及时送往医院救治。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还要及时跟进伤员治疗情况,保证受伤人员得到有效救治。
4.现场监测:若有危险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后勤保障组应协助化验室人员对周边水环境进行监测,对事故现场进行摄像或拍照。化验室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现有的仪器、设备,并根据事故区域的情况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作出定性、定量分析,从而确定污染物的浓度、污染的范围及其可能带来的危害。现场监测过程中,若本单位监测人员或设备不能完全满足监测需要,要立即向应急总指挥报告,由应急总指挥向上级环境部门请求支援。
5.技术支持:应急专家到达事故现场后,及时分析事故的特征、影响程度、发展趋势,进行救援风险评估,从技术的角度向现场应急总指挥或应急救援小组提出事故处置要点及防护措施等建议。
6.工程抢险:事故发生后,抢险救援组根据需要配戴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抢险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规定;抢险救援组到达现场后,根据现场事故情况,按现场处置方案和有关规定施救,在保证抢险人员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本单位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器材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力争将事故消灭在发生的初期。如果事态发展较快,无法控制时,立即将情况汇报给应急总指挥;当事态无法控制时,应急总指挥下达全部或部分应急人员撤离的指令,向上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急管理部门汇报和友邻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7.环境保护:事故现场发生化学品泄漏事故后,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的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如果现场备有有效的堵漏工具或设备,操作人员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堵漏,及时对现场泄漏物进行收容,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8.应急救援:当事故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应急总指挥下达全部或部分人员撤离的指令,向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等部门和友邻单位通报事故情况,请求救援;在外部救援力量到达前应保持与各部门和友邻单位的应急联动,应急总指挥应将最新的事故信息、事故研判情况和先期处置的情况报送给各类应急救援力量,保证其能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外部各类应急救援力量有加强信息共享、灾情联合研判、应急相应协调配合等应急联动要求时,本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应积极配合,做好外部救援力量决策和技术支持等辅助工作。
4.4应急通讯
应急响应期间,县燃气应急领导工作组应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值班人员随时接收县政府的指示和事故现场的事故信息;县燃气应急领导工作组组长、副组长、现场指挥人员及县燃气应急领导工作组成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4.5指挥协调
4.5.1预案启动协调
本预案启动后,县燃气应急领导工作组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有关成员赶赴现场参加应急指挥抢险,并将情况上报县政府。
4.5.2成员单位预案启动与应急准备
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4.6应急支援
当燃气事故现场应急力量不足、需要支援时,由县燃气应急领导工作组根据现场指挥部的支援请求,协调各成员单位实施应急支援。
4.7新闻发布
燃气事故应急抢险工作的信息公开发布由县政府新闻主管部门实施,并实行集中、统一、规范的信息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8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县级预案响应和结束,由县燃气应急领导工作组决定。
4.8.1响应终止条件
(1)人员救援工作已经完成。
(2)事故现场已经得到控制,次生、衍生的事故隐患得以消除,主要设施及其辅助系统已处于稳定状态。
(3)有害物质的释放已经停止或已经下降到可以接受的程度,环境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事故现场无其他对设施和现场及场外人员安全构成威胁的危险因素。
(5)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经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确认达到条件后宣布应急终止。
4.8.2响应结束程序
(1)将事故情况按规定如实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
(2)保护事故现场;
(3)向事故调查组移交事故发生及应急处理过程的一切记录,配合事故调查组取得相关证据;
(4)在上级有关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领导下,全面剖析事故原因,总结救援工作,对全员重新进行教育,形成永久档案,交有关单位和部门存档。
5.后期处置
5.1调查报告
5.1.1事故调查依据
燃气事故调查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5.1.2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5.2总结评价
5.2.1处理情况报告
事故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及时向县燃气应急领导工作组做出书面报告。
5.2.2评价和总结
县燃气应急领导工作组办公室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县燃气应急领导工作组应召开专门会议,总结和评价事故原因、责任及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对应急处置工作及应急预案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总结。
6.应急保障
6.1指挥保障
县燃气应急领导工作组应指定专门场所并建设相应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接收、制作和传递燃气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接收、传递省级、州级应急系统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及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6.2通信保障
6.2.1通信设备和制度保障
逐步建立完善以燃气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县燃气应急领导工作组同县政府领导、县政府办、相关管理部门、燃气管理机构、各供气单位和应急支援单位通信联络的需要。
6.2.2通信能力保障
应急响应通信能力不足时,县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采取紧急措施给予支持。
6.3物资保障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县燃气应急领导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应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应急支援力量与物资器材,以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提供支援。
6.4宣传、培训与演习
6.4.1应急培训与演习
县燃气应急领导工作组对所有参与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骨干人员进行培训,并定期组织本预案的应急演练。供气企业的应急专业技术培训由县燃气应急领导工作组办公室给予指导。
6.4.2宣传教育
县燃气应急领导工作组办公室要加强燃气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公众信息交流的对象应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界。主要内容是安全供气、安全使用及安全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气企业负责进行。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1.1燃气供应系统:由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调压站、调压箱、瓶装供应站、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组成。
7.1.2城镇燃气: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和工业(商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主要包括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
7.1.3燃气企业:包括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自供企业。
7.1.4抢修: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7.1.5运行: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7.1.6应急: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燃气应急领导工作组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应当根据对事故原因和处置情况的总结评价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报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7.3奖励与责任
舟曲县燃气应急领导工作组对在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4预案修编
本预案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修编。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舟曲县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县处置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规范和指导我县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长效机制,保证准备工作充分,应急反应灵敏、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防止因行动组织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的无序和混乱而造成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的恶化,有效地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确保管网运行正常,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10)中Ⅲ类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B排放标准、《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1.3总体原则
1.3.1统一领导,精心组织。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的应急处置机制,各有关部门落实相应职责,有效地处置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
1.3.2各司其职、全力抢险。统筹安排各有关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保证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1.3.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以保障城市供排水管网运行正常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运行管理单位规范运行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1.3.4以人为本,加强预防。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公众造成的伤害,坚持预防和应急相结合,常态和非常态相结合,防患于未然,充分做好应对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建立和完善监测、预测和预警体系,做好应对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组织、预案、物资等准备工作。坚持管网抢修按照“先生活用水后生产用水,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舟曲县城市管网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主要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领导体系的要求,成立舟曲县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按本应急预案的规定和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及时应对,妥善处置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
2.1县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2.1.1县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住建局局长
成员:县住建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局局、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电力公司、市政服务中心等部门有关负责人。
2.1.2县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作为县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在县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中实施有效的支援,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若出现伤亡,立即组织抢救和护理,做好现场的保护,控制局面,维护社会的稳定,在上级领导下妥善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县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决定启动本预案,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范围内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贯彻执行县政府有关工作指示;
(2)拟定、执行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3)组织制定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计划,做好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4)提出实施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统一指挥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5)组织支援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6)及时通报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7)确定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状态等级,统一指挥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8)及时向上级指定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提出进入应急状态和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
(9)组织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保障行动方案的演练,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10)协助和配合做好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2.1.3县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和保障工作。
(1)县住建局: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和实施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防控技术方案,负责全县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负责调度管网抢险队伍展开施救工作;协助事故现场事故调查工作。
(2)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影响全县城市管网的抢险、抢修。
(3)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组织指挥案件侦破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负责事故中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周围受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4)县水务局:负责事故发生时城市供水应急水源水供给保障的协调工作;负责应急饮用水源地的水文情况监测。
(5)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集中式供水单位出厂水质和管网末梢水质监测;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的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卫生防护工作。确保应急处置所需救治人员、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以及救护车辆的调配。
(6)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负责事故发生地供水水源水质及周边环境影响的监测;对事故产生的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7)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管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8)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或参与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理。
(9)县电力公司:负责事发区域损坏的电力设施抢修和应急供电工作。
(10)市政服务中心:全力以赴做好县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具体工作,配合做好事故中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应急车辆为指定地区送水、供水及其它交办工作。
2.2县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2.1县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县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
主任:县住建局局长
副主任:县住建局分管副局长
市政服务中心主任
成员:市政服务中心各副主任、新老城区管网负责人、县住建局办公室负责人、市政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人。
2.2.2县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应急状态下的职责
(1)指导、组织开展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县应急领导小组领导、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的联络,负责收集情况,及时传达县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
(3)督促、检查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4)做好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5)经指挥部授权,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拟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2.2.3常态下的职责
(1)与县有关部门建立联系机制,收集、分析、研究有关县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方面信息,提出预警或启动预案建议;
(2)组织修订和完善预案,指导、协调各有关单位制定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
(3)调查总结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完善突发事故的应急机制;
(4)负责对县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专业队伍和有关专家信息库,开展应急演练及对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
(5)组织全县处置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的培训和演练。
2.3县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
2.3.1县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组成由城市管网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和卫生防疫、环境监测、电力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3.2县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职责。
参加县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咨询或提出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县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派,对事发地实施技术支持。
2.4应急救援力量
县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由建设、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消防电力等部门,以及供排水单位组成。
3 事故分级
3.1城市管网事故分级
城市管网生产安全突发事故按照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1.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因管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连续48小时以上停止供水;
(2)城区DN300(含DN300)以上管网发生爆管;
(3)城区供水主管网遭到破坏;
(4)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及区域供水;
(5)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管网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并由供水造成传染疾病爆发;
(6)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网等发生垮塌、断裂或长期干旱致使水源枯竭;
(7)地震、洪灾、旱灾、滑坡、泥石流、大风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管网毁损;
(8)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管网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污染造成原水放射性指标或毒理学指标浓度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10倍以上;
(9)县气象部门发大风或暴雨红色预警,大风将影响我县(预计影响最大风力≥12级)24小时降雨量>150毫米或3天累计降雨量≥300毫米,并预报未来一至二天仍有大暴雨或特大暴雨,3小时降雨量>100毫米并可能持续降雨。
(10)气象预报:最低气温在-8℃以下。
3.2.2重大事故(Ⅱ级)
(1)因管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7千户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
(2)城区DN200(含DN200)以上管网发生爆管;
(3)城市规划区内城区供水主管网遭到破坏;
(4)河网水常规检验项目超出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IV类水标准,不能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5)城市主要输供水支管和配水系统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供水;
(6)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污染造成原水放射性指标或毒理学指标浓度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5―10倍;
(7)县气象部门发大风或暴雨橙色预警,大风将影响我县(预计影响最大风力≥10级),24小时降雨量>100毫米或3天累计降雨量≥200毫米,并预报未来一至二天仍有暴雨,3小时降雨量>50毫米并可能持续降雨。
(8)气象预报:未来二天最低气温在-6℃至-8并将出现持续严重冰冻时:或发生DN400以上(含400)主干管网冻损事故。
3.3.3较大事故(Ⅲ级)
(1)因管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千户以上居民连续12小时以上停止供水或区域供水干管爆裂:
(2)城区DN160(含DN160)以上管网发生爆管;
(3)城市规划区内城区供水主要支管网遭到破坏;
(4)制水厂管网严重受损停产预计12小时以上的;
(5)投药、消毒系统因管网故障不能正常工作12小时以内,出厂水浊度、余氯达不到水质标准:
(6)当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受到轻度污染,即:水中出现异味,主要感观理化指标超过标准1倍,区域用户集中反映水质问题人数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7)供水设施及管网受到破坏、被盗、遭抢劫等,导致大面积内居民生活、生产秩序受到影响:
(8)水库水或管网未稍水常规检测项目超出GB3838-2002规定3类水标准,通过工艺调整仍无法控制上升趋势;
(9)水库水输水管道发生破裂;
(10)原水(河网水)水质常规检验数据超出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IV类水标准,水源水有重度污染现象,且通过工艺调整后,经检测滤后水水质指标超出《生活饮用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标准限值;
(11)当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受到较大污染,主要感观理化指标超过标准1-5倍;
(12)县气象部门发大风或暴雨黄色预警,大风将影响我县(预计影响最大风力≥8级),24小时降雨量80毫米或3天累计降雨量≥150毫米,并预报未来一至二天仍有暴雨,6小时降雨量>50毫米并可能持续降雨;
(13)气象预报:未来二天最低气温在-4℃至-6并将出现持续严重冰冻时:或发生DN200以上(含200)主支管冻损事故。
3.4.4一般事故(Ⅳ级)
(1)因管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造成1千户以上居民连续12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一般事故;
(2)城区DN110(含DN110)以下管网发生爆管;
(3)城市规划区内市效部分供水干线遭到破坏;
(4)杜坝水厂、三眼峪备用水源供水厂管网受损停产预计8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
(5)投药、消毒系统因管网故障不能正常工作8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出厂水浊度、余氯达不到水质标准;
(6)原水(河网水)水质常规检验数据超出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1II类水标准,但未超出IV类水标准,水源水有中度污染现象,且通过工艺调整后,经检测出厂水的水质指标接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标准限值,并仍有上升的趋势,但还符合国家标准:
(7)当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受到轻度污染,水中出现异味,主要感观理化指标超过标准;
(8)县气象部门发大风或暴雨蓝色预警,大风将影响我县(预计影响最大风力≥6级),12小时降雨量>50毫米或3天累计降雨量≥100毫米,并预报未来一至二天仍有暴雨。
(9)气象预报:未来二天最低气温在-2℃至-4℃:或发生DN90以上(含90)管道冻损事故。
4、预防机制
4.1 企业要建立各项规章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狠抓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职工的岗位技能培训,建立考核制度。运行期间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管理,通过经常性的生产运行状况汇总对比分析,对系统安全进行评估。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4.2 企业每年都要制度详细的夏季抢修计划和检修规程,做好锅炉、换热器、机泵、电气仪表、管线、阀门、补偿器的检修维护工作,并严格做好检修的验收工作,确保检修合格率达到100%。
4.3 企业要购置储备电力、输煤、除渣等系统关键设备,避免因个别关键设备故障导致供热系统瘫痪,至少购置一台备用发电机;配备备用水池,保证停水时供热系统的补水需求。
4.4 每年采暖前要进行试水、试压工作。运转设备冷态运转3天,检查设备运转情况,消除事故隐患。
4.5 冬季供热运行期间要加强对整个供热系统的监控,通过压力表、流量表等仪器和设备对系统压力、补水量、失水量进行检测,通过系统参数的变化及时发现事故的苗头。
4.6 冬季供热期间企业要加强巡查工作,通过巡查发现有无出现故障的迹象和发生事故的苗头,使运行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及早暴露出来,及早制定维护方案,使问题得到及时的处理,防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巡查时要做好检查记录,巡查记录是分析热网运行状况的第一手资料,通过巡查记录,可以清楚地看到每天补偿器的动作、阀门是否渗漏、固定支墩儿是否发生错位、阀室内是否存水等详细情况,为掌握设施的工作状态、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4.7 为了保证一级管网发生事故时能迅速关断事故管段,同时进行泄水作业,企业要投资将主管网中关键部位的关断阀更换成高质量的阀门。
5、应急响应
5.1总体要求
县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当地城市管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并及时向上报情况。
5.2事故报告
5.2.1报告程序
(1)县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报告县住建局(电话:5125233)及供排水单位(5121600)。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城市管网生产安全突发事故。
(2)县城市管网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县住建局和应急管理局同时开展响应行动。各级应急组织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3)县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城市供水水源、水质、传染性疾病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同时报县水务、生态环境、卫健等部门。
5.2.2报告内容
快报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3)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的简要经过;
(5)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7)需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8)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9)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2.3相关记录
县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对组织、协调、保障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5.3预案启动
发生Ⅰ、Ⅱ级县城市管网生产安全突发事故,按县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指示开展应急工作,同时启动本预案;发生Ⅲ级县城市管网生产安全突发事故,需要由县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置的较大事故,启动本预案;发生Ⅳ级一般事故和其它事故的,由政府决定是否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置。
5.4响应行动
县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相关人员在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听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并做到:
5.4.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5.4.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5.4.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5.4.4服从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和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置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4.5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5指挥和协调
5.5.1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Ⅲ级以上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程度,及时向县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由县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并宣布启动本预案。属Ⅰ、Ⅱ级事故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县政府。需要上级政府领导协调的,报告时一并提出处置建议。
5.5.2第一时间召开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5.5.3接到县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与县城市管网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应急工作;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县政府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5.5.4县应急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县城市管网水系统的抢险、抢修,临时敷设管网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赶赴现场协调、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5.5县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各成员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开展应急工作,成员必须坚守岗位。
5.5.6在应急处置中,抢险救援需跨地区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由县应急领导小组集中、统一、及时调配。
5.6信息发布
县城市管网生产安全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县应急领导小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县委宣传部进行指导协调,重大情况报县政府决定。有关新闻发布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5.7善后处理
县政府和民政部门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应急结束
6.1结束程序
县城市管网生产安全突发事故得到有效控制,隐患基本消除,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县城市管网生产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
6.2事故调查与总结
6.2.1各级应急领导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城市管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6.2.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原因,从城市管网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6.2.3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终止后的1个月内,县城市管网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县政府和上级城市管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管网系统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7、应急保障
7.1指挥通信保障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县住建局,配备通信设备,满足指挥决策、应急协调和对外联络的需要,主要包括:
7.1.1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县城市管网生产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响应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县应急领导小组同各应急响应部门、有关单位和应急专家工作组通信联络的需要。为城市管网生产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指挥和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7.1.2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上级建设系统网络保障预案,保障通信网络系统的正常工作;随时接收县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县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
7.1.3应急响应期间,电力部门应保障调度室、各事故发生地的电力供应,确保管网运行调度正常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
7.2队伍保障
各级必须建设好3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7.2.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由县城市管网运行管理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7.2.2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监、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7.3.3应急管理力量: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县政府和上级城市管网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城市管网运行管理单位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7.3装备保障
县城市管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挥协调紧急情况下管网配套设施抢险,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配。管网运行管理单位储备的常规抢修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每年更新一次,报县应急领导小组备案。
7.4财政保障
县城市管网生产安全突发事故发生超出自身经济支付承担能力时的资金保障,按照《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和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实施。
7.5宣传、培训与演练
7.5.1宣传
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城市管网生产安全突发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快速反应能力。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管网界定、管护及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等基本常识。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县城市管网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网运行管理单位负责。
7.5.2培训
(1)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重点抓好管网运行管理单位应急专业队伍和应急管理部门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突发城市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7.5.3演练
应急机构要定期组织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8、附则
8.1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住建局负责管理与更新,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8.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舟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舟曲县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领导、分工明确、预警预防、分级响应、反应快速、科学高效的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不断提高对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谐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南藏族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南藏族自治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舟曲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舟曲县境内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跨县行政区域的事故和县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也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防范次生事故的发生。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类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事故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事故处置实行县、乡镇政府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机制。
1.4.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1.4.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故救援整体能力,充分利用社会各层次现有的应急救援力量,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高效运转的应急管理体系。
1.4.5加强合作,信息共享。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提高预警预防水平,加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统一调度,实现资源信息共享。
1.5事故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1)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导致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4)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
(5)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1.5.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1)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导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
(4)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6)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其他一些无法估量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1.5.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1)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导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需紧急转移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5.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1)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下死亡;
(2)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导致10人以下重伤;
(3)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4)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下。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县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简称“县应急总指挥部”),与舟曲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合署办公,由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县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应急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现场指挥部、专业救援组。
各乡镇政府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县应急总指挥部职责:当发生Ⅳ级以上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县应急总指挥部调动本行政区一切力量,最快速度和最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把事故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尽最大的努力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社会生产生活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秩序稳定。具体职责包括:
1.根据事故级别及进展情况决定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Ⅳ级应急预案启动;组织协调各专项指挥机构按照事故级别分别预警与响应,组织实施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检查和批准向新闻界及公众发布有关事故信息,决定新闻发布会的召开。
3.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和征用各类物资、设备、场地和人员,组织协调驻地武警部队参加事故救援。
4.发现事故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立即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疏散人员、物资;对重大危险源或污染源进行检测,发生环境污染次生衍生危害时,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善后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或周边县市应急救援队伍援助。
2.2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组织各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工作,确定和分配所需应急人员,执行抢险救灾指令,汇总报告事故情况,公布事故信息,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办理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应急总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及县住建局、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单位负责人、救援专家等组成。
现场指挥部职责:在县应急总指挥部领导下,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管理和调度工作。具体为:根据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决策应急步骤,调度事故现场范围内应急资源和应急队员,安排布置应急任务,检测事故现场危险物质和危险状况,分析确定事故现场区域分类,控制进入事故现场危险区应急人员人数及执行现场应急任务人数,确保应急队员个人防护设备和措施有效安全;决定是否执行事故现场恢复程序,宣布现场应急行动结束,对事故现场是否存在人体、环境危害进行鉴定并采取必要措施。
事故现场抢险营救任务主要由消防救援大队、相关专业抢险队伍及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承担。
2.4专业救援组设立及职责
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下设若干现场小组。现场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事故乡镇人民政府、事故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综合协调、联络各专业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信息的传递,督促各专业组完成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情况汇总、实时记录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对外联系,配合完成上级事故调查组、现场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技术专家组:由县安委办牵头,省、州、县专家成员,县住建局及相关部门专家和有关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提供的应急救援现场的各项数据、指标和事故的种类、事故源等,制定施救方案和突发情况的处置对策、措施,界定危险区域,向指挥部报告。指导应急救援技术工作,提供应急救援技术咨询,参与现场指挥。
(3)抢险救援组:由县公安、消防部门牵头,气象、电力及其他专业救援队伍等涉及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实施指挥部下达的施救方案,营救、搜救、疏散人员;排险、灭火、消除危害源;封闭、控险、清消排除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隐患等。
(4)新闻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引导媒体宣传和发布事故及救灾情况、处置进展、预警公告、自救防护等信息。负责接待外来记者。
(5)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部门及疾控中心和医疗救治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救治、护理、转送伤员;监测、控制疾病;收容、清消污染物等。
(6)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牵头,县发改、民政、公安及事故单位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强制)疏散、安置、安抚现场群众;保障被疏散和安置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等。
(7)治安警戒交通保障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重点目标的警戒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负责交通管制、路桥维修,开设“绿色通道”,保障运输畅通。
(8)应急通信组:由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专业通信队伍和有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保障处置工作的通讯畅通。
(9)环境监测组:由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牵头,县气象、消防、人防办等相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气象资料提供,为技术组提供现场各项数据、指标,负责环境污染的控制、处置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10)应急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县工信局牵头,县民政、财政、发改、交通、市场监管和商务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运输、征用应急物资、设备、食品、药品、房屋、场地等;保障和落实应急经费。
(11)社会动员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牵头,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动员、组织社会各界群众参与辅助性工作,稳定群众情绪。
(12)调查与评估组:由县安委办牵头,县公安、检察、监察、工会、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确定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原因和责任;评估损失;提出处理意见。
(13)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牵头,县民政、卫生健康、人社、工会、事故单位、保险等单位和社会公益组织组成。
主要职责:清理、监测现场;调拨、发放应急物资;处理遇难者遗体;办理理赔、救助捐赠等善后工作。
负责科室:房管所
联系电话:0941-5122616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及时上报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其他灾害、灾难、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重要信息。
3.2预警行动
依据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生产安全预警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事故)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县政府负责各级预警信息发布。各级各部门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3.3信息报告与处置
3.3.1报告时限和程序
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1小时内报告所在乡镇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和县住建局。县政府和县安委办在事发2小时内报州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中央及省、州属企业在上报县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按照直接报告与逐级报告相结合的原则,各乡镇、相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时,1小时内由县安委办直接报告州安委办。
县安委办实行24小时专人在岗值守,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0941-5125466)。
3.3.2报告内容和要求
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及时续报。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采取电话报告、再送文字报告;来不及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在应急响应期间,一般和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一次,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及影响重大的涉险事故每隔2小时续报一次,直至事故救援结束。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引起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向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1.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由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县政府按照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求,进行应急处置。进入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时,县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积极配合国家、省、州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事故救援相关工作。
2.Ⅳ级应急响应时,由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启动并实施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州政府和州安委办报告救援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支援时,提出支援请求。县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管理部门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设施,确保救援工作顺利开展。县公安局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预防和制止破坏活动,防治事故责任人逃逸。县卫生健康局立即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的监测监控,并对防止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提出建议。县财政、发改、应急、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保证抢险救灾资金到位,确保抢险物资供应。县气象局加强事故发生区气象监测,随时为抢险救援提供准确的气象信息。其他抢险救援队伍应立即到达现场抢险。
3.事发地乡镇政府先期响应:发生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乡镇政府按规定及时上报的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协调相关部门和救援力量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扩大,为后期救援创造有利条件。
(1)立即组织群众疏散和自救互救;
(2)根据救援需要,紧急调配应急资源;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核实人员伤亡情况;
(5)及时向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4.事故扩大,超出县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事故可能发展上升为Ⅲ级、Ⅱ级、Ⅰ级)时,经总指挥批准,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未启动前要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启动后,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服从上一级预案统一安排部署。
5.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随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同时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增援。对可能或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突发事件的事故,及时上报县政府,同时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参与协调跨区域的Ⅳ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4.2信息报送
重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首先启动本单位事故预案开展自救,并在一个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上报应急指挥办公室,提出救援申请。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指挥部主要领导汇报,并在半小时内报告县政府。
4.3指挥和协调
进入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总指挥部全体人员立即进入应急岗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的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
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乡镇和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事件)发生,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县域内中央及省、州属企业发生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县应急管理部门的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总部,协调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政府根据事故类型和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全力配合施救。
4.4紧急处置
紧急处置主要依靠县域内应急处置力量,由事故发生单位和乡镇政府按照预案实施;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5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乡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专家,提供医疗卫生救援。县疾控中心根据事故类型和专业规程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4.6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7群众安全防护
县应急总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群众安全防护工作。事发企业与乡镇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群众,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安置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工作,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同时要重点做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治安管理。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县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社会力量不足时,申请上级相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支援。
4.9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4.10信息发布
经县应急总指挥部批准,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4.11应急结束
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文物、重要档案、重大财产得到清理,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县应急总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州政府或州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县政府负责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一般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由县政府负责。
善后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事故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处理、恢复重建等。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伤人员及遇难者家属,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保险
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调查评估
一般(Ⅳ级)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按照《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调查;较大(Ⅲ级)以上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州安委办,由州安委办负责调查。事故调查报告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县政府及州政府有关部门。
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上报县政府和县应急总指挥部。
6.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
县消防大队、医疗救护力量等是全县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基本力量,县武警中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援后备力量。各部门、各企业要建立本行业、本企业应急抢险队伍。
6.2应急资金保障
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应救援队伍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同时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到足额保障、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政府启动风险抵押金等形式协调解决。
6.3应急医疗保障
县政府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重、特大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县卫生健康局要准确掌握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4应急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备制度,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6.5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6应急通信保障
县政府各部门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系统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置。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系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企业保障事故救援的通信畅通。
6.7应急装备保障
各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要针对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应急救援需要,及时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县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确保发生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实现资源共享,快速就近调用应急救援装备,为事故救援创造便利条件。
6.8社会动员保障
县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
6.9技术力量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成立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应急宣传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活动,相关媒体机构提供工作支持。
7.2应急培训
县住建局有关部门、相关乡镇应根据实际进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和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应急演练
县安委办和县住建局指导、协调、监督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并定期组织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各职能部门组织相应的专项应急演练,明确演练的课题、队伍、内容、范围、组织、评估和总结等。各乡镇和县应急管理局要积极组织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和专项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深入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普及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
8.附则
8.1应急预案备案
本应急救援预案报舟曲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8.2预案制定与解释
预案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由县安委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舟曲县安委办和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