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省州属驻舟有关单位:
县农牧局会同人保财险舟曲支公司制定的《2017年舟曲县从岭藏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开展好从岭藏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4日
2017年舟曲县从岭藏鸡政策性农业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开展好全县从岭藏鸡养殖产业保险试点工作,加快推进从岭藏鸡养殖产业健康发展,增强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规模养殖场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根据《舟曲县2017年农牧产业扶持发展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原则
(一)政府引导。运用财政补贴等手段,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从岭藏鸡养殖产业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保险机构主体作用。
(三)协同推进。各乡镇、有关单位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推进从岭藏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二、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鸡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鸡只”),投保人应将符合下列条件的鸡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投保鸡只的品种必须为从岭藏鸡、且佩戴脚环(2017年为首次试点,脚环佩戴不做严格要求);
(二)饲养鸡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
(三)投保时鸡只禽龄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规定的范围内;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管理制度健全。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冻灾;
(三)泥石流、山体滑坡;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疾病: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支气管炎、传染性法氏囊、爆发性球虫、沙门氏菌、肠炎、慢性呼吸道、疫苗副反应病等造成饲养从岭藏鸡死亡,且每个养殖场鸡只7日内死亡率达到养殖场饲养鸡只5%(不含)以上,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六)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以上第5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从岭藏鸡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数额以不同阶段最高赔偿金额扣减本次疫情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四、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保险鸡只遭受冻饿、中暑及互斗致死、被淘汰宰杀、走失、没失;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五)地震及地震次生灾害;
(六)保险鸡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七)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或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保险期限及观察期
按批次投保,保险责任期间自鸡苗购进被保险人饲养场所后起,至出栏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8个月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内为疾病观察期。
六、保险金额、费率及保险费
本方案投保鸡只均按批次投保,保险金额为每只40元,保险费率为3.5%,保险费每只为1.4元。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符合《舟曲县2017年农牧产业扶持发展实施方案》中有关养殖要求的专业合作社(养殖场)养殖的从岭藏鸡,保险费由县财政100%补贴。
七、投保方式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县农牧局为投保人,以投保清单列明的养殖户为被保险人,由各乡镇负责采集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信息,以乡镇为单位缮制投保清单,投保清单须由所在乡镇政府和畜牧兽医工作站加盖公章,投保数量参照免费向贫困户发放的鸡苗数量,并以县动监所出具检疫证明认定的数量为准,经县农牧局审核后交保险公司投保。
(二)专业合作社(养殖场)。以县农牧局为投保人,以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场)为被保险人,由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场)缮制投保清单,投保清单须由所在乡镇政府和畜牧兽医工作站加盖公章,投保数量参照专业合作社(养殖场)在县农牧局筛选的孵化专业合作社订单采购的鸡苗数量,并以县动监所出具检疫证明认定的数量为准,经县农牧局审核后交保险公司投保。
八、赔偿处理方式及免赔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属地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专业技术人员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治疗证明、死亡证明、防疫证明、无害化处理证明或照片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每次事故起赔点为5%(不含),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10%。
(三)保险鸡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必须当日报畜牧兽医工作站认定,属于保险责任的,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以养殖户(专业合作社)7日内死亡数量计算死亡率(死亡数量/实际存栏数)若死亡率低于或等于5%,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若死亡率高于5%,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发生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每只保险金额×(实际死亡数量-起赔数量)×不同阶段最高赔偿比例×(1-10%)
不同阶段最高赔偿比例:
每只保险鸡只饲养天数 | 每只从岭藏鸡最高赔偿比例 |
30天以下 | 20% |
30天(含)-50天(不含) | 30% |
50天(含)-70天(不含) | 40% |
70天(含)-90天(不含) | 50% |
90天(含)-120天(不含) | 60% |
120天(含)-150天(不含) | 70% |
150天(含)-180天(不含) | 80% |
180天以上(含) | 100% |
(四)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可以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五)责任分摊比例:舟曲县从岭藏鸡保险赔款在当年从岭藏鸡保险保费的3倍以内,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款超过当年县内从岭藏鸡保费3倍以上的部分由保险公司与县政府按1:1的比例分担。
九、出险后理赔服务
(一)出险报案。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及时向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或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必须确保报案电话24小时畅通,并按照报案内容及时对保险事故进行登记造册(注明死亡鸡只的数量、地点等)。
(二)赔付时效。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资料收集齐全后10日内,将赔偿款按规定及时支付给被保险人。若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三)提供索赔程序。保险公司尽可能地简化从岭藏鸡保险理赔手续,并向被保险人提供明确的索赔程序,告知被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应该如何处理,方便被保险人报案和索赔。
十、保险条款使用
使用保险条款以在中国保监会报备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养鸡保险条款》为准。
十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从岭藏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由县农牧、财政部门以及人保财险舟曲支公司共同组织实施。根据各自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中履行的各项职能,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从岭藏鸡保险试点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进行资金拨付、结算和监督检查,指导开展从岭藏鸡保险试点工作。
(三)县农牧局要发挥专业职能和技术优势,积极指导开展从岭藏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辖区内从岭藏鸡养殖信息,加大灾情监测,建立健全防控工作体系;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承保前风险评估及灾后查勘定损工作,协助确定损失程度及损失原因等工作。
(四)人保财险舟曲支公司在本方案下发后,及时向其上级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报批保险条款,并具体负责从岭藏鸡保险试点的签单承保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理赔服务。
(五)各乡镇政府、畜牧兽医工作站要积极配合做好从岭藏鸡保险试点宣传,并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做好理赔查勘工作。
十二、风险管理
(一)被保险人要加强从岭藏鸡的饲养管理,对出现骗保骗赔等欺诈行为的,由人保财险舟曲支公司会同乡镇和农牧、公安等部门在调查核实后,追缴被骗赔款;情节严重达到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出现保险欺诈行为的专业合作社(养殖场)或养殖户,人保财险舟曲支公司要将其列入黑名单,下年度不再承保,并向农牧、财政等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本方案由县农牧局、人保财险舟曲支公司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