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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zqxrmzf/2020-00139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舟曲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17-08-10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舟曲县人民政府
 公开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单位省州属驻舟各单位

《舟曲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舟曲县人民政府

   2017728


舟曲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规范全县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肃省综合防灾减灾责任体系》、《舟曲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县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范围内发生的干旱、冰雹、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民房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均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充分依靠群众,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人口3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0人以上;

c)因灾倒塌、损毁房屋100间以上。

2.2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3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00间以上。

2.3 事故灾难、公共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 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舟曲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作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在发生自然灾害达到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县减灾委即转为县抗灾救灾指挥部,领导、组织和协调救灾应急工作,县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分别为抗灾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

成员由县政府办、发改局、公安局、人武部、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经信局(商务、粮食)、统计局、国土局、农牧局、 林业局、住建局、卫计局、水务水电局、工商质监局、扶贫办、交通局、文广局、环保局、审计局、安监局、财险公司、地震局、气象局、科技局、红十字会、电力局、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县政府县长为县减灾委主任,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为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减灾委在县民政局下设办公室,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减灾委成员单位各派一名联络员组成,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3.2 县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1)传达、贯彻省州党委、政府、减灾委和有关部门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监督落实;

2)承担全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3)协调有关部门汇报受灾地区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

4)向有关部门传达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5)及时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6)组织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灾工作对策;

7)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乡(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3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县政府领导报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文件、信息,转办、督办政府领导批示;负责协调直各部门、各单位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出台防灾减灾政策和灾害救助应急措施联络员尚岩应急办主任,  0941-5189120)  

县民政局:组织实施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管理、分配全县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负责提供有关信息;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及时调拨救灾资金和生活物资,做好受灾人员生活应急救助;承担国内外、省内外对我县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负责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络员:王迎福,副局长,0941-5122153)

县发改局:负责编制特、重大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规划和年度重大防灾减灾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采取措施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联络员:刘明义,副局长,0941-5122609)

县经信局(商务、粮食):负责保障灾后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负责指导、审核企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负责指导、审核商贸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重点做好组织粮源、企业粮油加工和销售等工作。(联络员:罗杰,局长,0941-5125285)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调查,分析论证地质灾害成因、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协助开展抢险救灾;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负责指导、审核土地灾害损失核定工作。(联络员:奂征军,预警干事,0941-5121681)

县农牧局:负责农业(含牧业、渔业)病害、虫害、草害、鼠害(含草原)、草原防火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农作物重大病虫害信息;负责农牧业等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草原防火监测防控和农牧生产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工作;组织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负责指导、审核农牧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联络员:杨安辉,干事,0941-5122154)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与民政局配合向中央财政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制定完善各种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及救助物资管理办法,按规定管理分配并及时拨付中央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与监察、审计等部门配合加强对救灾资金及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联络员:王磊,会计,0941-5122168)

县公安局:负责重大救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交通秩序的维护管理;在发生重大灾害期间,组织相关警种参与救灾救助及社会秩序的维护。(联络员:姚永春,办公室主任,15293665699)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灾后重建城乡规划和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审核城市基础设施及居民房屋和非住宅用房灾害损失核定工作。(联络员:杨桂花,干事,0941-5125233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抢修被毁公路,确保抗灾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的畅通;会同县民政局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开通绿色通行渠道;组织协调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指导、审核道路灾害损失核定工作。(联络员:干龙腾,干事,0941-5122346)

县教育局: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灾区共同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负责指导、审核学校灾害损失核定工作。(联络员:杨建义,安管股股长,0941-5122148)

   县卫局:负责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因灾伤病人员救治、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负责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地方病、传染病等各类疫情疫病的防治措施知识宣传,开展灾区群众健康教育;负责指导、审核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灾害损失核定工作。(联络员:尚锦平,干事,0941-5126789)

水务水电局: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的对策与建议,收集、监测、发布流域降水、旱情汛情信息,组织对“一江两河”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负责指导、审核水利设施灾害损失核定工作。(联络员:严洁全,干事,0941-5122152)

县林业局:负责全森林火灾监测预警、火灾扑救、应急物资储备;负责沙尘暴灾害应急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指挥和协调;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以及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负责森林火灾、病虫害、沙尘暴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负责指导、审核林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联络员:谈志珍,秘书,0941-5122161)

   文广局: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以及开展防灾减灾主题宣传活动;负责指导广电系统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损统计数据。督促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在自然灾害中做好公共文化场所的群众疏散和应急自救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公共图书馆做好自然灾害中图书文献资料的抢救和保护;指导、协调做好自然灾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工作;指导做好灾后重建文化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联络员:戴仁谦,局长,0941-5123123)

县人武部:在县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调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工作。(联络员:孙志坚,副部长,0941-6664530)

  县扶贫办:负责引导自然灾害多发、易发贫困地区在制定扶贫产业规划和扶贫项目论证中,立足防灾减灾理念,鼓励发展抗干旱、耐低温、能防雹且有利于保护生态的农业产业;对因灾返贫人口及时摸底登记、建档立卡,列为扶贫工作对象;加大对贫困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及生产自救项目的扶持力度。(联络员:马张红,干事,0941-5122186)

   工商质监局: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中扶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相关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相关登记费用;维护灾后市场秩序,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行为,重点加大食品市场、建材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灾后市场商品质量安全;按照法定职责协调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做好平抑市场物价等工作,加快灾区防灾减灾和恢复重建步伐,确保灾后市场供应安全有序,维护灾区社会稳定。(联络员:白龙泉,工商质监稽查局局长,0941-5122157

县审计局:负责对减灾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和发放情况以及灾后重建项目进行审计监督。(联络员:杨威平,干事,0941-5122162)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为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提供依据(联络员:刘建明 干事0941-5122158)。

   环保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环境突发事件预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应急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内容的处置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助工作。(联络员:苏强胜,科员,0941-5122859)

县安监局:负责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工作。(联络员:韩建辉,办公室主任,0941-5125466)

县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地区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负责地震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工作;负责指导、审核地震监测台站灾害损失核定工作。(联络员:王龙江,办公室主任,0941-5122175)

县科技局:负责防灾减灾救灾科研工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联络员:桑永红)。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和监测情报及有关资料,对局部强降水、干旱、冻害、冰雹、雷电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气象灾害调查与评估;开展大气环境预报、农业气象技术服务等各种应用技术咨询及专项气象技术服务。负责指导、审核气象监测站台灾害损失核定工作。(联络员:刘伟,副局长,0941-5122332)

电力公司:接受国家和县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及时掌握受灾地区电网受损情况,提供重要用户及居民安置点临时电源,配合政府做好相关工作。(联络员:姚四平,副经理,13893922496)

   县武警中队:在县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需要,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救灾工作,协助地方维持社会秩序。(联络员邓旭

县消防大队:承担重大火灾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联络员:李林菲

财险公司:负责灾后理赔工作,宣传保险知识,增强群众保险意识,降低灾害风险。(联络员:张子龙

县红十字会:向国际、国内外、省内外呼吁请求援助,承担国内外、省内外对我县捐款捐物的接收和分发工作。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开展救灾捐助和现场伤员救治等工作,宣传普及群众性自救互救、逃生避险知识。(联络员:张宏东

4 应急准备

4.1 组织准备

建立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综合防灾减灾应急管理指挥体系和应急指挥平台,配备专门人员。

4.2 资金准备

县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安排本级财政年度救灾资金,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同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和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督促乡镇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4.2.1 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4.2.2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财政安排的预备经费应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确保困难受灾群众生活不发生问题。

4.2.3 县、乡(镇)政府要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和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2.4  严格落实省、州、县三级分担救灾资金的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政策与标准并安排所需资金。

4.3 物资准备

制定全县救灾物资储备建设规划,整合救灾储备资源,完善乡镇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健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制度。

4.3.1 按照全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以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为主体、乡镇救灾物资储备点为辅助的全县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棉衣被、小型发电机、对讲机、部分粮油食品和其他生存性所需救助物资。

4.3.2 经信和供销部门要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4.3.3 卫生部门负责储备、采购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

4.3.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3.5 灾情发生时,视需求调用邻近乡镇救灾储备物资,必要时向上级部门请求调用相邻地区救灾储备物资。

4.3.6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4.4 通信和信息准备

加强救助应急指挥系统建设,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4.1 建立县、乡、村三级灾情上报系统,健全灾情信息快报、核报工作机制,建立相关部门的灾情信息沟通、会商、通报制度。健全县级涉灾部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及发布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4.2 建立县、乡、村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4.3 在完善现有气象、水文、地震、地质和环境等监测站网的基础上,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4.5 救灾装备准备

4.5.1 县人武部、公安局、安监局、文广局等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2 县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通讯、摄像机等装备及办公设备。

4.5.3 县财政局每年在安排财政预算时应给县减灾委办公室列支一定数量的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减灾宣传、减灾演练、灾情会商、人员培训等工作。

4.6 人力资源准备

4.6.1 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县、乡、村(社区)三级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及网络体系。加强防灾减灾业务培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6.2 组织民政、卫计、水电、农牧、国土、气象、地震等方面专家,重点做好灾情会商、恢复重建、灾害评估和灾害管理业务咨询工作。

4.6.3 加快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武警、公安、消防、卫计、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机制。

4.6.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救灾工作中的辅助作用。

4.7 社会动员准备

4.7.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不断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的社会捐助工作。

4.7.2 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7.3 不断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服务网络建设,健全覆盖全县乡镇和社区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

4.7.4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8 转移安置准备

4.8.1 发生突发性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与安置,转移安置工作由公安、交通、民政、交警等部门和乡村干部组织实施。

4.8.2 转移命令由县减灾委发布,乡镇具体组织实施,方式包括上门动员、警报、媒体发布等。

4.8.3 按照转移安置预案的安排,就近选择高地、学校、广场等避险场所,疏散受灾群众。交警部门负责调集车辆,优先保证人员转移,尤其是老人、妇女、儿童和伤病员。交通部门保证运送灾民的路线和交通畅通。

4.8.4 采取投亲靠友,非受灾户对口接收受灾户,借住学校、仓库、影剧院、广场等公共场所,搭建帐篷和简易棚等方式,妥善安置转移出来的灾民。电力、水电、民政部门负责解决好集中安置点上供电、供水和供暖等问题,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好转移安置地和灾区的社会治安。

4.8.5县民政部门对转移安置的灾民情况进行登记,并将转移安置情况及需要解决的困难及时上报县减灾委。

4.9  宣传、培训和演习

4.9.1 积极开展社区和乡村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多种方式宣传自然灾害知识、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基本常识,增强群众防灾减灾意识。

4.9.2县民政局和国土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基层灾害管理人员业务培训,不定期对各类专业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开展培训。

4.9.3 县减灾委根据灾害发生的特点,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域,组织开展预案演习,提高应急准备、救灾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电局(防汛办)负责汛情预警信息,地震局负责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信息,农牧局负责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情况。

5.1.2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域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向县减灾委报告并向相关部门和乡镇通报。

5.1.3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分析,县直相关部门和相关乡(镇)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共享

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通报信息。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和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和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户数和间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公房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重建补助款、已恢复住房户数、已恢复住房间数。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1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县政府。县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乡镇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县减灾委和州民政局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减灾委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人民政府每天8点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县减灾委办公室上报,县减灾委办公室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县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县政府、州民政局上报。

3)灾情核报。乡镇人民政府在灾情稳定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县汇总数据(含乡镇灾情数据)向县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县政府和州民政局报告。

5.3.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县民政局协调农牧、水电、国土、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县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3.4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在灾情核定后,应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4 灾情信息发布

5.4.1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灾情数据以县减灾委办公室的统计数据为准,报县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发布。

5.4.2 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县减灾委会商核定、统计汇总后审核发布。较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审核发布。

5.4.3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和成效、下一步采取的措施和方案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5.4.4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在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进行发布等形式,由县减灾委办公室统一组织。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抗灾救灾、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响应等级。Ⅰ、Ⅱ级响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减灾委指导救灾工作,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Ⅲ级响应在县减灾委统一领导下,由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Ⅳ级响应在县减灾委的指导下,由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具体负责抗灾救灾工作。

县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 Ⅰ级响应

6.1.1 灾害损失情况

1)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8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

?倒塌房屋1000间或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

   2)县辖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连续60天以上未降有效雨水,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全县播种面积的15%以上,大面积减产在3成以上;

?持续干旱造成灾区饮水困难人口在5000人以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情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初步查灾并报告灾情基本情况,由县减灾委主任根据灾情情况宣布启动Ⅰ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决定,并由县减灾委向州减灾委报告。

6.1.3 应急响应

县减灾委转换为县抗灾救灾指挥部,指导抗灾救灾工作,灾害发生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1)县减灾委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根据县政府的指示向州政府及有关部门上报灾情。县民政局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0时前汇总灾害信息,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24小时内,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3)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4)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2小时与受灾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村(居)委会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快报,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州民政局,并及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5)及时向新闻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抗灾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

7)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县政府领导带领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和灾区需求,帮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8)县政府及时向省州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县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及时与县财政局会商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交通、公路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9)县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募捐公告,由县民政局和县红十字会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县内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行社会公布。

6.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县减灾委主任同意后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灾害损失情况

1)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200人以上、500人以下;

?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2)县辖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

?连续60天未降有效雨水,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全县播种面积的10%以上,大面积减产在3成以上;

?持续干旱造成灾区饮水困难人口在10005000人之间;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情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初步查灾并报告灾情基本情况,由县减灾委主任根据灾情情况宣布启动Ⅱ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决定,并由县减灾委向州减灾委报告。

6.2.3 应急响应

县减灾委转换为县抗灾救灾指挥部,指导抗灾救灾工作,灾害发生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1)县减灾委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根据县政府的指示向州政府及有关部门上报灾情。县民政局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0时前汇总灾害信息,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抗灾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

4)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县政府派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5)县政府及时向省州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根据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县民政局会商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交通、公路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县民政局每日16时前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情况快报向县委、县政府和州民政局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7)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救灾工作情况。县民政局负责督促检查乡(镇)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

8)县人民政府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主任宣布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灾害损失情况

1)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倒塌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或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2)县辖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

?连续30天未降有效雨水,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全县播种面积的5%以上,大面积减产在3成以上;

?干旱造成灾区饮水困难人口在5001000人之间;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报告后,由县减灾委主任根据灾情情况宣布启动Ⅲ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决定。

6.3.3 应急响应

在县减灾委统一领导下,由灾害发生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1)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随时向县减灾委和县委、县政府汇报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县政府派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3)县民政局及时向州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向县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县民政局每日16时前汇总灾害信息,编发灾情快报向县委、县政府和州民政局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5)根据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县民政局会商县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6)县政府向州政府、州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7)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灾害损失情况

1)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50人以上、100人以下;

?倒塌房屋50间以上,100间以下,或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2)县辖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

?连续15天未降有效雨水,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全县播种面积的5%以上,大面积减产在3成以上;

?干旱造成灾区饮水困难人口在500人以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向县减灾委主任、副主任提出启动Ⅳ级应急的建议,由县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宣布启动Ⅳ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决定。

6.4.3 应急响应

在县减灾委的指导下,由灾害发生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1)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随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汇报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县民政局派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3)县民政局及时向州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向县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县民政局每日16时前汇总灾害信息,编发灾情快报向县委、县政府和州民政局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5)根据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县民政局会商县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6)县政府向州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7)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县民政局每年1月和9月开始调查春荒、冬令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并分别在110日和1010日前将需要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州民政局,并附乡镇灾情统计表。

7.1.2 县民政局不定期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7.1.3 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7.1.4 县民政局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请求拨款的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商县财政局下拨省、州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令、春荒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5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民政局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款物。救济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7.1.6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济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7.1.7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民政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灾民住房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 组织核查、评估灾情。灾情稳定后,县民政局立即组织灾情评估和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并上报房屋毁损等情况。

7.2.2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县受灾情况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方针、目标、政策、进度及资金筹集、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

7.2.3 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商县财政局下拨中央、省救灾资金,专项用于灾民住房重建和损房修复。

7.2.4 定期通报县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工作进度。

7.2.5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

7.2.6 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制定恢复重建的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7.2.7 县、乡(镇)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7.2.8 县发改、教育、财政、住建、交通、水电、农牧、卫生、广电、公安等部门和电力、通讯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各负其责,各执其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搞好救灾资金、物资供应,加快灾区公益设施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步伐,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8 附则

8.1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和刑事责任。

8.2 名词术语解释

8.2.1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水旱灾害,冰雹、低温冷冻和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高温热浪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8.2.2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2.3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利、地震、国土、林业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域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3 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专业应急急救队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尽快制定和完善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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