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省、州属驻舟有关单位:
《舟曲县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舟曲县委办公室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舟曲县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为全面整改落实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根据《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甘办发〔2017〕23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甘办发〔2017〕38号)和《中共甘南州委办公室、甘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甘南办发〔2017〕17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视察甘肃时的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聚焦“五大生态”主攻方向,切实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州党委、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着力构建长江中上游生态安全屏障,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切实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全力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有效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着力打造“花开舟曲”。
二、目标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及各相关部门按照州委、州政府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县委、县政府的具体安排,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必须主动认领、照单全收,逐一制定整改措施,全面落实整改责任,限期进行整改验收,切实强化追究问责,推动整改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一)强化认识,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正确处理经济建设、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把绿色发展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不断推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纵深发展。
(二)明确目标,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质量。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年)》、《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深入实施全县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力争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到2020年底实现“四个确保”,即:确保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17年,舟曲县城区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0.1%以上,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值控制在70微克/立方米之内,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值控制在43微克/立方米之内,顺利通过“大气十条”终期考核评估。到2020年,舟曲县城区PM10浓度值较2015年下降15%,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1.2%,主要污染物浓度值控制在国家二级标准限值之内;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17年,白龙江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Ⅱ类)比例达到100%,城区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地表水达到或优于Ⅱ类,地下水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保持新老城区无黑臭水体,到2020年,全县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保持无污染严重河流和无城市黑臭水体现状,河流水环境质量及主要湖泊生态环境稳中趋好;确保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2018年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物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确保生态功能不断优化,2017年,有效管护森林资源140万亩,实施天保工程人工造林0.2万亩,新一轮退耕还林2.45万亩,荒山造林0.4万亩,义务植树0.3万亩,森林抚育0.3万亩,绿化生态文明小康村123个,县域林地覆盖率达到72.47 %,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率达到31.28%。到2020年,全县实施天保工程人工造林1万亩,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1.2万亩,荒山造林2万亩,义务植树0.9万亩,森林抚育0.9万亩,绿化生态文明小康村255个,县域林地覆盖率净增1.12个百分点,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率达到33.6%,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进一步得到有效保护。全面完成《甘肃“两江一水”区域综合治理规划》任务,水源涵养和补给功能明显增强,区域生物多样性日趋丰富,生态功能得到改善,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显著提高,生态功能不断优化。
(三)制定方案,全面彻底落实整改。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我县实际对督察反馈意见归纳整理出的14个问题,坚决做到真认账、不推诿,真反思、不敷衍,真整改、不放过。按照“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的原则,建立问题台账,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整改制度,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定本部门整改方案,进一步细化确定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做到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领导、一抓到底,确保所有问题整改到位,彻底解决。
(四)严格时限,确保整改稳步推进。按照问题性质和整改要求,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和解决办法。能够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限时解决;需要阶段推进的,立即着手,抓紧整改,稳步推进,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取得阶段性成果;需要长期整治的,按照整改方案持续发力推进,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五)举一反三,加快完善长效机制。对照反馈的问题,举一反三,排查是否存在类似问题,并切实抓好整改,不留死角;全面查找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其他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尽快补齐短板;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通过深化改革、建立健全责任制、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加大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保护力度等措施,严防问题反弹,巩固督察整改成果。
三、主要措施
(一)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1.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学习纳入中心组、党组(党委、党支部)学习计划,县上每年至少组织1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培训班。县委党校要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纳入年度主体班次培训内容。要在各级各类公务员岗位培训中增设生态环境保护课程。准确把握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定位,深刻理解中央对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明确要求,在思想上对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站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高度,真正做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牵头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党校、县人社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2.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摆在更为突出的位置。各乡镇党委、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将环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牵头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3.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以《生态文明教育读本》为引领,引导全社会更加深刻地认识和理解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注重生态文明建设氛围的营造,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实践成果,加快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建设,结合环境日等各类宣传活动,积极宣传生态保护知识、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增强人民群众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文体广电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二)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4.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政主要领导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工作部门负直接责任。按照新《环保法》的要求,强化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县政府每年向县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压力层层传导下去。(牵头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各相关部门)
5.层层夯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按照中央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依据《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及州县关于贯彻落实《责任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坚持职责法定、问题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政府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切实落实政府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具体责任清单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严格的督办制度,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每年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落实到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并层层签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靠实工作责任,传导工作压力,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牵头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各相关部门)
6.强化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引导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树立绿色政绩观。进一步完善差别化的科学发展考核评价制度,增加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指标的权重。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自然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牵头部门: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三)着力构筑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7.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大力推进《“两江一水”区域综合治理规划》实施。加快构建以南部秦巴山地区为重点的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修复、流域综合治理,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建立健全生态保护与恢复的长效机制,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发挥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功能。(牵头单位:县委、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水务水电局、县林业局、县农牧局、县国土资源局)
(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8.严把项目准入门槛。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严控高能耗、高排放行业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严禁引入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项目。(牵头部门: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9.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按照《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把推进绿色发展落实到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中,科学布局绿色发展的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把好政策关、投资关和环境保护关,强化绿色发展的刚性约束,推动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各相关部门)
10.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依托特色资源优势,始终坚持集约发展、绿色发展、科学发展,抓住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和国家向西开放等机遇,加快培育活力迸发的朝阳产业和生态产业,强力推动文化旅游业融合发展,构建大旅游产业体系。充分利用自然和地理优势,加快建设特殊色农牧业示范区、生态农牧业试验区和有机产业园区,全力打造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形成以传统服务业为基础、以现代服务业为主导,各产业间互相支撑、互动融合的服务经济发展新格局。(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农牧局、县旅发委;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11.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积极发展风能、电能、太阳能、天然气等新能源,提高清洁能源的规模和比重。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优化能源结构,逐步减少城区燃煤消耗量。(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五)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12.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要求,强化燃煤锅炉淘汰治理、煤炭质量管控、涉气企业达标改造、施工场地扬尘防控、餐饮业油烟整治和黄标车淘汰重点任务“六张清单”管理,实行预警通报和挂账销号制度,通过综合治理手段和网格化管理措施,促进全县空气质量不断提升。
(1)全面推进燃煤锅炉烟气治理。加快推进集中供热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升级工程,对县集中供暖有限公司现有3台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脱硫除尘改造工程,全部安装高效脱硫设施,同步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相关部门、单位)
(2)逐步淘汰燃煤小锅炉。开展燃煤锅炉专项整治行动,加快城市煤改气进度,提高天然气入户率。2017年10月1日前,新老城区要完成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清单中75%以上的整治任务,不得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逐步对藏中、中藏医院等乡镇辖区内的5台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实施脱硫除尘改造工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工商质监局;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卫计局,各有关乡镇,舟林局)
(3)加强煤炭质量管控。严格落实《甘南州关于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理的意见》,强化煤质监管,依法对辖区内销售、使用的煤炭煤质进行抽检,辖区内严禁销售和使用高硫分、高灰分的劣质煤,禁止销售和使用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1%的商品煤。(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县工商质监局、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4)加强烟花爆竹限放措施。制定烟花爆竹限放实施方案,明确划定新老城区烟花爆竹限放、禁放的区域、时段,引导群众树立绿色环保理念,逐步摒弃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的习惯,杜绝大气污染。各宾馆、饭店、餐饮行业以及个体企业在承办婚丧嫁娶、开业庆典等活动时,应严格执行禁放要求,属限放区域和时段的,必须严格控制燃放种类、数量,不得随意燃放,违反规定的将予严厉查处。(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执法局、县工商质监局、县环保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13.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深入推进州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5-2050)》重点任务,严格落实任务清单销号和定期预警通报制度,持续加强工业企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等重点领域水污染治理,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不断巩固和改善全县水环境质量。
(1)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全面排查流域范围内工业、生活、农业面源污染,明确治污任务责任主体,确保全县地表水1个国考断面水质在保持优良现状的基础上不断改善。(牵头单位:县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2)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快新老城区污水管网延伸工程建设,强化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雨污合流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配套管网。到2020年,全县所有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新老城区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85%左右,污水管网覆盖率达到95%。(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有关乡镇党委、政府)
(3)狠抓工业源水污染防治。持续推进重点行业环境整治工作,取缔全县境内“一江两河”干流、一级支流沿岸非法开采开发行为,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采掘建设项目。(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水电局、县经信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4)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严格水源保护区周边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采取“一源一策,分级防治”,有序开展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2017年底前,完成杜坝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防撞护栏、围网、事故应急池等环境应急设施管护,有效降低环境风险隐患。(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水务水电局、县安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公路段,峰迭镇)。
14.积极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按照《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甘南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全县土壤污染现状;深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照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3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严格落实建设用地用途管理,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准入;做好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实施特别排放限制,积极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全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切实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农牧局、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15.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落实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督管理措施,加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力度,提升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抽查合格率稳定达到90%以上,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构建危险废物安全防控体系。(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六)纵深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16.持续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以“抢占绿色崛起制高点、打造环境革命升级版”为引领,全面落实《甘南州纵深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切实发挥好城乡环境整治对全局工作的牵引推动作用,纵深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引导各族干部群众树立大环保理念,最大限度地激发各族干部群众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家园的主观能动性,促进形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方式、社会形态,推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生共荣,努力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绿色现代化道路。(牵头单位:县环境办;责任单位:各部门,各乡镇党委、政府)
17.加快生态文明小康村建设。以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基本公共服务条件、基本社会保障条件为重点,筹集资金,通过实施“生态人居、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文化”四大工程,到“十三五”末建成255个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便利、村容村貌洁美、生态文化发展、村风民风和谐的生态文明小康村,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富民增收,促进农村生态环境发生历史性变革。(牵头单位:县生态办;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18.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按照《甘肃省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有效遏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根据“重点突破、综合治理、循环利用、绿色发展”的要求,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目标。因地制宜集成推广适合不同作物的全程农药减量控害模式,扎实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2017年底前,完成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并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加强分区分类管理,持续提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洁生产水平。严格执行《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和《甘肃省农膜生产地方标准》,落实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综合利用项目,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深入推进禁塑工作,防治白色污染。(牵头单位:县农牧局、县环保局、县工商质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七)加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19.加快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照《甘肃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实施方案》,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按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全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落地到水体、森林、山岭、草原、湿地等生态空间。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基础,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价,及时掌握全县、重点区域、县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动态变化。推动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补偿机制。(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务水电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20.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
(1)提升自然保护区监管基础能力。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保护和管理职责。加大自然保护区建设,提升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素质。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督促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强生物多样性调查,完善相关基础信息和数据。(牵头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责任单位:插岗梁、博峪河、阿夏自然保护区,县发改局、林业局、农牧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务水电局,相关乡镇党委、政府)
(2)分类妥善解决存在问题。认真落实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停止一切不符合自然保护区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专项检查,掌握自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对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采矿权,限期退出;对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采矿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采矿权,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规定但在设立前已合法存在的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制定方案,分步推动。有步骤地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与缓冲区的居民实施生态移民。(牵头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责任单位:插岗梁、博峪河、阿夏自然保护区,县发改局、林业局、农牧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务水电局,相关乡镇党委、政府)
(3)强化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准入审查。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选址(线)应尽可能避让自然保护区,确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条件等因素限制无法避让的,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涉及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前须按程序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或准许建设手续,并接受监督。对经批准同意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对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跟踪,开展生态监测,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对“全县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百日自查整改”中存在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自然保护区,由县政府配合省上行业主管部门在2017年底前清理完毕。(牵头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责任单位:插岗梁、博峪河、阿夏自然保护区,县发改局、林业局、农牧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务水电局,相关乡镇党委、政府)
(4)开展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按照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状况评估,督促新建和在生产矿山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工作,未按要求编制的,不受理其采矿权申请或对采矿权不予通过年检。对破坏环境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充分发挥保证金制度作用,在生产矿山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责令采矿权人组织开展恢复治理;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的矿山,由县上组织开展恢复治理。充分利用各类土地、矿产遥感调查监测项目成果,加强动态巡查,对矿山恢复治理情况进行监控。(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相关乡镇党委、政府)
(5)强化水电开发和河道采砂的生态环境保护。2017年8月底前完成全县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内水电项目摸底清查,建立整改台账,逐项明确处理意见。严格贯彻执行流域综合规划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凡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水利项目环评,一律不予批准。认真落实《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等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审批取水许可。全面排查全县河道采砂情况,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开展恢复治理;水务水电部门于2017年8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修编,并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未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的,一律不准核发河道采砂许可。全面排查非法采砂情况,确保处罚整改到位。制定《舟曲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建立县、乡两级河长体系,加强水资源和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水务水电局、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相关乡镇党委、政府)
(八)强化环境风险隐患防控
21.加强尾矿库安全综合管控。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病库采取加固坝体或适当削坡,处理局部裂缝;降低库水位,扩大调洪库容,满足汛期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的要求;消除管涌和流土等措施治理后正常使用。对长期停用并需要闭库的进行坝体全面勘察和稳定性专项评价,按照闭库设计进行闭库,消除安全隐患,并进行土地复垦。对头顶库进行风险评估论证,编制治理方案,系统开展头顶库提升治理工作。对尾矿坝下游近距离内有居民且安全风险高的“头顶库”科学制定居民搬迁计划实施治理,及时排除环境安全隐患。(牵头单位:县安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22.持续深入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按照年度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计划,全面排查和治理环境风险隐患,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清单,完善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制度,督促重点风险源企业开展隐患自查和风险评估,划定环境风险等级,按照评估结果完善风险防控措施,督促企事业单位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九)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23.加强环境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着力加强环境监察执法基础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研究解决环境监测监察执法人员编制不足、工勤人员占比高等问题;全面落实环境监测监察经费财政保障制度,严格按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标准配备执法装备,保障执法用车,统一着装。2017年10月份前,环境监察大队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完善在线监控平台。初步实现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的运用。(牵头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责任单位:县编委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
24.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采取日常巡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鼓励举报等措施,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加大惩处力度,综合运用按日计罚、限产限排、停产整治、停业关闭、查封扣押,行政拘留、信用惩戒等措施,依法严厉惩处偷排偷放等恶意违法行为。加大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力度,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
25.确保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整改到位。按照“件件责任清,反弹必追责”的原则,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2批2件群众举报环境问题逐条逐项进行“回头看”,逐件落实责任,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整改落实到位。进一步加强重点环境问题的后督察,一旦发现反弹,依法予以严厉惩处,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畅通环境信访渠道,加大环境污染纠纷化解力度,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牵头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党委、政府)
26.加强环境保护联动执法。推动部门之间、县域之间、流域上下游之间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联动协作机制,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常设联络员,专职负责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工作;健全联合调查程序、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机制。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采取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的方式,对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和环境信访问题反映突出的区域开展集中检查,跟踪问效督促整改。(牵头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乡镇党委、政府)
27.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把标准化建设作为强化环境管理的一项长期性基础工作,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的原则,科学制订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政策,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创新工作机制,树立典型示范,积累建设经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激发企业主动性,全面完成推进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等级评定工作。(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十)深化环保体制机制改革
28.启动实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改”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序推进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编委办、县人社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
29.逐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认真落实《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2017年,峰迭新区空气自动监测站建成投用,对环境空气质量实时监控,进一步提升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和保障水平,实现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牵头单位:县政府督查室;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30.开展县级环境保护督察。根据《甘肃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学习借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模式,成立县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建舟曲县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落实人员编制,承担全县环境保护日常督察与专项巡视督察工作,确保实现对全县19个乡镇党委、政府及县直部门环保督察的全覆盖。确保中央和省州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解决,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及环境保护责任制全面落实。(牵头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编委办、县财政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四、工作机制
(一)实行整改工作联动机制。县整改领导小组、整改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对整改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县整改办公室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完善监督协作机制。县直各部门根据县整改办公室的建议,积极落实整改工作要求,对县整改办公室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受理和查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县整改领导小组、整改办公室。
(二)实施整改工作清单销号机制。县整改办公室对14个问题40项整改措施逐一建立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台账,对整改情况进行编号管理,实行“清单销号”制度。县整改办公室通过工作调度、督导检查、上报材料等形式对整改工作进行动态管理,对按期完成的整改工作实行整改问题和整改措施销号管理。各乡镇、县直各相关部门要同步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通过调度督导等方式,对本乡镇、本部门的整改问题和整改措施实行动态销号管理。县整改办公室对各乡镇、县直各相关部门整改不落实、整改严重超期的,定期通报清单销号情况,督促落实整改任务。对未按照时限落实整改工作的、未将整改结果及时报送的、反馈整改情况失实的,以及未及时公开整改结果的,由县整改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约谈相关乡镇、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乡镇、县直各相关部门也要通过清单销号制度,精准管理本乡镇、本部门整改问题的落实情况。
(三)实行定期调度和预警机制。县整改办公室统筹对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日常调度,并通过电话、书面通知等形式进行不定期调度。县整改办公室建立整改预警制度,对整改工作超时限,不能按时完成调度任务的乡镇和县直部门通过定期以黄色预警进行通报;对整改工作超时限10天以上或整改举报投诉集中的,通过不定期以橙色预警进行通报;对整改工作超时限20天以上或整改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通过不定期以红色预警进行通报,并抄报县整改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从2017年6月份开始,各乡镇、各部门按照县整改办公室调度事项内容要求。于每月18日前将本乡镇、本部门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县整改办公室。
(四)建立整改通报和公告机制。县整改办公室依据月调度结果和督查检查情况,对整改工作完成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于每月10日前定期进行通报和公告。同时,根据县整改领导小组要求,不定期对重点事项进行通报和公告。
对整改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双组长,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的舟曲县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研究部署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整改办公室,县政府分管县长任县整改办公室主任,县委办主任、县政府办主任、县监察局局长、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和县发改局、县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为县整改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督查室、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水电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等为县整改办公室成员单位。县整改办公室负责全县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和推进。同时,抽调人员加强整改办力量,确保高效运转。
(二)严格督导检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根据整改任务,制定具体整改方案,逐条细化整改措施,分管领导、包乡镇领导对整改问题进行检查督办,每月调度整改进展,挂图作战、建账督办,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公开一个,确保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对进度严重滞后、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既要全力整改督察反馈意见提出的主要问题,也要扎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环境问题,及时消除苗头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三)严肃责任追究。成立县环保督察整改问责工作组,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县环保局牵头,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调度指挥、重要情况沟通、重大问题研究等工作。县问责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监察局,具体负责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跟踪督办、把关审核、汇总上报以及涉及县管领导干部问题的调查核实、责任界定、处理意见落实等工作。同时,进一步强化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责任追究,对整改工作落实不力、负有环境监管责任人员违纪违规等问题,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
(四)及时公开信息。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按要求及时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努力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五)积极转化成果。以问题整改为契机,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形成“党委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管、相关部门齐抓、排污单位守法、社会公众监督”的大环保工作格局。建立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生态补偿制度、主体功能区区域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等政策措施,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严格落实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一票否决”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附件:舟曲县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
舟曲县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
一、重发展、轻保护的问题在不同层面、不同领域、不同范围内依然不同程度存在。
整改目标: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
系,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发展中保护。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中共舟曲县委舟曲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中确定的责任部门,各乡镇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石华雄、郭子文
责任人员:县委、县政府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学习纳入中心组、党组(党委、党支部)学习,定期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培训班,将《甘南州生态文明教育读本》作为党政干部培训、中小学教育、农牧民技能培训的主要内容,学习领会国家、省州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
2.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各级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县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研究部署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县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部署一次环境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乡镇党委政府也要及时研究解决辖区内的突出环境问题。深入推进全县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抢占绿色崛起制高点,打造环境革命升级版,全面贯彻执行《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严守生态红线,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3.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4.在新闻媒体长期设置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专栏,加快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建设,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活动。
二、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危机感、紧迫感不强,没有真正把环境保护工作放在发展全局中去认识、考量和把握,责任意识不强,压力传导不够,导致在具体工作推进上存在不严不实问题。一些部门环境保护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况较为突出。
整改目标: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促进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压实。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中共舟曲县委舟曲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中确定的责任部门,各乡镇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石华雄、郭子文
责任人员:县委、县政府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县委、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事关全局和长远的大事来抓,把环境保护工作放在全县发展大局中去认识、考量和把握。
2.严格落实《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层层传导压力,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主要依据,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3.纪检监察机关要对有关部门、各乡镇党委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生态环境质量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生态环境事件的领导干部和部门、乡镇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环境保护工作推动落实不够到位。
整改目标: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职责,建立督查督办制度,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工作各项任务。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中共舟曲县委舟曲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中确定的责任部门,各乡镇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石华雄、郭子文
责任人员:县委、县政府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按照《中共舟曲县委舟曲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对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决策不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致使乡镇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严肃追究相关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2.将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作为评定政绩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按照考核办法规定严格落实“一票否决”。
3.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的查处整改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4.按照《甘肃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从2017年起,每年按计划开展县级环境保护督察,3年内对19个乡镇督察一遍。
四、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审批、违法建设问题屡禁不止,个别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问题依然存在。
整改目标:全面掌握自然保护区内各类项目行政审批和建设情况,对违法违规审批一律撤销,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分类分期清理退出;2017年起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得到严格执行,杜绝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发生。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插岗梁、博峪河、阿夏自然保护区,县发改、林业、农牧、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水电部门,相关乡镇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石华雄、郭子文
责任人员:王丽英、梁建军,自然保护区及县发改、林业、农牧、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水电部门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根据《全县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百日自查整改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问题自查摸底工作,对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审批手续进行调查核实。
2.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开展资源本底调查、土地确权、划界立标工作。
3.根据自查摸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以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确定为时间节点,分类开展整治工作。
五、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破坏问题突出。
整改目标:建立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
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工作体系,形成“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新局面。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政府
责任领导:梁建军
责任人员:县国土资源局及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按照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严格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
2.国土资源局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矿山企业信息社会公示的重要内容和抽检的重要方面,强化对采矿权人履行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管。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恢复治理方案边开采边治理。对拒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在建矿山、生产矿山,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将矿山地质环境历史遗留问题纳入乡镇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明确要求,分工负责,限期完成,严格考核和问责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拓宽资金投入渠道,为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等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供必要支持,切实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成效。
六、《甘肃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计划完成的“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目标任务至今没有落实到位。
整改目标:限期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所有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及县环保、发改、林业、国土资源、农牧、经信、水务水电部门
责任领导:梁建军
责任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环保、发改、林业、国土资源、农牧、经信、水务水电部门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县环保局
整改措施:
1.环保部门牵头,发改、林业、国土资源、农牧、经信、水务水电部门配合,对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所有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制定取缔工作方案,建立取缔清单,明确取缔时限、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按照部门职责2017年底前完成整治工作。
2.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大日常督导检查工作,严防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采掘和石油行业项目建设。
3.严格限制审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由于财政资金短缺,舟曲县环境监管执法能力总体偏弱,执法装备相对落后,加之环境监测、执法专业人员占比低,专业素质、硬件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环境监管执法还比较薄弱。
整改目标:提升环境监管执法基础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适应新形势下全县环境监管执法需要。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及编委办、财政、人社、环保部门
责任领导:郭子文
责任人员:梁建军、来瑞香、赵锦帆,县编委办、财政、人社、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要求,积极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逐年加大环保资金投入,统筹安排环境污染防治与监测监管专项资金,保障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需要。
3.根据《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当前我县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需要,切实增加环境监测、执法人员编制,每年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安排一定的职位、岗位用于招录、招聘环境监测、执法方面的专业人员,解决占比低的问题。
4.加大对环境监测、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力度,2017年底前对现有环境监测、监察执法人员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通过举办培训班、在职教育、参观学习、挂职锻炼等培训方式,进一步解决环境监测、执法人员能力水平偏低的问题。
八、全县仍有3台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未进行提标改造,普遍存在装备水平低,治污设施运行不稳定,超标排放等问题。
整改目标:2017年底前完成全县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炉脱硫除尘改造项目,治污设施实现稳定达标运行。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新老城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改造清单中75%以上的治理任务。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及住建、工商质监、环保部门
责任领导:郭子文
责任人员:冯世德、梁建军,县住建、工商质监、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住建、工商质监、环保部门牵头,加快对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的提标改造进度,完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工作,并于区域监控平台实现联网,确保环保设施稳定达标运行。2017年底前完成我县3台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的提标改造任务。
2.全面整治燃煤锅炉,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新老城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改造清单中75%以上的治理任务。
3.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设施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的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燃煤锅炉污染防治设施运转不正常,污染物超标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立案查处。同时,在企业大门口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监督电子屏,滚动显示监测浓度值,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值达到新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九、全县商品煤煤质管控不到位,仍有大量劣质煤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整改目标:建立当地煤炭经营单位的备案体系和制度,完善煤炭市场和二级配送网点布局建设,禁止销售和使用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1%的商品煤。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及经信、工商质监部门
责任领导:郭子文
责任人员:冯世德、梁建军,县经信、工商质监部门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加强煤炭市场监管。县经信部门牵头,工商质监部门配合,尽快建成优质煤集中配送中心,鼓励引导广大群众使用效率更高、安全环保的优质煤。同时,加大对各城区、城乡结合部及周边乡镇燃煤散烧管控力度,在入城路口设置煤炭管控卡口,禁止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流入市场。
2.加大劣质煤的查处力度。工商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做好煤质抽检工作,加大煤炭销售网点、重点用煤单位的煤质抽检频次,逐步扩大覆盖面积,对销售和使用劣质煤的企业和单位,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甘南州关于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理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十、全县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滞后,新老城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率、处理率低。
整改目标:2017年新增污水管网1.6公里,到2020年,新老城区污水管网覆盖率达到95%。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分年度实施,到2020年完成。
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及住建、发改、环保部门
责任领导:郭子文
责任人员:丹正昂杰、冯世德、梁建军,县住建、发改、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住建部门牵头,发改、环保部门配合,深入实施《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年度总量减排计划》,统筹规划,制定方案,加快实施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逐步提高污水收集率。2017年底前完成新增污水管网1.6公里的任务。
2.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住建部门牵头,发改、环保部门配合,因地制宜对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到2020年新老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已建成、正在建设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监管力度,督促各污水处理厂尽快与州级监控平台实现联网,确保环保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对偷排、漏排、不达标排放的,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进行严厉查处。
十一、我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道路穿越问题,位于水源一级保护区,环境隐患较大。
整改目标:编制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防撞护栏、围网、事故应急池等环境应急设施管护,有效降低突发交通事故污染水源水质等环境风险隐患。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及住建、水务水电、环保、安监、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县公路段,峰迭镇
责任领导:郭子文
责任人员:丹正昂杰、冯世德、梁建军、张拴平,县住建、水电、环保、安监、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及县公路段、峰迭镇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环保部门牵头,在积极争取省级水源地保护专项资金的同时,加大地方政府水源地保护资金投入,保证隔离防护、警示宣传、界标界桩、减速带、应急池、污染源清理整治等水源地保护工程设施完好。
2.住建部门牵头,水务水电、环保、安监、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及县公路段、峰迭镇配合,加强防撞护栏、污水收集外排系统和事故应急池等环境风险防范工程措施日常维护,或者栽植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新建公路要进行合理选线,必须避让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穿越二级保护区的要编制《建设项目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方案》,确实无法避让的要重新选择水源地,开展水源地保护区划,实施水源地保护措施。
十二、督察进驻期间,督察组收到群众关于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的举报。
整改目标:对全县境内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清理。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坚决打击和遏制非法采砂活动,建立采砂长效管理机制,确保采砂行为依法管理、有序可控。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水务水电、环保部门
责任领导:郭子文
责任人员:冯世德、梁建军,县国土资源、水务水电、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全面排查和现场检查辖区河道内和挖山取石采砂情况,对采砂场位置、采砂规模、证件办理情况进行登记造册;查明非法采砂、非法侵占河道行为的数量、名称及违法违规事实;对非法采砂查处后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对尚未整改到位的非法采砂砂场进一步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现场监督责任单位和人员;对影响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性质恶劣的重点问题在辖区内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
2.依据《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依法查处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对采砂现场管理混乱的,责令其停采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采砂许可证;对违法违规私挖乱采行为,依法惩处并坚决予以取缔;限期清除弃渣弃料,填平沙坑和平整河床,恢复河道行洪能力;对因采砂造成堤防和水工程设施损坏的,限期予以修复和加固;对多年遗留砂坑和河道损毁严重的河段,由县政府进行河道修复整治,确保防洪安全。
3.水务水电部门暂停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暂停砂石资源拍卖。科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合理划分可采区、禁采区、保留区,严格采砂许可证发放程序,按照河道采砂审批程序规范办理采砂许可后,方可进入河道采砂。对河道内违法采砂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按要求编制生态植被恢复方案,并对破坏的生态植被进行及时恢复。
十三、中央环保督察转办2个信访投诉举报案件中无法立即解决的2件信访投诉举报案件后期整改。
整改目标:确保中央环保督察转办的“舟曲县博峪乡境内大面积开采选矿,破坏生态环境”、“舟曲县八楞乡金钱沟煤矿开采,毁坏树林,破坏山体,堆积大量矿渣,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案件的整改任务按期全面完成。
整改时限:2017年8月底前完成生态植被恢复方案编制,并按方案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生态植被恢复任务。
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郭子文
责任人员:梁建军
督导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强化企业法律意识,落实企业环保责任,同时,督促企业加快整改进度,确保按期全面完成整改任务。
十四、建设项目环境安全风险专项排查工作的后续整治及落实。
整改目标:在全县境内各风险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重点项目开展专项督查,并将自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到位,确保真正做到新建项目“零风险”,已建项目“全防控”目标要求。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及经信、国土资源、水务水电、环保、交通运输、住建部门
责任领导:郭子文
责任人员:丹正昂杰、冯世德、梁建军,县经信、国土资源、水务水电、环保、交通运输、住建部门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对全县辖区内涉危、涉重、化工、冶金、水电、交通等领域建设项目环境安全风险进行全面排查,分别按可控项目、重点防控项目、问题项目,逐一明细整改清单,落实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