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州属驻舟各单位:
《舟曲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舟曲县委办公室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
舟曲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强化江河管理保护,维护江河健康生命,助推生态安全屏障建设,根据《甘南州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甘南办发〔2017〕1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县江河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江河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江河健康生命、实现江河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绿色发展理念,处理好江河治理开发与管理保护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维护江河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管理保护责任体系,明确县乡村三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县情、水情与江河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解决好江河管理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江河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江河的良好氛围。
(三)总体目标
在县内所有江河、洪水沟道全面推行河长制。2017年初步建立县、乡二级河长体系,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村(社区)级河长。到2018年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全面建立河长制。到2020年全县地表水环境质量稳中趋好;有效遏制河道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江河岸线利用规范有序,江河水事秩序良好,水生态环境整体改善,生态功能持续提升。
二、组织体系
(一)组织形式。建立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的“双河长”工作机制。县级设立总河长,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均为总河长;白龙江、拱坝河、博峪河、大峪沟、铁坝河、岷河、中路河分别由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任河长。县内其它江河所在乡镇均按区域属地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乡镇在本行政区内设立区域总河长,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上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的江河,下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按属地管理逐级担任河长。淤地坝、洪水沟道按所属河流水系,由相应层级的负责同志担任河长。
县、乡镇分别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县水务水电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务水电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具体设置事项由县水务水电局、县编办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乡镇河长制办公室设置由乡镇党委、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各自实际研究确定。
(二)工作职责。各级总河长是辖区推行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本行政区河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协调解决河长制落实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河长是相应江河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江河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以及江河确权划界、江河采砂、水域岸线规划等管理保护工作;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非法采砂、超标排污、电毒炸鱼、倾倒垃圾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江河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本级相关部门和相应江河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问责,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河长制办公室对本级总河长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建立健全河长制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指导监督下一级河长制办公室落实各项任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水资源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不断完善水资源管理体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问责。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坚持节水优先,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9部委印发的《全民节水行动计划》(发改环资〔2016〕2259号)和《甘南州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州政发〔2015〕121号),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对高耗水和重点取水户节水全程监管,加大高效农业节水技术推广力度,加快工业和城乡节水改造,强化计划用水管理,遏制用水浪费。鼓励雨水集蓄利用,推广利用非常规水源。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和管理,健全水资源论证与取水许可制度,加强水资源用途管制,积极探索水权、排污权交易,逐步完善水资源配置与监管体系。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根据水功能区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加强江河跨界断面和重点水域入江河排污口监测,严格控制入江河排污总量。
(二)强化水域岸线管理。坚持江河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将生态理念融入城乡建设、河道整治、旅游休闲、产业发展等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逐步推进城乡建设、国土、环保、交通、水利、农牧、林业等部门与江河环境有关规划“多规合一”。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江河管理、保护范围,逐步确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建立范围清晰、权属明晰、责任落实的河道管理保护责任体系。科学编制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强化规划约束和监督管理,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江河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年)》(甘政发〔2015〕103号)和《甘南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州政发〔2016〕11号),明确江河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完善入江河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加强源头控制,深入排查入江河污染源,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工业集聚区及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加大污水收集处理及利用。优化入江河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江河排污口整治。
(四)规范江河采砂管理。按照江河管理层级,进一步明确江河采砂管理权责,全面清理、取缔非法采砂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供水和生态安全。全面开展江河采砂规划编制,科学确定禁采区、可采区和禁采期、可采期,全面禁止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水生态功能区江河采砂,维护江河健康生命。贯彻落实江河采砂许可制度,推进江河砂石资源有序开采。认真执行江河砂石资源费收取和管理使用有关规定,保障江河清淤、疏浚、治理和管理保护经费。加强江河采砂监管,完善日常执法巡查制度,禁止超时超量超范围采砂,及时督促清理江河砂石、废弃堆体,覆平坑穴,平整河道,恢复江河原貌。
(五)实施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江河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结合城乡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江河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小康村建设。
(六)推进水生态修复。着力推进江河生态修复和保护,在规划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工作,稳步推进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河还湿,禁止侵占自然江河等水源涵养空间。恢复江河水系的自然联通,改善水生物自然环境,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严格执行电调服从水调原则,确保江河生态基流和用水。开展江河健康评估,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对重要生态保护区实行更严格的管理保护。加快生态水利建设,促进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江河生态环境。
(七)加强行政执法监管。完善江河管理法规制度,建立江河日常巡查监管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落实江河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加大江河管理保护监管和执法力度,通过行业执法、专项执法、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执法,严厉打击涉江河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推动落实。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创新水治理体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各乡镇、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站位全局、紧跟形势、创新思路、大胆探索,制定出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河长制各项工作。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以问题为导向,按一河一策的要求,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区域江河治理保护规划与年度实施方案,并抓好任务落实。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党委、政府一把手负责制,明确目标任务和进度安排,加强指导,强化督查,压茬推进,保证按时间节点要求全面建立河长制。
(二)建立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建立联席会议、信息报送、督导检查、公示公告、河长会议等制度,形成科学规范、有力有效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制度体系。水电、环保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江河管理保护工作。充分发挥水电、环保、发改、经信、财政、国土、住建、交通、农牧、林业、卫计等部门优势,协调联动,各司其职,形成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工作合力。江河管理保护工作要与流域规划相协调,流域管理机构、区域环境保护督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协调、指导、监督、监测等作用。
(三)明确责任,严格考核问责。要加强对河长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确保河长制落地生根,取得实效。根据不同江河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江河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各乡镇要务于10月15日前制定本乡镇河长制方案,并结合流域、区域实际和水利普查成果,进一步摸清江河分布情况、健康状况,根据实际设置村级河长,并将相关情况报县河长制办公室(联系人:韩林峰,联系电话:18194174060)。
(四)加大投入,落实经费保障。要落实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经费,县财政局要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积极落实江河管理保护经费;深化涉江河治理保护投融资改革,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江河治理保护,建立长效、稳定的投入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五)宣传引导,加强社会监督。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媒体和传播手段,对全面推行河长制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不断增强公众对江河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共同营造全社会关爱江河、珍惜江河、保护江河的良好氛围。建立江河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江河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江河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江河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在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县委、县政府将在每年1月10日前报告州委、州政府。
附件: 1.舟曲县县级河长名录
2.舟曲县全面推行河长制职责分工
附件1
舟曲县县级河长名录
总 河 长 | 负责 领导 | 职 务 | 主要职责 |
石华雄 | 县委书记 | 总督导 |
郭子文 | 县委副书记、 县长 | 总调度 |
县级 河长 县级 河长 | 负责 领导 | 职 务 | 河 流 | 河段 | 涉及乡(镇) |
负责领导 | 职 务 |
郭子文 冯世德 | 县委副书记、 县长 县委常委、 副县长 | 白龙江舟曲河段 | 曲瓦段 | 谢江波 | 曲瓦乡党委书记 |
杨璋明 | 曲瓦乡乡长 |
巴藏段 | 何明锋 | 巴藏乡党委书记 |
张丽荣 | 巴藏乡乡长 |
立节段 | 王忠辉 | 立节镇党委书记 |
任 军 | 立节镇镇长 |
憨班段 | 刘鹏武 | 憨班乡党委书记 |
杨亚春 | 憨班乡乡长 |
峰迭段 | 高健平 | 峰迭镇党委书记 |
白梅花 | 峰迭镇镇长 |
江盘段 | 王海明 | 江盘乡党委书记 |
李承平 | 江盘乡乡长 |
城关段 | 张永红 | 城关镇党委书记 |
肖 平 | 城关镇镇长 |
南峪段 | 虎学鸣 | 南峪乡党委书记 |
宋明辉 | 南峪乡乡长 |
大川段 | 许雪梅 | 大川镇党委书记 |
黄 彪 | 大川镇镇长 |
八楞段 | 闵吉祥 | 八楞乡党委书记 |
朱永强 | 八楞乡乡长 |
王添芬 杨建安 | 县委常委、 宣传部部长 县人武部部长 | 大峪沟 | 大峪段 | 刘洋萍 | 大峪乡党委书记 |
尹占青 | 大峪乡乡长 |
立节段 | 王忠辉 | 立节镇党委书记 |
任 军 | 立节镇镇长 |
姜鸿荣 赵锦帆 | 县委常委、 组织部部长 县政府副县长 | 拱坝河 | 武坪段 | 王临强 | 武坪乡党委书记 |
高永海 | 武坪乡乡长 |
插岗段 | 杨世军 | 插岗乡党委书记 |
张舟红 | 插岗乡乡长 |
拱坝段 | 杨海军 | 拱坝乡党委书记 |
杨永利 | 拱坝乡乡长 |
曲告纳段 | 肖 军 | 曲告纳镇党委书记 |
薛兴和 | 曲告纳镇镇长 |
丹正昂杰 | 县委常委、 常务副县长 | 铁坝河 | 曲告纳段 | 肖 军 | 曲告纳镇党委书记 |
薛兴和 | 曲告纳镇镇长 |
梁建军 | 县政府副县长 | 中路河 | 博峪段 | 金银莲 | 博峪镇党委书记 |
薛 渊 | 博峪镇镇长 |
王丽英 | 县委副书记 | 岷河 | 东山段 | 何伟光 | 东山镇党委书记 |
虎海峰 | 东山镇镇长 |
大川段 | 许雪梅 | 大川镇党委书记 |
黄 彪 | 大川镇镇长 |
附件2
舟曲县全面推行河长制职责分工
一、县委组织部:负责组织河长履行职责及成员单位责任人的工作考核,指导乡(镇)建立健全河长制考核机制。
二、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江河管理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指导协调江河管理突发事件媒体报道、舆情监测、信息发布和应对。
三、县编办:负责县级河长制办公室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等工作。
四、县水务水电局:承担县级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水资源管理保护,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重点水功能区水质和主要省界河流水量监测;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开展江河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编制、水域岸线登记及利用管理、江河管护范围划界确权、江河采砂、水土流失治理、堤防工程管护、河道治理、江河水工程建设及水事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执法工作。
五、县环保局: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管;组织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甘南州水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完成省州下达的主要水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严格环境准入政策;负责对涉水排污单位进行环境执法监管,对地表水断面、饮用水水源地、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废水等水质进行监测,依法公布水质信息;负责环境风险控制工作,稳妥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业农业污染防治工作。
六、县发改局:负责牵头研究制定江河管理保护规划、流域综合治理规划、相关产业布局和重大政策,协调做好江河管理保护有关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深化江河管理保护和治理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
七、县经信局:负责协调工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推进江河周边工业绿色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协调相关部门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八、县财政局:加强河长制工作经费、江河管理保护和专项治理经费监管,配合县水务水电局探索建立水域岸线占用补偿制度和江河管理保护生态补偿制度。
九、县国土局:保障江河治理项目用地,协调推进江河及水利工程管护范围划界确权,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江河管护范围内的土地资源,对侵占河道等突出问题配合开展清理整治,建立落实江河自然资产产权制度。
十、县住建局:负责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推进城市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污水垃圾处理与利用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监管;治理城市河道违法建设行为,对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垃圾及违规取土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保护江河生态空间;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十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江河沿线公路、桥梁的建设和维护。
十二、县农牧局: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动畜禽适度规模标准化养殖,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实行雨污分流;科学划定水产禁养、限养和养殖区,推进水产健康养殖;依法查处破坏渔业资源等行为。
十三、县林业局:负责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江河沿岸绿化、湿地保护和修复;制定河道绿化考核标准;指导落实江河管护范围内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依法办理江河阻水林砍伐、移栽手续等。
十四、县卫计局:负责指导监督饮用水卫生监测、农村卫生改厕以及饮水卫生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十五、县工商质监局:负责组织制定污染物排放、节约用水等相关地方标准,配合相关部门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县公安局:负责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制衔接,依法打击破坏江河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河道内违法活动惩治和综合治安工作。
十七、团县委:负责组织开展江河保护志愿活动。
十八、县城管执法局:督促做好江河管理保护范围以外相关违法行为的执法工作。
十九、县法制办:负责做好依法行政宣传指导工作,协调推进江河管理保护有关地方性法规、县政府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协调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指导开展行政执法及其监督人员培训,审查确认江河管理保护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
二十、县供电公司:负责清理河道范围内各种违法活动用电;严格执行电调服从水调原则,配合做好河库水量调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