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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20191207-180145-082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舟曲县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到期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18-09-06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公开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省州属驻舟有关单位:

《舟曲县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到期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做好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到期管理工作。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8日

舟曲县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到期管理工作方案

自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工程实施以来,有效解决了全县贫困户贷款难的问题,为贫困户发展生产、增收脱贫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是全县脱贫攻坚的重要举措和有力抓手。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州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落实好“一户一策”精准脱贫计划,继续发挥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在我县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7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精准扶贫专项贷款使用管理的通知》(甘财办明电〔2018〕8号)、《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精准扶贫贷款政策宣传及摸底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州政办函〔2018〕64号)、《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金穗惠农精准扶贫贷款到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州政办函〔2018〕94号)为指导,调整完善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政策,分类实施收回或续贷政策,为符合续贷条件的贫困户和已脱贫户提供扶贫专项续贷资金,扶持其结合“一户一策”精准脱贫计划发展特色产业、增加收入,稳定脱贫。对不符合续贷条件和无续贷意愿的贫困户,贷款到期后,通过宣传贷款政策和开展深入细致的工作,引导农户按期归还,实现精准扶贫贷款“发得出、收得回、用得好、见成效”的目标。

二、到期收回

(一)收回对象

1.农户自主使用的贷款到期后,对具备还款能力且再无贷款需求的,到期后收回本金,解除贷款合同;对具有还款意愿、信用良好、有就业创业潜质和技能素质、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但一次全额归还有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已脱贫户,可与承贷行协商,采取分期还款的方式还款;对闲置或放在银行没有使用的贷款,因年龄超限、五保户、一二类低保户、信用记录不良等不具备续贷条件的贷款,以及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贷款等,贷款到期后,通过宣传贷款政策和开展深入细致的工作,引导农户按期归还。

2.农村经济组织集中使用的贷款到期后,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严禁扶贫小额信贷“户贷企用”的要求,由农村经济组织与农户结清分红资金,解除带动协议,一律收回本金,仍有贷款需求的,可由企业提供抵押担保,转为商业性贷款,财政不再贴息。被带动农户有自主使用贷款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的,比照农户自主使用贷款办法,办理贷款或续贷手续。

(二)收回方式

县农行在贷款到期前30天将到期的贷款清单统一造册及时反馈各乡镇,并由县农行出具收款通知书,及时送达借款人本人,告知借款人按期、全额还款。到期贷款,由县农行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催收工作组,向借款人全力催收。

三、到期续贷

(一)续贷对象

2015年10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获得精准扶贫专项贷款中暂不具备还款能力,但信用良好、有继续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和技能素质、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已脱贫户。

(二)续贷用途

贷款主要用于发展家庭增收致富项目,支持续贷人从事种植、养殖、农副产品深加工及流通等创收项目,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生产加工等特色增收产业。

(三)续贷条件

1.申请续贷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续贷人必须有固定住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续贷时年龄和续贷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效身份证件;

(2)具有生产经营和劳动能力,且有续贷意愿和还款能力;

(3)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4)借款人及配偶没有犯罪、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5)申请续贷时借款人和配偶征信必须为良好,无到期未还的其他逾期贷款;

(6)每户只能有一名家庭成员申请续贷(借款人年龄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更换符合条件的家庭其他成员),且续贷贷款不得用于还旧账、结婚、建房等非生产性方面。

2.不得办理续贷情况:

(1)已发放的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未发挥效益,资金闲置或用于非农业生产方面(如用于建房、看病、结婚等)的一律不得续贷;

(2)借款人属于五保户、一二类低保户;

(3)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利息,或申请贷款过程中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

(4)借款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时有逾期未还贷款记录的。

(四)续贷额度和期限。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可以申请续贷5万元(含5万)以下1万(含1万)元以上的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续贷额度不超过原贷款额度。续贷期限为1至3年,最长不超过3年。

(五)续贷利率。续贷利率执行中央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如遇调整,按照中央人民银行要求,在次年1月1日统一调整。

(六)续贷贴息。续贷由省级财政全额贴息,贴息期限按贷款期限(最长3年)执行。续贷利息按照“先收后贴”的原则,每年12月10日前由县农行向借款人正常收取利息,于11月17日之前汇总上年全部续贷贷款本息明细,代借款人向县财政局统一申请贴息补助,县财政局审核后于12月20日之前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县农行,由县农行在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返还借款人贷款账户。县财政局每年年底将年度续贷贷款本息明细表按时上报省财政厅进行清算。对续贷人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续贷利息、罚息不予贴息,对违反贷款政策规定改变续贷用途的,一经发现立即中止贴息。

(七)贷款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续贷人反担保机制,各乡镇引导续贷农户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机具、林权证、农业设施提供抵押担保,鼓励村干部担保、多户联保、公职人员担保或帮扶干部担保等多种形式提供信用担保。县农行要根据续贷贫困户实际情况,与贫困户协商,合理确定分期还款方式,减轻一次性全额还款的压力。

五、续贷流程

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续贷工作由各乡镇指导村两委确定续贷人、续贷需求和期限,并逐村逐户进行审核汇总后,向县扶贫办上报贫困户续贷花名册。县扶贫办依据建档立卡数据库信息,对续贷对象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农户按县农行的要求提供必需的资料和信息,审核通过后,借款户和县农行面签续贷协议。

1.提出续贷申请。各乡镇、驻村帮扶工作队及村两委向贫困户宣传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续贷政策,鼓励贫困户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规模提出续贷申请。

2.村两委初审。村两委对借款人申请续贷资格进行初审,指导借款人填写《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金穗惠农精准扶贫贷款业务续贷申请表》(附件1),报驻村帮扶工作队复审。

3.驻村帮扶工作队复审。驻村帮扶工作队根据村两委提供的相关信息,结合“一户一策”精准脱贫计划,对借款人申请续贷资格及拟发展产业项目进行复审,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根据村汇总上报的续贷申请,审核借款人资格,并将续贷户花名册报到县农行查询征信,征信通过后,将续贷对象相关资料整理汇总,形成《舟曲县****乡(镇)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续贷汇总表》(附件2),报县扶贫办复核。

5.县扶贫办复核。县扶贫办对各乡镇上报的借款人续贷资格逐户进行复核,形成《舟曲县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续贷汇总表》(附件3)。向县农行提供最终续贷户花名册,向县财政局提供复核汇总结果。

6.县农行办理续贷。县农行依据县扶贫办审核通过后提供的续贷人花名册与续贷户面签续贷协议。

六、组织机构

为组织好全县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到期管理工作,成立舟曲县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到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成员如下:

组 长:郭子文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邓贵忠 县政府副县长

高金湖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王建俊 县财政局局长

周识宇 县扶贫办主任

郭永辉 县民政局局长

杨兴华 县政府金融办主任

王连华 人行舟曲县支行行长

韩文澜 县银监办主任

杨克昌 农行舟曲支行行长

任 军 曲瓦乡人民政府乡长

白 亮 巴藏乡人民政府乡长

尹占青 大峪乡人民政府乡长

刘志宏 立节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亚春 憨班乡人民政府乡长

白梅花 峰迭镇人民政府镇长

郭晓辉 坪定乡人民政府乡长

虎海峰 东山镇人民政府镇长

薛 渊 城关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 芳 江盘乡人民政府乡长

宋明辉 南峪乡人民政府乡长

黄 彪 大川镇人民政府镇长

毛张成 果耶乡人民政府乡长

朱永强 八楞乡人民政府乡长

王保生 武坪乡人民政府乡长

张舟红 插岗乡人民政府乡长

杨永利 拱坝乡人民政府乡长

杨玉龙 曲告纳镇人民政府镇长

白永健 博峪镇人民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主要协调解决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到期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有序、高效推进。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王建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周识宇、杨兴华、杨克昌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到期管理中的具体工作,协调处理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到期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交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做好与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及农行甘肃分行之间的对接,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协调联系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村两委班子:负责本村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续贷政策宣传,贫困户续贷意愿调查,指导农户提出续贷申请,对续贷资格进行初审,向乡镇提供续贷花名册,公示乡镇审核通过的续贷人名单。配合乡镇政府、县农行做好贷款本息催收工作。

驻村帮扶工作队:负责政策宣传、续贷资格复审、续贷使用效益监督工作,结合“一户一策”精准脱贫计划帮助、指导农户选择发展产业项目,配合乡镇政府、县农行催收贷款本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乡镇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续贷户资格审核、资金使用监管、到期回收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督促贫困户将贷款资金全部用于发展脱贫产业,杜绝贫困户贷款资金闲置和违反续贷政策规定将贷款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对农户自主使用的贷款,根据贷款农户清单,结合农户实际情况,帮助制定还款或续贷计划,会同县农行做好到期贷款催收工作。

县扶贫办:是全县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续贷户资格认定和贷款资金使用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逐户审核认定各乡镇上报的续贷花名册,向县农行提供认定后的申请续贷花名册,对到户贷款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检查贷款使用情况。要及早研究续贷到期后避免农户因还款返聘的系统解决办法,增强脱贫的稳定性。

县民政局:配合县扶贫办审核全县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续贷户是否属于五保户、一二类低保户。

县政府金融办:是对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续贷工作全过程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会同县扶贫办、财政局、农行等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分析、汇总、通报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回收和续贷工作。营造发放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的良好信用环境,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县财政局:是统筹管理贴息资金和筹措风险补偿金的责任主体。对全县贷款发放情况进行备案,依据县农行贷款发放花名册按期拨付贴息资金。向省财政厅申请续贷贴息资金,并做好贴息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根据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中“县建风险补偿金”的要求,按精准扶贫贷款余额的1%建立风险补偿金,完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风险补偿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将风险补偿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

县农行:是办理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续贷和按期收回贷款本息的责任主体。县农行在贷款到期前30天将到期的贷款清单统一造册及时反馈各乡镇,并由县农行出具收款通知书,及时送达借款人本人,告知借款人按期、全额还款。会同各乡镇开展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续贷发放和回收的工作。对未按用途使用的贷款,根据乡镇反映的情况对贷款及时收回。对各乡镇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续贷发放情况和贷款回收情况每半月向各乡镇、县扶贫办、财政局、金融办提供统计报表。

七、工作要求

(一)靠实工作责任。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管理已纳入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的内容,各乡镇、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政府金融办、县农行等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主动担当、健全机制、协同推进,全面加强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到期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县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工作,确保精准扶贫贷款充分发挥效益。

(二)严格识别把关。各乡镇、县扶贫办和县农行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识别续贷对象,严格界定贷款用途,防止人情贷、关系贷,确保贷款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已脱贫户。要精准识别到期回收对象,不符合续贷条件和无续贷意愿的,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引导群众按时还款。各乡镇要加强对贷款户将贷款用于发展富民增收产业的监督,不得用于结婚、建房等非生产性方面,不得闲置资金,一经发现,各乡镇、县农行要及时收回贷款并列入诚信记录,县财政不在发放贴息补助。

(三)加强督促检查。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政府金融办、县农行要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虚列、虚报、冒领、套取、挪用贫困户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要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责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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