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政办知〔2020〕 7 号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舟曲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省州属驻舟有关单位:
《舟曲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2日
舟曲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甘南藏族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南藏族自治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红色预警)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者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县,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涉及我县在内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县,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在我县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橙色预警)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在县域的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全县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4)霍乱在全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在全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县,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1次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50人以上;死亡5例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黄色预警)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4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 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
(3)霍乱1周内发病10—29例。
(4)1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中毒人员在100人以内,死亡1—9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和接种事件。
(8)1次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10—49人;死亡4人以下。
(9)州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蓝色预警)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腺鼠疫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霍乱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卫健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所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果断处置;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 应急指挥部组成
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由县四大班子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县卫健局、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局、县运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环境保护舟曲分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红十字会、县武警中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详见附件1)。
2.1.2 县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1)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提出紧急防控措施,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到达岗位,落实防控措施,指挥医疗卫生单位开展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储备物资等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组织人群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和疫区封锁,紧急情况下,直接采取措施封锁疫区、限制人员流动、防止食用受污染的食物和水源,组织应急技术、药物等科研工作,督导检查应急处置工作,完成上级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2)成员单位职责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制定全县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等相关建议;按规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评估;指导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不同等级响应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应急物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纪案件,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
县委宣传部:组织融媒体中心等单位,按照应急指挥部批准的统一口径及时报告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指导县卫健局组织新闻发布会,主动引导舆论;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管理和引导,强化网络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和处置应对工作。
县发改局:会同县卫健局制定全县公共卫生应急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突发卫生事件应急保障能力;在疫情发生期间,负责组织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县工信局:与省州工信部门衔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疫苗、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用品的储备、采购、调度和保障供应,保证市场供应,必要时申请临近县市或省州医药等物资储备支援;协调县内通信企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制定全县各学校应急预案,与县卫健局密切配合,组织落实各学校防控措施,防止学校内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等工作。
县科技局:支持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疫情防控应急技术、药品、疫苗研发和应用的科技问题。
县公安局: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突发事件,加强治安管理,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县卫健局依法落实隔离、封锁措施,做好交通疏导等保障工作;协同宣传部门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和处置应对工作。
县民政局: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火化工作;指导监督慈善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组织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群防群治。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置工作人员的因(工)公伤残认定、补偿、康复和死亡等待遇政策。
县医保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险等待遇政策;负责治疗人员医保费用的核算、报销、支付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运管局:协助县卫健局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公共交通运输、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人畜共患病的检测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监测和基础调查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协助有关部门快速进行隔离及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商务局: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疫情在外经贸期间传播扩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等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督促有关企业做好应急药品、试剂、防护用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生产的监督和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环节的应急处置;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保障供应和药品市场监督工作;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加强物价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犯罪行为,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协助县卫健局及医疗卫生等单位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组织旅行社、宾馆、酒店饭店做好旅游团队及个人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落实防控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加强民俗文化活动管理,必要时暂停举办各类民俗文化活动,关闭文体娱乐场所等。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疫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制定和实施生活救助措施;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互助,必要时参与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事件等级,经县政府同意,向社会各界发出救助呼吁,依法接收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人武部:必要时组织民兵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地方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驻舟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会同县公安局做好事件现场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2.1.3 乡镇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各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组成,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县卫健局设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卫生院参照设立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乡镇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等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健局负责组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参与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卫生应急知识宣传工作。
(6)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
(7)承担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2.4 专业技术机构
全县医疗卫生单位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县卫健局要指导各医疗卫生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单位要在县卫健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1 医疗单位
主要负责伤病人员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品采集,县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县级各医疗单位负责组建应急医疗队和专家组,指导和支援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病人转送、院内救治服务,负责采集患者样本;选派专家参加县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和评估工作;承担人才培养和技术指导任务。县人民医院承担重大传染性事件医疗救治、重大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和烧伤、重大传染性事件危重症病人医疗救治、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医疗救治任务,与省州或省外重点医院建立协作关系,寻求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援。县120调度中心承担全县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伤分类、现场急救、病人转送等任务。
2.4.2 疾病预防控制单位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收集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提出预警建议等。
县疾控中心承担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任务。负责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收集、分析、报告疫情信息,预测重大传染病发生和流行趋势,提出防控措施和技术方案;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效果评价;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开展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学评价;组织健康教育、咨询、普及科普知识;选派专家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及评估工作;向省州疫控中心汇报对接,寻求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援。
2.4.3 卫生监督单位
主要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单位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生监督所组织实施全县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建立全县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卫生监督、实验室监测、哨点监测和群众举报电话网络。各医疗单位和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健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县卫健局和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值班。
3.2 预警
县卫健局要根据全县各医疗单位、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报告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迅速组织县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专家进行认真分析,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响应级别的预警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公布。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4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卫健局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县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县卫健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县卫健局;各医疗卫生单位;各乡镇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健局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县卫健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县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州政府报告。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事件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按程序上报。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3.4 网络直报
各医疗单位、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直接通过专网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控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严格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健局。
4 应急反应
4.1 应急反应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按照分级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重大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2 事件发生地应急反应措施
4.2.1 县政府
(1)组织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县卫健局的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根据工作需要,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政府报请州政府同意,宣布疫区范围,可以对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必要时封锁博峪镇杨家卡、曲告纳镇槐树坝、东山镇谢家村桥头、两河口、黑水沟口等县域出入口。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疫情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民俗活动,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
(6)流动人口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疫区和高危地区人口流动、对从疫区和高危地区进入县域人员进行必要的留验观察,对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县交通局、运管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县域交界处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县域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动物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一旦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县卫健局指定的医疗卫生专业单位移交。
(8)发布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组织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及时准确报道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9)开展群防群治。组织乡镇、村委会和社区、县卫健局和医疗卫生单位,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落实公共卫生措施等工作。
(10)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市场监管,打击扰乱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4.2.2 县卫健局
(1)组织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组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预警建议。
(2)启用县应急指挥中心并确定本部门指挥体系和人员组成。
(3)组织县上专业应急队伍、医疗单位、县疾控中心和县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4)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设立临时卫生检疫点、留验观察站等应急控制措施。
(5)组织对县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督导和检查。
(6)组织对县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人员的培训。
(7)经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授权,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向县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和相关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8)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9)组织县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各医疗单位
(1)接诊、收治、转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进行排除或确诊。任何医疗单位不得拒绝接收伤病人员。
(2)指导县疾控中心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依法报告相关信息。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感染和环境污染。
(4)对非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现场救援、分类转运、后续救治、康复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传染性伤病人员,要按照“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原则进行处理。
(5)做好救治经验总结,积累相关知识和经验。积极与省州及其他县市医疗单位开展交流合作,提高医疗救治水平。
(6)县120调度中心要在做好安全防护的条件下,第一时间参加现场检伤分类、医疗救护和伤病人员转运等工作。
4.2.4 县疾控中心
(1)信息报告。加强重点区域或乡镇、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监测,实行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汇总、分析、报告事件信息。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应急预案制定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及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集足够标本,分送相关实验室,尽快查明事件原因。
(4)制定应急工作方案。制定新发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的应急工作技术方案,并对技术方案提出修订建议。
(5)技术培训。组织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相关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6)督导检查。组织对医疗单位的消毒、隔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7)对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损害的人群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
(8)对整体预防控制技术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并预测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4.2.5 县卫生监督所
(1)在县卫健局的领导下,对各医疗单位、县疾控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4.2.6 应急队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支援准备,准时集结待命。
4.3 非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根据其他地区已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全县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全县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物质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县政府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必要时,启用留验观察设施。
4.4 分级响应
I级、II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报请省州政府同意后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报请州政府同意后启动;IV级应急响应由县卫健局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启动。
5 应急处置
5.1 应急处置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治、边控制”、“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5.2 现场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现场调查组、医疗组、检验组、消毒组、信息组、卫生监督组、宣传组、后勤组、安全保卫组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控制事件态势。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伤病人员转为院内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经县卫健局报请州卫健委批准,应急队伍撤离现场。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险化学品泄露、放射事故等易污染事件结束时,应急队伍的撤离,由县卫健局组织专家对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或留验观察,对医疗设备进行统一消毒处理,检验合格方可撤离。
5.3 院内医疗救治
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伤病人员救治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原则由县域内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康复机构负责救治。院内救治按照危重抢救、专科治疗、康复治疗的基本程序进行。需要转院治疗的应按照“就地、就近、有利”的原则进行。各医疗单位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先救治、后结算”,不得拒收伤病人员。
需转入上级医疗单位救治的,由县卫健局提出申请,报州卫健委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卫健委审批。患者转运工作由救治医疗机构负责。
5.4 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政府和卫健局及时向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涉及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由县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各界通报情况。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原因、范围、发病、伤亡人数、以及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县卫生健康局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信息。
5.6 应急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报经省州卫生主管部门和省州政府同意,由县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健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州政府和州卫健局报告。
5.6 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应急反应结束后,县卫健局应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理效果评价、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在应急反应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县政府和州卫健局。
6 善后处理
6.1 善后处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卫健、民政、人社等部门进行人员伤亡情况评估,组织开展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县民政局要妥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遗体。因传染性疾病死亡者的遗体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6.2 奖励
县人社、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向县委、县政府提出表彰奖励建议,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6.3 抚恤和补助
县民政、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4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给予补偿。
6.5 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6 社会救助与保险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县红十字会要发挥优势,广泛募集紧急救援物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受灾人群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各相关单位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机制,保障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帮助群众恢复生产生活。
7 应急处置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乡镇政府和卫健局要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和应急物资,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1 应急体系建设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布局合理”的原则,逐步建立符合县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
7.2.1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加强基础设施和设备装备,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条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水平。
7.2.2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建设
(1)加强紧急医疗急救机构建设。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要,完善县120紧急调度中心,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的协调指挥工作。
(2)加强传染病救治机构建设。在县人民医院建立病区(科),负责传染病病人的收治工作。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察室,负责传染病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
7.3 卫生应急队伍准备
县卫健局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负责组建县级专业应急队伍,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化学污染中毒和重大创伤事故、救灾防病等专业队,每队不少于30人。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等医疗机构要组建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医疗队,配备基本装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县卫生应急救援队伍要服从县卫健局的统一管理、指挥和调度。
7.4 培训和演练
县卫健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演练中需要公众参与的,报县政府审批。
7.5 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建立1至2个备用留验观察站,能满足一定数量传染性疾病接触者或可疑病人的临时集中留验观察室。留验观察室启用由县政府及应急指挥部、卫健局决定。留验观察室卫生技术人员由县卫健局从各医疗卫生单位中抽调。
7.6 应急物资储备
医疗卫生应急物资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疫苗、快速检验检测器材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和卫生防护用品等,县卫健局要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血液中心等应急专业机构中建立实物储备制度,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7.7 科研和交流
县卫健局组织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积极开展应急处置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全县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7.8 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使用制度。县发改局要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县财政局要安排必要的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7.9 法律保障
县卫健局和司法局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法规修订意见。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10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开展精神心理卫生干预、教育和倡导公众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应急指挥部及县卫健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医疗机构、县卫生监督所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向群众提供咨询服务。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解释。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舟曲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郭子文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总指挥:王添芬 县委常委、宣传部长
张 鹉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赵锦帆 县政府副县长
高永新 县政协副主席
成 员:杨舟林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仇锐红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杨 博 县人武部政治工作科科长
李晓娟 县卫健局局长
闫朝辉 县发改局局长
罗 杰 县工信局局长
闫拥政 县教育局局长
杨世军 县科技局局长
刘春万 县公安局副局长
郭永辉 县民政局局长
王建俊 县财政局局长
戴仁谦 县人社局局长
康为民 县医保局局长
仇文林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杨晓明 县交通局局长
张喜林 县运管局局长
杨永良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马志文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杨三宝 县商务局局长
赵剑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杨旦兵 州环境保护舟曲分局局长
陈舟芳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张宏东 县红十字会副会长
邓 旭 县武警中队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