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对中共舟曲县委和甘南州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中共舟曲县委和甘南州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2、依法对贪污、贿赂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案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进行侦查。
3、对本县刑事案件依法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4、对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5、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
6、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
7、对本县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场所的管理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规划、组织实施县检察院的检察技术工作。
9、开展法律政策研究和与检察业务相关的其他调查研究工作,提出司法实践方面中遇到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10、负责其它应由甘南州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构成
县检察院所属决算单位共有1个,即为舟曲县人民检察院本级。
二、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总体决算情况
2016年,决算收入766.3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14.89万元,占80.23%;其他收入34.50万元,占4.5%;年初结转和结余116.99万元,占15.27%。
2016年,决算支出621.2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60.61万元,项目支出260.61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0.54万元,占6.53%;公共安全支出549.07万元,占88.3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1.61万元,占5.08%。年末结转结余145.16万元。
(二)“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6.9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所需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0.99万元,主要用于上级院及本级县委县政府来我院检查督导工作等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16年12月31日,舟曲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为2536.7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6辆。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一般公共服务: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工作的支出。
3、公共安全支出:反映检察事务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行政运行支出和其他检察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用于离退休人员及病故人员家属的经费。
8、基本支出: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9、项目支出: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检察事务的支出,具体包括办案业务经费支出和业务装备经费支出。
10、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1、三公经费:县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附件:检察院2016年决算公开报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