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概况
舟曲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为副县级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舟曲县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
1、审判法律规定由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2、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3、依法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4、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5、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针对审判案件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依法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应由县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行驶司法决定权和执行权。
7、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依法决定国家赔偿,受理赔偿案件。
8、对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
9、负责本院的督查工作。
10、管理县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物质装备和枪支弹药。
11、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12、领导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
13、领导县人民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工作。
14、承办其他应由人民法院负责办理的工作。舟曲县人民法院财政拨款人数是57人,其中职工46人,退休11人。
三、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舟曲县人民法院2016年财政部门预算单位1个。
四、2016年部门决算收入支出情况说明
(一)决算收入情况
2016年决算总收入为720.5万元,财政拨款收入669.5万元,其他收入21万元。
(二)决算支出情况
2016年决算总支出为744.85万元。
按支出经济分类:基本支出为718.67万元,占总支出的96.48%,项目支出为26.18万元,占总支出的3.52%。
按照支出功能分类: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5.03万元,占总支出的7.38%,公共安全支出585.33万元,占总支出的78.59%,社会保障和就业104.48万元,占总支出的14.03%。
五、“三公经费”情况
2016年,我院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切实压减“三公经费”支出规模,全年“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比上年有所减少,总支出为25.93万元。
1、因公出国(境)费为7.93。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7.64万元,均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中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保险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0.36万元。主要是上级部门检查指导工作及部门交流等工作接待支出。
附件:2016年法院部门决算公开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