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概况
舟曲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为副县级建制。
二、主要职责
1、审判法律规定由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2、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3、依法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4、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5、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针对审判案件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依法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应由县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行驶司法决定权和执行权。
7、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依法决定国家赔偿,受理赔偿案件。
8、对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
9、负责本院的督查工作。
10、管理县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物质装备和枪支弹药。
11、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12、领导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
13、领导县人民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工作。
14、承办其他应由人民法院负责办理的工作。
三、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四、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舟曲县人民法院2018年财政部门预算单位1个,财政拨款人数是78人,其中在职职工44人,退休职工18人,书记员16人。
五、2018年部门决算收入支出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总计1698.89万元,支出总计1799.41万元。与2017年决算数相比,收入增加319.18万元、增长23.13%,支出增加725.77万元、增长67.59%,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普调工资、员额制工资改革、公用经费调标相应增加了收入。
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合计1698.8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191.31万元,占70.12%;其他收入507.58万元,占29.88%。
本部门2018年度支出合计1799.4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604.2万元,占89.15%;项目支出195.2万元,占10.85%;
本部门2018年度年末结转和结余210.31万元,较上年减少100.51万元,主要原因是法院基建项目正常完工。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1191.31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88.4万元,减少13.66 %。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1319.8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246.16万元,增长22.93 %。主要原因人员增加、普调工资、员额制工资改革调标等。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29.25万元,占总支出的7.18%,公共安全支出1358.94万元,占总支出的75.52%,社会保障和就业228.22万元,占总支出的12.6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1.9万元,占总支出的2.3%,住房保障支出41万元,占总支出的2.2%。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基本支出763.3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683.38万元,较上年减少10.53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正常退休。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项目。公用经费80万元,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等。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三公”经费支出共计7.12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增加减少12.48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主要是无出国(境)。
公务车购置费0万元,主要无购车。
公务车运行维护费6.95万元,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5.85万元,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县内外因公出行等工作所需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
公务接待费0.17万元,主要用于接待上级部门到我单
位督查指导工作,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0.13万元,主要原因是接待少。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2018 年本部门公务车保有量为 12辆;国内公务接待 3
批次,30人。2018 年本部门人均接待费 80 元,车均维护
费 0.53 万元。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0.04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办公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2辆,其中:1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其他用车2辆,其他用车主要是日常公务用车。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8年舟曲县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99.6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3.7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65.88万元,主要用于采购办案办公家具、办案办公设施、零星设备等方面。其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65.88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66.12%,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33.7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33.88%。
(三)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本单位未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六)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一)“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二)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三)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四)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五)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六)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附件:2018年舟曲县人民法院部门决算公开表.xls
舟曲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