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全县土地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转让土地及违法违规用地等土地违法行为,严守耕地质量,科学规范高效利用土地资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甘南州委 甘南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打造“全域无垃圾、全域无化肥、全域无塑料、全域无污染、全域无公害”新甘南名片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南发〔2021〕2号)和《中共舟曲县委办公室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曲县推进“五无甘南·十有家园·藏乡江南·诗画舟曲”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县委办发〔2022〕36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要强化土地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群众增强护土意识,坚决做到自觉抵制土地违法违规流转行为。
二、各乡镇要对辖区内拟流转的土地全面摸底、登记造册归档,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包村干部要不定时对农户进行走访,详细了解拟流转土地性质,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县农牧业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站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
三、严格土地流转审批审核,对于拟流转的土地,要经村、乡镇、县农牧业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站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及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流转。合同签订生效后及时报县农牧业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站备案。
四、《舟曲县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适用于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限的转让。
五、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大对流转土地在农作物生育期内偷施化学肥料和高浓度、高残留农药行为的打击力度,一经发现将对经营主体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要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将此项工作作为农业生产的重中之重来抓,因工作不力,一旦造成违规流转,县委、县政府将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八、监督举报电话:
舟曲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15593063100
舟曲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0941-5122156
舟曲县农牧业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站:13909416320
舟曲县农牧业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站办公室:0941-5122456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舟曲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