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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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zqxrmzf/2020-00032
 信息名称  舟曲县投保机构存款保险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公开日期  2018-06-21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舟曲县人民政府
 公开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地处置存款保险风险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存款保险风险突发性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确保存款保险投保机构的稳健发展,维护辖区金融稳定,助推地方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存款保险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投保机构是指地方一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目前具体是辖内1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预案适用于辖内投保机构因下列事项引起严重后果,确需相关部门紧急支持和处置,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投保机构非正常提款大量增加、发生集中挤兑存款事件,短期内存款严重流失。

(二)其他金融机构出现挤兑存款事件或其他金融风险,有可能波及到本投保机构。

(三)备付资金持续匮乏,并无法按常规途径进行补充,难以保证正常业务资金需求。

(四)新闻媒体对本投保机构负面报道增加,可能引发存款保险突发风险的。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保险风险处置工作由舟曲县政府统一领导,相关单位按照县政府要求具体负责。

(二)及早预警,及时处置。对存款保险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采取自救以及外部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将风险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三)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四)依法处置,科学稳妥。在处置突发存款保险事件过程中,要注意掌握政策、依法办事,不得采取停付、限付等非法、违规手段使问题复杂化。必须积极主动,有效控制局势,做到指挥统一、宣传解释统一、行动步骤统一,未经批准不得向外界披露任何信息。

(五)防化结合,重在防范。人民银行舟曲县支行和投保机构应加强风险监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应对存款保险突发风险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 应急处置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领导组织机构

成立舟曲县存款保险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金融的副县长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领导存款保险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舟曲县支行,由人民银行舟曲县支行党组书记、行长任主任,舟曲县政府金融办主任任副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舟曲县人民政府、舟曲县金融办、人民银行舟曲县支行、舟曲县银监办、舟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政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单位。

第六条  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对存款保险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总体领导及具体部署,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妥善协调处理各方面关系,控制事态发展,确保处置效果。

(二)负责对外信息发布和说明解释工作,最大限度地消除不良影响,降低风险损失,防止事态扩大。

(三)负责制定存款保险风险应急计划并组织演练,在触发应急计划的事件发生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计划。

(四)负责日常对投保机构的风险监测和预警,负责对风险处置的事后调查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 投保机构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存款保险突发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将预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发生突发风险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二)在出现存款保险风险突发事件时,负责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突发存款保险风险事件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三)要确定1—2名信息联络员,负责相关事宜的联络和沟通、指令传达等工作,联络员变更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三章 风险监测和防范措施

第八条  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制度

人民银行舟曲县支行和辖内投保机构应建立存款保险突发风险预警监测报告制度,对日常的流动性状况进行持续跟踪监测。密切关注社会、经济动态,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现场或非现场风险排查,及时掌握风险底数,对各类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解决。

第九条  建立健全压力测试制度

人民银行舟曲县支行要建立健全压力测试制度,定期对辖内投保机构压力测试相关制度进行现场评估,且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压力测试,及早发现风险隐患,向投保机构进行风险提示,重点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发生。

第十条  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各投保机构要严格执行《甘肃省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将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反映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防范

对以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突发事件,投保机构要高度重视,对因突发事件影响本机构存贷款业务、不良贷款、拨备准备、流动性等情况做全面评估,并在事件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评估报告。

(一)已发生或可能波及到辖内的较严重的自然灾害;

(二)已发生或可能波及到辖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可能引发突发性流动性风险的各类谣言;

(四)投保机构撤并及发生被抢被盗案件;

(五)高级管理人员犯罪、潜逃及意外死亡;

(六)其他金融机构已发生挤兑或停付、限付;

(七)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其他突发事件。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与措施

第十二条 启动风险处置预案条件

投保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流动性风险发生,应该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一)大批储户围堵营业机构,要求提取存款;

(二)因非信贷投放因素,备付金连续5天低于1%,且存款持续下滑;

(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率明显上升,连续数日超出该机构正常提前支取率的2倍以上;

(四)短期内存款异常大幅下降,10日内存款余额下降3%以上;

(五)存款大户集中清户或连续异常转移资金,导致出现较大支付缺口;

(六)备付金严重不足,已不能进行正常的资金清算;

(七)超过贷款总额2%的单一客户资信下降,贷款短时间内成为不良;

(八)风险处置领导小组认为应进行风险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及时报告反映

投机构发生存款保险突发风险后,在1小时内(不论是否工作日)报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舟曲县支行接到专报后立即报送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

第十四条  及时启动预案

投保机构发生流动性风险时,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立即启动流动性应急预案,实施处置预案,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存款支付。  

第十五条  处置风险的操作顺序

(一)若发生业务性临时头寸不足,可采用以下处置措施:

1、卖出所持国债及其他高流动性证券;  

2、回收拆出资金(不论是否到期),收回到期贷款;

3、吸收存款、股金;

4、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

5、清收对管理人员及其关系人发放的未到期贷款;

6、向人民银行申请短期头寸性再贷款;

7、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

(二)若发生挤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依次实施以下救助措施:  

    1、政府出面组织相关部门、涉农经济组织向投保机构入股;

   2、地方政府紧急垫付资金;

3、向人民银行申请金融稳定再贷款;

4、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  投保机构的自救措施

在发生存款保险风险后,投保机构要落实以下自救措施:

(一)做好员工的思想稳定工作,要求其正常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挤提存款;

(二)动员员工向亲属、邻居等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公民做好解释工作,稳定他们在投保机构的存款;

(三)适时组织开展送贷上门等支农便民服务,展示投保机构资金实力,及时消除公众疑惑。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的应对措施

在发生流动性风险后,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一)人民银行、银监办要进驻被处置投保机构,监督其合法合规办理各项金融业务,确保现金供应,同时要组织协调好其他金融机构资金调度,确保支付;

(二)公安司法部门要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处置各种突发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打击各类破坏金融秩序行为,依法对经济金融犯罪进行司法处置;打击逃废债行为,帮助法人银行依法清收不良贷款,提高投保机构的支付能力。

(三)政府部门领导必要时亲临现场做好协调解释工作,择机发表电视讲话,平息事态;  

(四)税务部门要给予投保机构税费减免等优惠措施,提高资本补充能力。

第十八条  建立日(周)报制度

投保机构对存款保险突发风险的发展情况、采取的措施、收到的效果等,要以日(周)报形式向风险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九条 开展综合评估

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辖内投保机构存款保险风险成功化解正常后5日内,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性、科学性和以后的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形成评估报告,提供给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五章  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权限、职责对金融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调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处置投保机构存款保险风险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由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没有及时发现引起突发性风险苗头,没有按要求制定突发风险处置预案的部门和人员;

(二)不服从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挥、调度,或对存款保险突发风险防范处置不当、工作失职渎职的部门和人员;

(三)发生存款保险突发风险后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四)故意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存款保险突发风险情况,报告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导致错误信息传递、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和人员;

(五)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导致泄密、失密,并造成风险加剧的部门和人员;

(六)在风险处置中进行误导性宣传的金融机构,以及散布虚假消息、恶意夸大风险、直接或间接参与挤提,造成风险蔓延的金融系统员工;

(七)采取恶意谣传、鼓动挤提等恶性行为直接或间接引发流动性风险,或在存款保险突发存续期间散布虚假消息、扰乱社会秩序而导致风险进一步恶化的单位和个人;

(八)因管理层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引发存款保险风险的管理人员;

(九)风险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十)风险处置领导小组认定应追究责任的其他有关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人民银行舟曲县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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