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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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zqxrmzf/2020-00056
 信息名称  舟曲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公开日期  2019-10-23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舟曲县人民政府
 公开程序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领导、分工明确、预警预防、分级响应、反应快速、科学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不断提高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谐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南藏族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南藏族自治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舟曲县境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跨县行政区域的事故和县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也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防范次生事故的发生。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类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事故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事故处置实行县、乡镇政府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机制。

1.4.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1.4.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故救援整体能力,充分利用社会各层次现有的应急救援力量,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1.4.5加强合作,信息共享。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提高预警预防水平,加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统一调度,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

1.5事故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1)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导致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4)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

(5)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1.5.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1)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导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

(4)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6)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其他一些无法估量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1.5.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1)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导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需紧急转移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5.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1)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下死亡;

(2)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导致10人以下重伤;

(3)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4)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下。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简称“县应急总指挥部”),与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合署办公,由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县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详细名单见附件1)。县应急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现场指挥部、专业救援组。

各乡镇政府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县应急总指挥部职责:当发生Ⅳ级以上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县应急总指挥部调动本行政区一切力量,以最快速度和最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把事故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尽最大的努力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社会生产生活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秩序稳定。具体职责包括:

1.根据事故级别及进展情况决定生产安全事故Ⅳ级应急预案启动;组织协调各专项指挥机构按照事故级别分别预警与响应,组织实施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检查和批准向新闻界及公众发布有关事故信息,决定新闻发布会的召开。

3.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和征用各类物资、设备、场地和人员,组织协调驻地武警部队参加事故救援。

4.发现事故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立即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疏散人员、物资;对重大危险源或污染源进行检测,发生环境污染次生衍生危害时,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善后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或周边县市应急救援队伍援助。

2.2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组织各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工作,确定和分配所需应急人员,执行抢险救灾指令,汇总报告事故情况,公布事故信息,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办理县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应急总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单位负责人、救援专家等组成。

现场指挥部职责:在县应急总指挥部领导下,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管理和调度工作。具体为:根据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决策应急步骤,调度事故现场范围内应急资源和应急队员,安排布置应急任务,检测事故现场危险物质和危险状况,分析确定事故现场区域分类,控制进入事故现场危险区应急人员人数及执行现场应急任务人数,确保应急队员个人防护设备和措施有效安全;决定是否执行事故现场恢复程序,宣布现场应急行动结束,对事故现场是否存在人体、环境危害进行鉴定并采取必要措施。

州属企业、涉及多领域、跨县生产安全事故,及时上报州应急管理局,听从安排指令。事故现场抢险营救任务主要由消防队伍,相关专业抢险队伍及事故发生企业有关人员承担。

2.4专业救援组设立及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下设若干现场小组。现场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应急管理局、事故乡镇人民政府、事故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综合协调、联络各专业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信息的传递,督促各专业组完成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情况汇总、实时记录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对外联系,配合完成上级事故调查组、现场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技术专家组:由县安委办牵头,省、州、县专家成员,相关部门专家和有关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提供的应急救援现场的各项数据、指标和事故的种类、事故源等,制定施救方案和突发情况的处置对策、措施,界定危险区域,向指挥部报告。指导应急救援技术工作,提供应急救援技术咨询,参与现场指挥。

(3)抢险救援组:由县公安、消防部门牵头,气象、电力及其他专业救援队伍等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实施指挥部下达的施救方案,营救、搜救、疏散人员;排险、灭火、消除危害源;封闭、控险、清消排除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隐患等。

(4)新闻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引导媒体宣传和发布事故及救灾情况、处置进展、预警公告、自救防护等信息。负责接待外来记者。

(5)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部门及疾控中心和医疗救治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救治、护理、转送伤员;监测、控制疾病;收容、清消污染物等。

(6)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牵头,县发改、民政、公安及事故单位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强制)疏散、安置、安抚现场群众;保障被疏散和安置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等。

(7)治安警戒交通保障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运管、路政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重点目标的警戒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负责交通管制、路桥维修,开设“绿色通道”,保障运输畅通。

(8)应急通信组:由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专业通信队伍和有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保障处置工作的通讯畅通。

(9)环境监测组:由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牵头,县气象、消防、人防办等相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气象资料提供,为技术组提供现场各项数据、指标,负责环境污染的控制、处置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10)应急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县工信局牵头,县民政、财政、发改、交通、市场监管和商务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运输、征用应急物资、设备、食品、药品、房屋、场地等;保障和落实应急经费。

(11)社会动员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牵头,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动员、组织社会各界群众参与辅助性工作,稳定群众情绪。

(12)调查与评估组:由县安委办牵头,县公安、检察、监察、工会、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确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原因和责任;评估损失;提出处理意见。

(13)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牵头,县民政、卫生健康、人社、工会、事故单位、保险等单位和社会公益组织组成。

主要职责:清理、监测现场;调拨、发放应急物资;处理遇难者遗体;办理理赔、救助捐赠等善后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及时上报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其他灾害、灾难、生产安全事故重要信息。

3.2预警行动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生产安全预警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事故)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县政府负责各级预警信息发布。各级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3.3信息报告与处置

3.3.1报告时限和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1小时内报告所在乡镇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县政府和县安委办在事发2小时内报州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中央及省、州属企业在上报县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按照直接报告与逐级报告相结合的原则,各乡镇、相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时,1小时内由县安委办直接报告州安委办。

县安委办实行24小时专人在岗值守,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0941-5125466)。

3.3.2报告内容和要求

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及时续报。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采取电话报告、再送文字报告;来不及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在应急响应期间,一般和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一次,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及影响重大的涉险事故每隔2小时续报一次,直至事故救援结束。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向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1.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由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县政府按照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求,进行应急处置。进入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时,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积极配合国家、省、州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事故救援相关工作。

2.Ⅳ级应急响应时,由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启动并实施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州政府和州安委办报告救援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支援时,提出支援请求。县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管理部门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设施,确保救援工作顺利开展。县公安局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预防和制止破坏活动,防治事故责任人逃逸。县卫生健康局立即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的监测监控,并对防止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提出建议。县财政、发改、应急、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保证抢险救灾资金到位,确保抢险物资供应。县气象局加强事故发生区气象监测,随时为抢险救援提供准确的气象信息。其他抢险救援队伍应立即到达现场抢险。

3.事发地乡镇政府先期响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乡镇政府按规定及时上报的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协调相关部门和救援力量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扩大,为后期救援创造有利条件。

(1)立即组织群众疏散和自救互救;

(2)根据救援需要,紧急调配应急资源;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核实人员伤亡情况;

(5)及时向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4.事故扩大,超出县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事故可能发展上升为Ⅲ级、Ⅱ级、Ⅰ级)时,经总指挥批准,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未启动前要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启动后,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服从上一级预案统一安排部署。

5.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随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同时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增援。对可能或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突发事件的事故,及时上报县政府,同时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参与协调跨区域的Ⅳ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总指挥部全体人员立即进入应急岗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的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

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乡镇和县(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事件)发生,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县域内中央及省、州属企业发生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县应急管理部门的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总部,协调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政府根据事故类型和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全力配合施救。

4.3紧急处置

紧急处置主要依靠县域内应急处置力量,由事故发生单位和乡镇政府按照预案实施;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4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乡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专家,提供医疗卫生救援。县疾控中心根据事故类型和专业规程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4.5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群众安全防护

县应急总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群众安全防护工作。事发企业与乡镇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群众,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安置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工作,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同时要重点做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治安管理。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县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社会力量不足时,申请上级相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支援。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4.9信息发布

经县应急总指挥部批准,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4.10应急结束

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文物、重要档案、重大财产得到清理,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县应急总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州政府或州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县政府负责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由县政府负责。

善后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事故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处理、恢复重建等。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伤人员及遇难者家属,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调查评估

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调查;较大(Ⅲ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州安委办,由州安委办负责调查。事故调查报告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县政府及州政府有关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上报县政府和县应急总指挥部。

6.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县消防大队、医疗救护力量等是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基本力量,县武警中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援后备力量。各部门、各企业要建立本行业、本企业应急抢险队伍。

6.2应急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应救援队伍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同时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到足额保障、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政府启动风险抵押金等形式协调解决。

6.3  应急医疗保障

县政府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县卫生健康局要准确掌握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4  应急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备制度,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6.5  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交通、运管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6  应急通信保障

县政府各部门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系统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置。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系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企业保障事故救援的通信畅通。

6.7  应急装备保障

各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应急救援需要,及时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确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实现资源共享,快速就近调用应急救援装备,为事故救援创造便利条件。

6.8  社会动员保障

县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

6.9  技术力量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应急宣传

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活动,相关媒体机构提供工作支持。

7.2应急培训

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实际进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和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县政府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7.3应急演练

县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并定期组织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各职能部门组织相应的专项应急演练,明确演练的课题、队伍、内容、范围、组织、评估和总结等。各乡镇和县应急管理局要积极组织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和专项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深入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普及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8.附则

8.1应急预案备案

本应急救援预案报甘南州应急管理局备案。

8.2预案制定与解释

预案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由县安委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舟曲县安委办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舟曲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

2.甘肃省安全生产专家库

3.舟曲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4.舟曲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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