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是什么?
答: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目的有三个:
1.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2.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有利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
3.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较为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治理结构。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一是开展清产核资,即对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二是确认成员身低,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条件,确认成员身份,进行登记备案,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三是发展经营性
资产股份合作,即将未承包到户、由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以股份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完善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集体资产,分配资产经营收益。
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应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答:一是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是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三是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四是分类有序推进改革。根据集体资产的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条件确定改革任务,坚持分类实施、稳慎开展、有序推进,坚持先行试点、先易后难,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坚持问题导向,确定改革的突破口和优先序,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
五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据,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材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如何界定?
答:确认成员身份应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贡献等因素,经过“收集意见、酝酿讨论、会议议决”的民主程序形成决定。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哪些权利?
答: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是指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享受利益以及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现行法律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财产权利,具体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含集体林地、草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性权利;
2.民主权利,具体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等民主管理权利;
3.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什么是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
答: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重大创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具体来说,就是在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归属的基础上,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成员界定、股权设置、股权管理、收益分配等为主要内容,将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产(主要是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落实到户,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的一项制度创新。
七、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资产范围包括那些?
答:农村集体各类资产都应纳入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范围,但对于三类集体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应当实行分类指导。
资源性资产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充分尊重承包农户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
经营性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收益的主要来源,重点是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健全资产运营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机制。
非经营性资产是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的,这类资产目前基本只有投入没有产出,重点是探索集体统一运营管理的有效机制,已经折股量化的,也应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八、怎样开展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
答: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农村劳动力开始转移到城市就业,这为当地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创造了条件,以集体土地(主要指耕地)入股为主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应运而生。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主要是以农村集体土地(单独或结合资金等其他要素)入股,由设立的经济实体对入股集体土地等要素实行统一经营,并采取按股分红等方式分配经营所得收益的股份合作制形式。
实践中,集体土地股份合作主要有两种典型模式:一种是在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的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农民意愿,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统一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包或对外流转,经营所得收益实行按股分配;另一种则是在农民种地意愿不高、农业规模经营需求强烈的地方,通过引导农民以其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九、农村集体资产如何折股量化?
答: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确定量化资产的数额。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量化对象主要是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因此,折股量化资产的数额,就是指经清查核实、价值评估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确认的集体经营性资产总额,在扣除负债后得到的经营性净资产总额。
2.明确参与量化人员的范围。通过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定享有集体资产股份量化资格的人员范围,关于折股量化人员范围的决议应交由全体成员签字认可。经全体成员认可的决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调整变动。
3.确定每位股东享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份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量化资产范围、股份设置原则、股份量化,将可量化的经营性净资产总额以股份或份额形式确定到每位股东。
实践中,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对集体经营性资产评估作价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量化标准,将集体经营性净资产的价值总额落实到人,明确每位股东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价值;另一种则不对集体经营性资产进行价值评估,仅是通过计算股东的年龄、劳动年限等,明确每位股东将来参与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份额。
十、如何设置农村集体资产股份?
答: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设置集体股和个人股两大类股份。其中,集体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其股份所有权由全体成员集体行使;个人股则是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的股份。
早期的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为了体现集体所有制性质,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公共服务开支的需要,一些地方设置了集体股。随着改革深入推进,集体经济积累逐渐增加,社区人员结构日益复杂,保留集体股的做法因其不彻底性,在集体组织变更重组时还将面临再分配再确权问题,极易产生新的矛盾,而且,村级运转支出也可以通过提取公积公益金的途径解决。因此,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等情况,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是否设置集体股,以及集体股占总股本的比例。
十一、个人股一般包括哪些类型?
答:实践中,各地主要根据人口数量和在集体劳动时间分别设置人口股(基本股)和劳龄股(农龄股),其中:人口股(基本股)体现集体经济的保障功能,基本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性质及家庭承包土地数量等要素配置;劳龄股(农龄股)体现对集体经济发展的贡献,主要根据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时间及贡献配置;两者的具体比例由各村根据当地资产构成、历史形成和福利政策等实际情况确定。此外,有的地方还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增设了募集股、劳动贡献股(风险责任股)等一些特殊类型的个人股份。
十二、股权管理的模式有哪些?
答: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模式方面,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随人口变动而调整股权的动态管理模式;二是不随人口变动调整股权的静态管理模式。从全国来看,只有少部分地区实行股权动态管理模式,目前大部分完成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实行了“生不增、死不减、入不增、出不减”的股权固化管理模式。此外,还有少数地方采取了折中的办法,对人口股实行生增死减,对农龄股实行不增不减,这种做法主要集中在浙江省的部分地区。
十三、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如何设置?
答: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订相应的章程,建立成员(股东)大会(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实现成员(股东)大会的最终控制权,理事会的经营决策权,监事会的监督权。
1.成员(股东)大会(代表大会)是组织内部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权为: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批准年度收支预决算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讨论决定理事、监事的报酬;对本组织增减注册资本以及歇业解散、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按章程规定的其他讨论决定事项。
成员(股东)大会(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讨论表决方式为一人一票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股东)人数参加方为有效;作出决定或决议时,须经全体成员(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定期召开和临时召开会议,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必须召开临时成员(股东)大会(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成员(股东)提议;理事人数不足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三分之一时;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2.理事会是由成员(股东)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是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是成员(股东)大会(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任期由章程规定,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的职权为:负责召集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制定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损等方案;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执行成员大会决定或决议;决定组织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决定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决定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保值增值方案;制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拟定组织解散方案;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理事会的议事规则: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理事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3.监事会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是组织的监督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的职权为:检查组织财务;对理事会或经理层成员的违法、违规和损害组织利益行为的,要求其纠正;列席理事会会议;章程赋子的其他职权
十四、如何加强集体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答: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是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重点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运营管理。集体非经营性资产的有效管理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定期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定期对集体非经营性实物资产进行清理,做到账账、账物、账表相符;
2.实行台账管理制度,将集体非经营性实物资产纳入台账管理范围,实施有效监督;
3.建立和健全新增和核销实物资产管理制度,对新购置的实物资产及时进行登记,对毁损的实物资产及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核销;
4.实施资产的保全管理,集体非经营性资产应以登记单位或授权委托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主体,实施资产保全管理。
十五、什么是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
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所具有的功能。
十六、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答: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集体资产股份的权能包括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六大权能。试点时,需要区别不同权能的实际情况分类实施,全面开展赋子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收益权试点,有条件地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权、继承权试点,慎重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权、担保权试点。
十七、什么是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
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是指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持有人事实上或法律.上控制集体资产股份的权利。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的体现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管理制度。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台账管理制度。
十八、什么是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权?
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凭持有的股份获得集体收益、参与年终分红的权利。
十九、农村集体收益分配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经成员认可并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制度,明确收益分配范围,规范收益分配顺序,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对收益分配中集体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性质、用途等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收益分配范围和依据。明确拥有股份的集体经济成员有收益分配权,集体经济成员拥有的股份份额是享受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
2.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比例。明确把当年已经确定的收益总额连同以前年度的未分配收益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合理分配。收益分配顺序为: (1) 提取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包括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公益设施建设; (2)提取应付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方面支出,一般根据上年实际开支提取; (3) 股份分红,提取积累后,按照成员和外来投资者股份份额进行分红,也可以现金方式对外来投资者按照合同成协议规定分红,在此之后在成员之间按股份进行红利分配。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处理好分配和积累的关系,提取的积累和分配的比例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章程确定。
3.收益分配方案的产生和执行。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要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方可实施。收益分配方案还应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十、什么是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权?退出主要有几种方式?
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将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让渡给其他成员或本集体的权利。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主要有两种:
1.内部转让,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 通过交易的方式将所持股份有偿转让给本集体其他成员的行为。现阶段,原则上不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并对受让方占有的股权比重合理设置上限。
2.集体赎回,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将所持集体资产股份退回给本集体的行为,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价格收购赎回。
二十一、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要尊重农民意愿,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本人自愿申请,并对自愿退出集体股权的农户给予合理补偿,股东退出后自愿放弃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权益。
2.审慎原则。要坚持条件,退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应有稳定的就业或收入来源,社会保障与城市接轨,且有固定住所,一般不在原居在地,同时户口也要迁出。
3.公开原则。 要规范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向本集体提出书面退出申请,说明情况理由,申请时须有所有共有人签字盖章;股份经济合作社对申请人中请进行审核确认,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股权价值确认可以按照现有价值双方协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退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退出协议,并进行公证。协议包括户主姓名、共有人姓名、退出股权份额、补偿标准、支付方式和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并收回股权证。
二十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如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
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内部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本集体资产股权交易办法或在章程中有明确的内部转让规定;
2.出让人要转出所有股份,原则上应在出让股权前,办理好养老保险,或者预留相应的养老保险金。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内部转让的程序:
1.出让人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2.董事会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核,作出同意转让或不同意转让的决定;
3.董事会审核通过后,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转让双方当事人随带相关资料、到公证处办理好公证手续,由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书;
5.转让双方当事人到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将《股权转让协议》和相关公证文书等报股份经济合作社备案。
二十三、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如何由本集体赎回?
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由本集体赎回的条件:退股前,退股人应当办理好养老保险,或者预留相应的养老保险金。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由本集体赎回的程序:
1.退股人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2.董事会对申请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退股的决定;
3.董事会审核通过后,退股人与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退股协议》;
4.退股人到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将《退股协议》报股份经济合作社备案。
二十四、什么是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继承权?
答: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农民集体资产股份的继承参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等。《公司法》 规定,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
二十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如何继承?
答:要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继承办法。
1.妥善处理好继承前股份的处置问题。被继承人死亡后,应暂停其股权分红,红利可以由股份经济合作社保管,待办妥股权继承手续后,补发股权红利。
2.身份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3.程序到位。特别是要经过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继承人向董事会提出要求继承的书面申请,经董事会同意后,继承人到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继承手续,变更股权证书,并将相关资料报股份经济合作社备案。
4.办理公证手续。为切实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继承人应在办理继承手续前,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若已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继承人能够提供确认股权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份额的法院判决书的,无需再公证),对继承人的身份、继承股份份额等进行公证,使继承手续更具法律效力。
二十六、什么是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权?
答: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权就是债务人为了向债权人保证履行还债的义务而提供人或物的担保,此时债权人对这个人或物享有的一种权利。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权就是社员股东以其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享有向金融机构进行质押贷款的权利。
二十七、为什么要慎重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试点?
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既不是私有财产也不是现代公司股权,为全体股东按股份共同所有,股东要进行股权抵押,需要经其他股东同意。如果股东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引发抵押纠纷,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事必牵涉到第三方处置抵押的股权,存在风险性。为此,集体经济组织在开展股权抵押担保时,一定要慎重,要严格规范程序,防范有关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