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纵深推进全县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22〕13号)和《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2022年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州政办发〔2022〕9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把握推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的政治性、严肃性和重要性,思想上持续自警自醒,工作上保持力度韧性,科学统筹、合理规划,因地制宜、精准施策。通过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进一步掌握我县生态环境底数,切实整治一批突出问题,不断消除问题存量,遏止问题增量,全力解决县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不断提升生态环境监管和治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为努力打造“五无甘南”,着力创建“十有家园”,加快建设“藏乡江南·诗画舟曲”提供强有力的生态环境支撑,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二、排查整治重点
(一)一江两河整治方面
1.排查整治白龙江、拱坝河、博峪河干支流沿岸向外100米范围内各类生态环境问题。重点排查非法采矿挖砂、侵占河道(滩)私搭乱建、堆弃尾矿垃圾、倾倒污泥尾菜等“四乱”问题,以及非法破坏自然岸线、非法侵占河道等行为。(责任单位:县水务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2.排查整治违规超采地下水、瞒报地下水用量情况;超取水许可和取水计划取水情况;超取水许可证规定用途违规用水情况。(责任单位:县水务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3.排查整治过度开发小水电、落实生态流量要求不到位造成的河流减水脱水情况。(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排查国家及省上明确的高效节水技术推广、资金保障、设施维护等是否到位,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开展整治。(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排查整治白龙江干流、拱坝河、博峪河内非法养殖行为。(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6.排查私设排污口或排污口超标排放等行为。(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生态保护方面
7.排查整治各类自然保护地违法违规建设、非法开采、矿业权退出不彻底,以及相关历史遗留问题。(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8.排查违法占用耕地和耕地“非粮化”的问题。(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9.排查整治无证开采、超出批准矿区范围开采、以探代采、以建代采和只开采、不修复等各类违法违规采石采矿问题。(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0.排查整治矿业权退出,矿山、砂场生态治理修复,历史遗留问题整改不到位的问题。(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1.排查整治生态功能退化、草场退化等突出问题,重点排查违法违规放牧,非法征收、征用、使用或破坏林地、草原,违法违规侵占湿地资源等问题。(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2.重点排查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筑坝、修路、建设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3.排查固沟保塬综合治理规划和项目实施情况,重点排查整治水土流失治理、坡耕地及沟头沟边和沟坡地带综合整治等方面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14.排查整治产业园区重点排污企业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问题。(责任单位:县发改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15.排查整治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垃圾污泥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和建筑垃圾处置不及时等问题。(责任单位:县住建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16.排查医疗废物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和医疗废物处置不及时问题。(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7.排查危险废物处置不及时和城镇生活污水直排等问题。(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8.排查整治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废气乱排、废水跑冒滴漏、固废乱堆乱放以及雨污混排等问题。(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四)污染防治方面
19.排查整治汽修厂、非道路移动机械、秸秆焚烧等行业领域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不到位等问题。(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20.排查关闭搬迁遗留地块落实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风险防范、管控修复措施等情况。(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21.排查整治非法收集、利用、处置废矿物油和跨行政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问题。(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2.排查整治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排污许可排放等问题,坚决打击利用暗管、渗坑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3.排查指使、授意他人故意干扰采样、修改参数或伪造监测数据等各类破坏环境监测系统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4.排查第三方检测机构在环保验收、企业自测过程中违规采样、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5.排查农村环境面源污染问题,重点排查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措施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6.排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措施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高质量发展方面
27.排查是否在白龙江干流、一二级支流和长江支流沿岸内新建“两高一资”项目情况,排查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和产业政策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8.排查是否存在以牺牲生态环境、盲目追求经济增长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9.严格整治违法违规上马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以及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不力等问题。(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0.坚决整治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分区管控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1.排查整治不落实“四水四定”硬约束的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县水务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32.排查整治违反“三线一单”分区管控情况。(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3.排查涉危险废物、涉重金属企业、产业园区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情况;白龙江干流、拱坝河、博峪河新(改、扩)建尾矿库(工业渣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重点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一河一策一图”制定情况。(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六)问题整改方面
34.排查两轮中央巡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国家审计、国家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绿盾行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反馈问题,以及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省生态环境问题警示片、州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1年度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涉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已办结销号的问题,重点排查是否整改到位、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是否出现问题反弹、是否存在群众反复投诉等问题。对正在组织整改的问题,重点排查是否进行安排部署、是否责任落实到位、是否按进度进行、是否有虚报瞒报、是否有表面整改等问题。(责任单位:县整改办、县环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2月20日至2月25日)
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要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具体的排查整治方案,确定1名联络员(详见附件4),针对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细化整治措施,靠实工作责任,层层推进排查整治工作走深走实。
(二)排查整治阶段 (2022年2月25日至5月8日)
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要集中骨干力量,围绕排查重点开展工作,重点排查深层次、隐蔽性强、专业性强的问题,及时报送排查进展情况,每月公布典型案例。对排查出的问题要科学制定整治措施、合理设定整治时限,切实取得整治成效。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行业监管职责,切实抓好各自行业领域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各相关部门于每月8日前向舟曲县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问题排查清单及整治清单(详见附件1、2、3),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导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按月考核各乡镇、单位排查整治工作进度和典型案例公布情况,并将结果反馈县政府。
(三)总结考核阶段 (2022年5月8日至5月25日)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于5月10日前将排查整治工作自查自验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梳理总结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整治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乡镇和部门进行表扬,对排查不深入、整治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于5月18日前完成总结考核及评估分析,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县政府,5月28日前报送州生态环境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牢记“国之大者”,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按照排查整治方案要求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对各项工作任务进行研究细化,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真正把任务分解到具体单位,把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环节和岗位,确保排查整治贯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
(二)强化跟踪问效。舟曲县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对全县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的调度管理,及时了解掌握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进程,建立工作台账,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各部门要做好行业内部检查督导、工作调度、分析研判、总结报告等工作,对排查出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治台账,切实做到排查问题整治扎实有效,不断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三)严肃纪律要求。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对排查整治和复查复核中发现符合问责情形的,要认真调查,及时汇总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在此次排查整治中,各乡镇和相关部门未发现或未上报,但被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上级各类督查检查以及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拍摄发现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将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四)强化舆论监督。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省州同步组织开展的明察暗访、交叉检查、警示片拍摄和典型案例曝光等活动,充分发挥“12369”“12345”等举报平台作用,畅通群众举报渠道,拓宽问题线索来源,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按要求及时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广泛宣传整改成效,努力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