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推进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切实贯彻落实好 《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2月15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要高度重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工作。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更好发挥职工医保门诊医药费用保障功能,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是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提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便利性、可及性。各地医保部门务必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将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扩大医药服务供给,释放医保改革红利,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通知强调,积极支持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各级医保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统筹用药保障。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医保药品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医保费用结算等方面的要求,能够开展门诊统筹联网直接结算。省级医保部门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公开办理流程,并加强对统筹地区相关政策的协调。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优化申请条件、完善服务流程,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
通知明确,要完善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支付政策,包括明确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完善门诊统筹总额预算管理,加强门诊统筹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做好门诊统筹费用审核结算。
此外,通知明确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的配套政策,包括要加强药品价格协同、加强处方流转管理、加强基金监管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