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可补缴养老保险
5月28日记者从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9年1月21日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且存在基本养老保险未参保或中断缴费问题的退役士兵,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通知明确,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保的,其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服役年限。具体为:
1.2012年7月1日《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服役年限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服役年限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合并计算。
3.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缴费至规定年限。
1.《意见》实施前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服役年限的年限补缴,超过本人服役年限的部分,按照国家现行补缴政策执行。
2.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2019年4月12日起,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补缴社保费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登记服役年限、提出申请。(兰州晨报/掌上兰州首席记者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