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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20200218-142345-299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公开日期  2019-12-30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公开程序 

近日,省民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切实做好我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了政策保障。《实施意见》内容如下:

一、明确保障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我省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因故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严格认定程序

(一)申请。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等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已在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所在福利机构向上级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集中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儿童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法定抚养、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2.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等提出申请的,需提交受委托证明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一方死亡的,应当出具的父(母)亲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医院出具的父(母)亲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亲死亡火化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亲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4.父母一方失踪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材料;

5.父母属重度残疾的,应提供一、二级残疾人证或三、四级精神残疾、智力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6.父母患重病的,应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7.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决定)书或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明材料;

8.父母失联的,应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地所在村(居)两个以上亲属或邻里出具父母失去联系且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证明人应当在证明材料上签名并按指印,当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均应当加注意见并加盖印章;

9.已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的人员应当提供低保证或特困供养证复印件;

10.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1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已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全日制本科、普通全日制专科、高等职业学校及中等院校、普通(职业)高中等就读的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

12.集中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利机构需提供临时监护协议书。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申请人应当积极主动配合相关工作人员做好资格查验工作,同时承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福利机构上级主管民政部门负责审核。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市州或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所属福利机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必须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为保护儿童隐私,申请、认定均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四)终止。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福利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福利机构上级主管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于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且未在普通全日制本科、普通全日制专科、高等职业学校及中等院校、普通(职业)高中等就读的;

3.已经在普通全日制本科、普通全日制专科、高等职业学校及中等院校、普通(职业)高中等就读的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毕业的;

4.被依法收养的;

5.父母一方刑满释放或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满6个月的;

6.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强制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8.出现符合终止保障其他情形的。

三、突出保障重点

(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

1.保障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与当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相衔接,社会散居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每人每月不低于1360元,并随当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自行提高补贴标准。

2.资金来源。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通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渠道予以解决。

3.资金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直接拨付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的银行卡或银行账户。发放存折摘要应标注“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字样;集中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由各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福利机构的集体账户。对于已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二)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重点加大对生活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救助力度。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梯次减轻费用负担。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

(三)完善教育资助救助。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对于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做好教育安置。将义务教育阶段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列为享受免住宿费的优先对象,对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依法完成义务教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

(四)督促监护责任落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符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转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甘高法发〔2015〕13号)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因此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送养工作指导,创建信息对接渠道,在充分尊重被送养儿童和送养人意愿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有收养意愿的国内家庭依法收养。加大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力度,及时帮助儿童寻亲返家,教育、督促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并将其纳入重点关爱对象,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每季度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回访,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

(五)优化关爱服务机制。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加强对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维护残疾儿童权益,大力推进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康复和特教服务机构等服务平台作用,提供政策咨询、康复、特教、养护和临时照料等关爱服务支持。加强家庭探访,协助提供监护指导、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加强精神关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社会动员优势,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专业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及时研究解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贯彻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要求,加强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制度有效衔接,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建立健全定期走访、动态管理、跟踪调研和督促落实机制,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资格确认、基本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认定过程中处境危急的儿童,应当实施临时救助和监护照料。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宣告儿童父母失踪、死亡及撤销父母监护权等案件设立绿色通道,及时将法律文书抄送儿童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涉及儿童权益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支持起诉维护合法权益,对有关部门不履行相关职责的应当提出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公安部门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寻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通过信息共享、书面函复等途径,向民政部门或相关当事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保障,支持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相关工作。共青团应当充分动员青年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指导少先队组织,依托基层青少年服务阵地,配合提供各类关爱和志愿服务。妇联组织应当发挥村(居)妇联主席和妇联执委作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关爱帮扶及权益维护等服务。公安、司法、刑罚执行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涉案人员子女或者涉案儿童属于或者可能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在地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公安、司法、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和组织应当加强工作衔接配合和信息共享,为开展查验工作提供支持,切实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三)强化监督管理。健全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基本生活补贴、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有能力支配基本生活补贴的,基本生活补贴可发放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并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监护人管理和使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没有能力支配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时,基本生活补贴发放至儿童实际抚养人或抚养机构,并明确其对儿童的抚养义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广泛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监护人准确知晓保障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和申请程序,增加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关心、支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救助工作,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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